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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焕晶犯火罪案:谁害了党琳山律师?

 邓昕同志 2017-12-25

党琳山“罢庭”VS杨金柱“拚命”

自笔者昨天就杭州保姆纵火案的辩护人、党琳山律师的“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庭”行为公开发出寄送广东省司法厅的《举报信》后(http://mp.weixin.qq.com/s/bTrP63HOQA76I_fR4aSJiA),今天一天笔者收获了一些诅咒、污辱与谩骂,这些人或者站队发泄不满,或者只是躲在阴暗角落里狂吠,笔者并不在意。笔者在意的是有许多的前同行,认为党律师的做法不仅行为可取而且精神可佳,认为这个案件杭州公检法方面确有违法袒护消防失职之嫌;在意的是律师界满满的都是这些所谓的“正能量”。尽管这里面有所谓“负能量”的声音,怕得罪同行、怕被指“向公权力献媚”被压制,不敢大胆发声的缘故,然而也正是这样的“缘故”,让笔者更加的在意。

12月21日上午,那个准备了半年,只开了27分钟就被迫休庭的莫焕晶放火罪案,这两天所以甚嚣尘上,其根本并不仅仅是辩护律师“你不答应我异地审理,我就罢庭,让你庭都开不成”;更深重的原因是其中与这场大火,或者说得更直接点是与这四条人命有关的物业在小区防火管理方面的缺陷,以及消防大队在救火时间与技术上的某种缺失。

由于前面一个问题是后面一个问题延伸的,笔者在这里就先说这后面的“缺陷与缺失”这个问题。这个“缺陷与缺失”有没有?尽管笔者不完全了解这里面的具体内容,但笔者也敢肯定而大声的说一句“有”。因为这世上的事都是多因一果,何况火灾这种用猪脑袋去想,也知道其烈度、其时长必与许许多多的因素有关;何况杭州这个案件就是苦主林先生也对物业、消防颇有微词。

现在的关键的问题是,这个“缺陷与缺失”的真相,该不该在这场审判莫焕晶放火罪的案件中查清?一定要并案查清究竟是为什么?笔者很了解,作为党律师及其与其共同站队的所有人的观点是“该”且“一定得并案查”!笔者还了解他们查清的目的一是为被告人减罪,二是为促进物业消防管理与政府消防救助。

先说为被告人减罪。持此说者,显然就是认为被告人无须判死刑立即执行。这样的恩将仇报之徒,这样的品行败坏之辈,这样的恶意点火见势不妙自己先逃之夭夭之贼,这样的毫无怜惜雇主与三个幼小生命安全之垃圾人,一个十恶不赦、恶贯满盈、全民公愤、万人唾弃的纵火犯,你若要跟笔者说,因为有物业管理的缺陷与消防救助的缺失,她还有枪下留人的罪判结果,笔者真要说中国可以废除死刑了。因为从此以后中国将不再会有人因作恶而被判决死刑。这是其一。

其二,笔者要说,按这个思路审,中国的刑事审判法庭将从此变成大杂烩庭。因为,将来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将与案件犯罪结果在客观世界里所有有牵连的事实、情节放在一起审。具体到这个保姆纵火案就是除了要审物业的消防管理缺陷和政府消防救助的缺失,还要审苦主林先生家的家装及其用材是不是符合消防安全规范,还要审那个致莫焕晶一夜赌去6万元的赌博网站,甚至还要审小区那些个邻居为什么没有奋力冲进去救火,甚至还要审那四个死者为什么睡得那么香、跑不动,……,因为这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只要有变,这场火灾的结果就会完全不一样。真这么不作边际地、无限连环扩大地审下去,把这些个被审之人都列为被告人审下去(人家不到庭,你总不好缺席审人家的不是吧),就算法庭能坐得下去,就算法院也愿意审,能审得完、审得清楚吗?

再说为促进物业与消防进步。这个良好的愿望笔者不反对,笔者也深知当下中国由于金钱至上、贪腐成风,这个物业的消防管理与政府的消防救助肯定有需要改建的地方,如果真能够借由这个全国性的案件,就案查案,深挖其中之问题,并将严重失职、渎职者都绳之以法,以儆效尤,那也确实是个利国利民的好事。问题是这个案由如何提起?换句话说就是前面提到的该在什么法庭查明这个真相?又是该由谁来提出?

据前述第一点分析,犯纵火罪的莫焕晶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就她这个故意放火罪而言,只要这把火是她故意放的,火烧起来后她没有终止犯罪和积极救助的行为,一个年轻妈妈和三个可爱的孩子是被她这把火烧死的,她就死有余辜,再无可辩。有的读者很反对笔者这个斩立决的观点,认为是未审先判,没有一点法律精神。笔者在这里要回答你,笔者也曾经是十七年的老律师,笔者也心智健全且还特别有思想,笔者也关注了这个举国关注的伤天害命之案。何况,这里面还有个就算是有减轻情节,也不足以抵其罪恶的裁量问题,谁做律师没做过这种努力也白费力气的案子?

被告人没有这个追究的权利,谁有呢?当然是受害人家属,或者是检察院以公益案代之,甚至可以是知情者举报以推动。总之,只要有人用心提起这个诉由,杭州这个案件中各方的缺陷与缺失,早晚都有大白于天下的一天,也是会达成党律师心愿的。当然,分析至此,党律师为之奋争并最后导致自己愤而退庭并面临处罚的诸如申请38名消防员出庭、要求提供足以证实物业与消防有“缺陷与缺失”,并进而因公诉方不提供、法院不支持而怀疑法庭不公正,要申请最高院指定异地(外省)审理等等所有理由,都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笔者基于自己的法律修养与常识判断,认为自己前面的这个论述是值得起推敲的,那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人坚持与笔者对立的观点呢?为什么赞同笔者观点的人鲜有敢出来表明态度呢?为什么笔者会因这个观点被有些人骂得狗血淋头呢?如果说党律师是走火入魔想借大案一战成名,那这些旁观的法律人又是为什么呢?他们难道都没有法律修养与常识判断,都分不清一案一理一审的法律原则吗?所有这些疑问,才是笔者今天给你们两省司法厅写这封公开信并公告天下的深层原因,才是真正值得广大中国人、特别是律师关注和思考的话题,才是笔者不惜毁誉也要不悔举报的源动力所在。

值得庆幸的是,广东省司法行政与律师协会没有被社会上与律师界这股歪风邪气所吓倒,你们在党律师退庭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即派员介入调查,今天又宣布已经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对党琳山律师进行行政处罚立案查处。违法者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否则无异于助纣为虐,相信绝大多数的中国人和中国律师会为你们叫好的。只是作为举报人,借用王才亮律师的说法,笔者建议你们能根据党律师的认错态度与系初犯,“留有余地!至少也应保留党律师的执业证书!”。

值得担忧的是,发生在湖南司法行政与律师协会管辖地界,与党琳山律师“你不答应我的异地审理,我就罢庭”案有过之而无及的杨金柱律师“你不给我的当事人办取保,我就跟你拚命”案,湖南省方面在被动接受包头法院投诉和笔者的举报后,至今立案已过去了44天,案件却仍然在长沙市这个市级律师协会躺着毫无动静,而且是在被投诉举报人杨金柱叫板“三不(配合调查)主义”和叫嚣要“反投诉投诉法院到最高院周首席”以对抗的时候。这里尚未论及杨金柱还有其它三案(邵阳中院投诉之咆哮法庭案、当事人投诉之代理不尽职案、前律师举报之违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案)缠身。

综合你们两家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过程中发生的目无法纪、不守执业规范,只图借承办案件进行恶意炒作问题的处理态度,笔者在想:现在的中国律师界为什么假死磕之名行破坏法治之实的“律闹”、“法闹”现象会愈演愈烈,以至于连笔者这个从业十七年一直秉持“据理煽情,依法死磕”的前律师都看不下去,并多次实名举报;且前不久还借赣州中院明经国案辩护人被拒开庭案,撰文多篇对这一现象进行严厉的批判(备注:相关文章可关注本“独狼独往”公众号或“独狼独语4”微博了解)。笔者浅见,这个“愈演愈烈”问题的发生,与如杨金柱之流在中国律师界有广泛影响力的所谓“大律师”的恶作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密切相关。看作这些炒作的律师没有后顾之虞,看作他们因为炒作而吸金吸粉,一些意志与理念薄弱的人就试图模仿,甚至是铤而走险。而这其中以杨金柱这个标榜“没有被法院投诉过的刑辩律师不是好的刑辩律师”的示范作用最恶。就这个角度分析,湖南省司法行政与律师协会难辞其咎。就这个角度分析,党琳山律师也是受害者。就这个角度分析,我们都应该为广东省司法行政与律师协会点赞!

独狼林礼国2017年12月23日星期六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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