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速公路由联邦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具体的养护工作委托州及地方公路部门。其公路养护分为交通维护和专项养护两大类。
德国 公路养护以地方为主。州政府设公路局,公路局设联邦高速公路管理段(每段养护高速公路里程为55km左右)和联邦公路管理段(每段养护普通公路里程为215km左右)。 州以下的县乡公路大多数委托州公路管理局代养,少数由县公路工程处负责养护。 德国公路养护分为四级,只有第四级也即最高级的养护工程(翻新或大修)才向社会招标,其它低等级养护主要由联邦高速公路管理段或联邦公路管理段直接承担。 日本 公路养护以公路局下设的9个分局和地方政府分工承担。 日本公路养护分保养和维护两类。保养既有政府部门成立专业机构负责,也有外包给公司的养护形式,维护全部为市场化外包形式。 高速公路养护由日本道路工团负责。工团设有中心管理机构及地方管理机构——分公司、建设局、管理局,其中,管理局下设的管理所是直接养护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基层单位,一般管理50—70km高速公路。 英国 英国干线公路养护由公路局统一负责,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是进行公路养护的技术、财务和合同管理,但没有自己的施工队伍。养护工程的具体施工及专项路况检测工作,视工程规模大小,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指定承包三种方式。 瑞典 1991年以前,瑞典公路养护由国家公路局负责,1992年进行市场化改革,国家公路局成立养护公司,并完全市场化运营。瑞典公路养护招投标工作由各地区公路局进行,招投标分常规养护招投标、阶段性养护招投标。 从这些经验实例中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公路养护管理市场化有以下特点: 日常性养护 发达国家日常性养护包括完全市场化和不完全市场化。如英国和瑞典实行完全市场化的日常性养护,与其他养护工程实现市场资源配置。而有些国家采取不完全市场化的日常性养护,部分日常性养护仍有政府管理的专业养护机构承担,但单项发包的仍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选择私人公司承包。 完善的合同管理 合同期限长。新西兰和英国基于产出的合同通常为3—5年,而基于绩效的PSMC合同在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合同期固定为10年。英国的DBFO采购模式特许经营期为30年,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的特许经营期也是30年。特许经营期最长的市场加拿大多伦多407公路,为100年。 合同针对性强。澳大利亚为适应不同路网不同养护需求的公路养护合同,分别制定了一次邀约合同、路面性能规范养护合同、计划定额合同、赔偿合同等。而且这些养护合同的内容从“基于对投入的要求”转向“基于对产出的要求”,更加注重产出质量和效果。 有效的养护中介组织 发达国家在养护市场化过程中,均高度依仗中介组织和机构的作用。如美国各州公路工作者协会,它制定了一系列公路维修养护和养护机械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如《养护手册》、《路面修复手册》等。此外还有英国的养护代理咨询公司、新西兰的咨询顾问机构等。 公路养护网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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