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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查账征收、查定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

 吾道有涯 2017-12-24



有关税款征收的其他规定:

1、延期纳税制度

2、减免税制度

3、纳税担保制度

4、税收保全措施

5、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税款的退还与追征制度


实例1:2015年3月4日,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市纺织总会2014年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总会不仅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2万元,还擅自将已经代扣代缴的5.36万元个人所得税采用少申报的方法隐瞒了下来。

2015年3月11日,市地税稽查局向该市纺织总会下达了补缴个人所得税9.38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限15日内缴纳)和将对其应扣未扣及已扣少缴的税款分别处1倍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于3月12日下达了处罚款9.38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15日内缴纳)。截至2015年4月16日,该市纺织总会既未向市地税稽查局缴纳税款,也未缴纳罚款。

税款征收(查账征收、查定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

分析:

1、(1)补缴税款9.38万元的处理决定不正确。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税发[2003]47号文规定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不扣或补收。

根据以上规定,税务机关应对该总的规定,责成该扣缴义务人总汇补扣或补收,而稽查局要求该总会补缴4.02万元税款的处理是不正确的。会少代扣个人所得税4.02万元,根据第六十九条规定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或者根据47号文

(2)没有追征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稽查局要其补缴税款5.36万元,并处罚款的决定是正确的,但还应向其追缴滞纳金。

2、(1)越权审批。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当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这里所说的税务局(分局)局长并不包括稽查局的局长。本案中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对该总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属于越权审批。

(2)对罚款的强制执行违法。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市地税稽查局在扣缴义务人的法定复议期内和诉讼期内就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显然是违法的。

(3)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不正确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针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没有赋予税务机关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

市地税稽查局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市纺织总会采取的扣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违法。如果该市纺织总会坚持不申报缴纳已扣的税款,则税务机关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款征收(查账征收、查定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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