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十期来讲解100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问题,请持续关注“东方税语” 11、企业支付的违约金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增值税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12、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不低于3年)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3、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4、企业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留存企业备查。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工作任务、支付凭证等。 15、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已经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那么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应当如何进行调整? 答:应当在该固定资产后续计提折旧时进行纳税调整。 16、企业雇用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和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17、企业没有进行会计处理的资产损失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因此企业未进行会计处理的资产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18.企业研发失败产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9、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服务,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0、企业将资产用于偿债,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进行处理,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视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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