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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账不还应从民法剔除列入刑法

 齐鲁生 2018-07-13
      老赖在中国是一个非常普遍、长期存在的现象,同无钱还债不同的是,中国特色的老赖都是有偿付能力,故意拖着不还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中国是的老赖可不止是个人,还有社会单位,赖账的时间短的一两年长的十几年、几十年,有的不只是单纯的老赖,同时还是被别的老赖拖欠不还的债主,所以赖债不还在中国是有很复杂的原因和社会基础的。
       就国家形象而言,中国对外的信用是非常正面,也非常有契约性,但一到了国内就成了两面性,失信现象大量存在,法院判决执而不行的事情经常发生,对债权人合法的财产实际上造成了侵占,但从法律上因为债权债务一律属于民法范畴,所以赖账的后果所受到的惩戒明显很微小,又由于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形成统一、互联、互助,社会各管理部门、各公用组织间缺乏法律基础上的协调性,在信息互联、互相查询、互相配合上缺乏强制有效的法律义务性,所以,隐匿资产、转移资产、隐藏身份、隐匿行踪的逃债大量的发生。
      讨债难,欠债不还,躲债常见,催债反被欠债人刁难,这种现象在中国成为难除的痼疾,无论从制度上还是法律上都有着深刻的原因,由于体制的原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在资本主义国家名正言顺的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和法律基石,在中国建国以来是被摒弃的,所以即使是在改革开放后很多年过去,私有财产合法化,拥有大量私有财产的人已经数以亿计,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还与西方国家有着很大的差距,欠债不还甚至是恶意的赖账不还还被列为人民内部矛盾,局限在民法调解的范畴,还不起债与还得起就是不还二者之间没有截然的区分和不同的处理,加之社会法人单位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存在,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个人与单位的债权债务关系混杂期间,没有一个清晰有效的分解、处理的不同渠道和办法的机制,使法院疲于应付,成年累月的办案,但效果一直低下,欠债还不起与故意赖账不还都缺乏明确有效的解决办法,所以社会债权债务状况总体混乱不堪,三角债、跑路、老赖也就成为中国的社会常态,如果这种状况一直延续下去,中国所谓的和谐社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藏而不露的社会矛盾会越积越深,而且随着权势越加强,埋的会越深,始终会成为社会稳定的威胁因素,而且积怨容易转移,所以把债权保护升级为社会重要的层面,实在已经到了很不要很关键的时候,这是社会发展、经济强大、阶层分化所必然要进行的变革。
      因此需要从几方面入手解决,一是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以个人身份证代替所有的个人用卡,信息集中化,从个社会管理到各社会服务部门和机构信用信息平台尽快建立健全,使公民财产、家庭、婚姻、学习培训、出行、购物、缴费、转账、信贷等等所有活动都有案可寻,各平台互通互联,而且身份证要从出生时就要领取,并且代替社保卡、医保卡、学生卡、出生证之类的证件,一卡全能,这样无论做什么事都有据可查,对于那些诈骗、造假、制售假冒尤其是有毒食品的防范和约束会最大化和信息及时化,更不用说有犯罪记录的那些杀人、抢劫、强奸、贩毒、盗窃、伤害的刑事犯罪了,而对于赖账不还的人更是加了一个紧箍咒和探照灯,其赖账行为会在最大范围内公开化和被约束,而且也有利于国家财税的稽征。
      二是要修改现行法律,将赖账不还的行为与无钱还债的行为明显分开,前者从民事行为列入刑事行为,与其他侵占财产罪一样按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与不同的刑罚,同时合并承担本来的民事偿还、赔付责任,并继续实行对其行为和消费、娱乐等活动的权利限制。而对于无力偿还债务的也要修改法律,实行个人破产制度,这对那些守法的欠债人来说是一种人道的保护,当然具体的规定是要根据情况设置不同的条款的,这可以极大的减轻那些善意欠款人无力承担时的个人经济及心理压力,避免或极大减少被追债还不起自杀的悲剧发生。
      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早就实行多年的两大行之有效的社会法制体系,在中国社会已经发生巨大变革,国家内部社会经济活动频繁,数量巨大,社会财富状况复杂多样,个人经济活动涉及领域广泛,有很大一部分已经涉及国际的现实状况下,是到时候进行法律改革,建立诚信有序的信用体系和公正、正当公民财产保护体系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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