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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这些权利的优先顺序你的懂

 芬芳家园阿芳 2017-12-24

随着法律越来越健全,人们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纠纷的越来越多,特别是这两年,借贷官司的井喷式爆发,法院的生意可谓如日中天,红火的不得了,对于借贷官司,为了保险期间,很多人都会选择保全,不管是保全银行账户也好,房子、车也好,保全了心里才踏实,然而有些时候却往往事与愿违,费心费力好不容易找到了欠你钱的人的财产,特别是房子等不动产,又托人找关系让法官去把这些财产保全或查封了,结果到最后自己不能优先受偿,煮熟的鸭子飞了的感觉相信谁都不想看到,这就牵扯到权利的优先顺序问题,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详细讲讲。

 

所谓权利的优先顺序,当然,这个物上只有存在两种以上权利的时候,才存在优先顺序问题,常见的就是,这个物上并存物权和债权时候,该如何区分先后顺序,这个法律是这样规定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具体咱们分下面四种情况详细讲解。

 

在生活中,我们常遇到的情况就是一物多卖,这就是第一种情况,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具体是怎么回事呢,我给大家举个例子,房子这个东西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是以登记为准物权才转移,比如说甲分别把自己的房子卖给了乙丙,然后甲把房子交给了乙但是没有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此后又把房子卖给丙却办理了登记,那么丙对这个房子就是所有权,乙虽然得到了房子却不能拥有房子,即使他是先买的也不行,丙可以要求乙返还房子,乙就可怜了,只能去找甲要房款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大家都知道,这是个漫长的过程,甲一开始就操的歪心眼,想要钱谈何容易呀,所有大家在买房子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要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种情况就是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个术语大家可能不太理解,也就是说我向你借钱,用我的房子多担保,如果我因欠别人钱被起诉了,他想处理我的房子,那么房子处理的时候你优先受偿,因为房子在咱俩债权上担保着,有物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受偿,同样的到底,物的担保人破产了,就是我破产了,你也可以优先受偿这个物的价值。

 

第三种情况就是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个比较难理解,给大家举个例子吧,就是在你们村,村里把一块地出租给了乙使用,租赁期间,村里又把这块地承包给了丙,丙的承包经营权就是用益物权,优先于乙的租赁权,相信很多人还不理解,这个就是比较难理解。

当然这个也有例外,给予特殊政策的考虑,法律规定了特定债权的优先顺序,有下面两种情形

《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海商法》第25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从这两个法条我们不难看出,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优先于在建设工程上设立的抵押权,还优先于尚未支付一定比例购房款的业主所有权,说白了就是工程款,主要牵扯农民工工资,这个优先完全是政策因素。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这个和我们的生活关联不大,不过也是个特例,有需要的可给我留言详细给你们解释。

  

以上这些只是常见的权利优先问题,大家在打官司的时候一定要弄清这个,免得做徒劳无用之功,劳心劳力,最后还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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