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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最后的判决结果可能是什么?

 发哥07domrg8zi 2017-12-25

杭州保姆莫焕晶放火、盗窃案最终的判决结果,很可能是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杭州保姆放火案,自从案发以来就有很多人针对情感和道德方面进行了阐述,所以我主要在法律关系层面,对于今天庭审过程发表一点看法:

一、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人党琳山律师的辩护思路:

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在宣布法庭组成人员之后,依法询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于法庭组成人员及是否申请回避提出异议时,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律师党琳山提出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应具有管辖权,其依据的理由是杭州市中院有掩盖事实真相的可能,并称将向最高院申请指定管辖,在得到最高院的答复后,杭州中院本次开庭属于“违法开庭”。

庭审中莫焕晶的辩护律师党琳山突然表示,由于杭州消防部门没有提供足够关于案发当天火场的信息,警方也只采集了第二批进入火场的2名消防员的证词(注:按照党琳山说法当天前后共有2批84名消防员参与救火),他曾向法庭申请至少需要38名消防员出庭,但被驳回。

于是党琳山律师提出将向最高院申请异地审理,认为杭州中院拒绝了其“合理要求”,有掩盖真相的嫌疑。

从上述辩护律师的行为上看,基本符合“死磕派”律师的行为模式(能够预料到,当我开始指责死磕派律师时,我一定会被死磕派打上“勾兑派律师”的烙印)。死磕是刑事律师的基本要求,但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对于死磕的要求,是在案件事实和诉讼证据方面,绝不放过任何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观点,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在法庭上与公诉机关据理力争,也就是说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死磕的对象应当是事实和证据,而并非毫无理由或擅自编造理由而刻意针对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虽然被同行称为“死磕派”,但死磕派律师的目的很多时候并不会造成对被告人有利的结果(很多时候仅仅是令被告人听起来很提气而已),法庭俨然成为死磕派律师的表演现场。

回到案件中,党琳山律师的做法,应当是试图将舆论关注焦点转移到消防机关和物业消防设施不力的角度上来,将莫焕晶放火案的实害结果变为多因一果,从而减轻莫焕晶对于四人死亡结果的法律责任,进而为其争取到死刑留命的机会。

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莫焕晶明知点染房屋可能会造成公私财物甚至他人生命的巨大危害结果,依然实施放火行为,已然构成放火罪,而放火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性质属于危险犯,即不以是否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而认定既遂形态,而放火罪的犯罪结果则作为量刑的依据。本案莫焕晶放火导致其提供服务的业主家女主人及三名儿童丧生,已经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程度,即便物业公司在防火设施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也很难摆脱莫焕晶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律师突然退庭的评价:

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人党琳山,在被审判长多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以后,开始收拾东西离开法庭,并在离开法庭前告诉莫焕晶不许回答法庭任何后续的问题。

  • 而依照律师的行为规范,参与庭审活动中未经允许擅自离开法庭,属于律师大忌,此举不仅会令自己的当事人茫然无措,不知道该如何应对,更容易向法庭作出一项表态——辩护律师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首先,作为被告人而言,同时面对着公诉机关就按、审判机关、不同的辩护律师(包括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同时还有身后关注自己的一众旁听人员,当面对司法机关讯问时已经战战兢兢,开庭时当事人全部的心里寄托全部在于自己的律师身上,而此时辩护律师突然离席退庭,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自然能够明白该律师的意图,但作为当事人而言——自己的主心骨突然离开了,自己该怎么办?是不是律师不管我了?

在本案中,事实上时候莫焕晶的反应也很自然地反映了此种情形,根据记者当庭的报道称:

此时莫焕晶似乎已近乎崩溃,她带着哭腔的表示还要党琳山为其辩护,因为他熟悉她的案子。

根据记者描述,在开庭时莫焕晶的情绪状态还只是紧张,而在党琳山律师私自退庭后,就已经变成了“近乎崩溃”,并且声音里带有明显的哭腔。

应当说,造成莫焕晶情绪崩溃的原因在于党琳山的突然退庭,所以从这一点来说,党琳山律师的突然退庭,根本是辜负了当事人的委托。


其次,辩护律师的私自退庭,将直接给审判机关认定其拒绝继续辩护的机会,从而令审判机关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为莫焕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律师在开庭时间尚未到庭、开庭中途无故退庭等行为,都是符合律师拒绝辩护的理由,并非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高呼:“本辩护人宣布拒绝为被告人XXX继续进行辩护!”这种才有效,从行为上看,抛弃自己的当事人独自在法庭上,自己转身“潇洒”地离席退庭,足以向全部人员传达这样一条信息——这个庭我不开了,你们爱咋咋地!

想想看,这样的行为不就是明明白白的拒绝辩护么?


刑事辩护律师,在受理案件以后应当更多的考虑如何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辜负当事人的委托,而不是考虑如何在公众视野里进行各种形式的表演,党琳山律师今天的行为,显然不值得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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