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内陆律师朋友问到跨境追债,内陆法院判决在香港执行的问题,我统一答复如下:香港要执行内陆法院的判决,首先要香港法院承认才行。由于香港与中国内陆是两个不同的法制(比如内陆刑案有死刑判决,香港没有,要承认与执行肯定很难),在没有较好的机制保证相互承认与执行判决情况下,内陆和香港签署了一项协议,香港根据该协议也通过了一个条例。根据该条例,香港法院承认与执行内陆法院生效判决的前提是: 1) 仅限于民商事类合同(不包括雇用合同、人身性质的合同等); 2) 仅限于金钱给付; 3) 协议中必须包含提交香港与大陆两地其中一个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 4) 香港认可的法院; 5) 须在内陆法院判决之日起2年之内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等 我目前遇到的绝大多数情形都是不能满足第3)项,即协议中没有约定大陆或香港法院对协议具有专属管辖权。因此,香港法院就不能承认与执行内陆法院判决。 那么目前实际操作中又是如何操作,跨境追债索偿的呢?普遍采取的是把内陆法院的判决作为重要证据参考,在向香港法院从新起诉时一并提交给法庭,只要案件胜诉理由充分(比如借款合同),香港法庭费用只需1000港币左右,最后案件所花律师费用部份,由于香港遵循法律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完全可以要求法庭全部由败诉方承担。 张元洪律师 法律博士,具有香港高等法院律师和中国内陆律师执业资格。张律师执业於香港中环律师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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