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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纵火案:法院通牒期限已过,谁是辩护人?|刑法库

 anyyss 2018-01-06
刑法库按

法规性内容请查阅刑事工具书中的“航空母舰”刑法全厚细》。

2017年12月21日,浙江杭州保姆纵火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却意外地发生了让全国瞩目、让业界争论不休的“退庭”事件。

此前,辩护律师申请调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均遭一审法院拒绝。

于是,辩护律师在开庭伊始就先后四次提出管辖权异议,毫无悬念地再次遭到法庭拒绝。

最终,开庭不到半小时,辩护律师退庭抗议,法庭被迫宣布休庭。

随后,法院通知拒绝继续承认该律师的辩护人身份,限被告人在15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法院指定辩护人。


然而,被告人的一纸声明却让法院始料不及,陷入尴尬:


按照杭州中院的通告,十五天的限期已过(2017年12月21日起,2018年1月4日止),谁将是本案的合法辩护人呢?

从法律上说,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原辩护律师党琳山就继续具备本案辩护人的合法身份:

(1)党琳山依法具备执业资格;

(2)被告人不解除对党琳山的委托;

(3)党琳山愿意接受委托;

(4)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不超过2人。

在上述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当事法院是无权拒绝承认党琳山辩护律师身份的,更无权擅自指定辩护人,或者迫使被告人更换辩护人。

否则,不管审判结果再怎么看似公正,都将使本案的正义性大打折扣。

当然,上述条件唯一不确定的因素就是条件(1),即广东省司法厅对党琳山律师的处理意见。

根据广东省司法厅相关部门负责人于“案发”第三天(12月23日)的回应

调查组在查阅庭审视频、相关记录、结合该案审理法院的司法建议后,初步认定党琳山律师涉嫌在庭审过程中不遵守法庭纪律,未经许可擅自退庭,干扰诉讼正常进行,利用网络炒作案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根据《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相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对党琳山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立案

根据《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的,视为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当事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至一年的处罚。

这里,“无正当理由”是个辩点。不过在目前形势下,该辩点的有效性并不高。

需要声明的一点是:本君严重不赞同党琳山擅自退庭的做法,但坚决钦佩其探求真相的勇气。在当下,这种勇气是要付出代价的。难能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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