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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民事诉讼中撤诉的法律后果

 余文唐 2017-12-25

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方式,撤诉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很多当事人对撤诉的法律后果不甚明了,而且不同情形、不同诉讼阶段、不同案件的撤诉法律后果又不尽相同,当事人对撤诉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十分必要。

一、申请撤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申请撤诉需要满足:(1)申请撤诉的时间应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宣判之前;(2)撤诉申请必须由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3)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4)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在一程序中申请撤诉的法律后果:

(1)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后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恢复到起诉前的状态;

(2)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诉讼程序终结;

(3)一中申请撤诉在程序上视为未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原告仍有权再次起诉,不违反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4)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申请撤诉可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5)诉讼费由原告自己负担,一般法院会减半收取。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对于离婚案件,原告申请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以按照民诉法相关规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仍然视为第一次起诉,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还要再进行第三次起诉。对于离婚案件的原告,申请撤诉一定要慎重,以免增加离婚诉讼的成本。

在二程序中申请撤诉的法律后果:

在二程序中申请撤诉,即上诉人撤回上诉,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第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立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一判决和裁定。在二程序中申请撤诉也产生理程序终结、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等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第二程序中,原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裁判。原原告在第二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程序中原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还会导致一裁判被撤销,原原告不得重复起诉。

二、按撤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按撤诉处理主要有以下情形:

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及法律规定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2、原告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六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是法院依法确定终止理案件的一个行为,法院依职权裁定撤诉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积极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规则,另一方面也是节约司法资源的体现。

按撤诉处理产生的法律后果基本与申请撤诉一样:诉讼程序终结、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诉讼费用由原告方承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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