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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已认缴未实缴注册资本后出资义务解析

 丫胖子 2017-12-25

张某于2015年成立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实收资本10万,由于商业纠纷,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其造成的损失280万元;

张某一直认为,根据章程约定,注册资本应该于2060年之前出资完毕,因此仅就实收资本10万元对乙公司承担债务责任。

甲公司是本事务所顾问客户,本公司项目经理指出,应该以注册资本1000万,并且应该提前出资,来承担280万赔偿时,张某一下子愣住了。

张某询问本事务所,能否采用减资模式,将注册资本减至10万。本公司项目经理明确,减资需要公告,全体债务人要同意其减资,目前情况下,乙公司显然不可能同意甲公司进行减资的。

怎么办?我们建议其请教专业律师。

昨天,张某开心地表示,他没有找律师,就成功地解决了问题,经询问,张某很自豪地说,他将已认缴未出资990万注册资本以0元价格转让给王某,并且约定王某履行该部份的出资义务。

这样能规避张某的法律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张某将已认缴未出资的出资份额转让后,即使约定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法律上并不能免除其出资义务。

如何从法律和税务层面来规避张某的责任了?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联系本事务所将于明天(10月26日)下午14:00在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多功能厅(月亮湾路10号慧湖大厦A座10楼)联合举办《全面解析个税之惑》,主要内容为:

一、股权转让中,如何理解“价格明显偏低”及“正当理由”

二、转让已认缴未出资股权,收入和成本如何认定

三、不对价增资过程中,转让方及受让方个税

四、合伙企业税收

五、非货币出资,如何递延纳税

六、资本公积转实收资本个税

七、新三板挂牌后分红零税率操作流程

八、被上市公司并购中,存在对赌条款时应该如何递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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