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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书笔记

 余文唐 2017-12-26

    随着文明的发展,法律越来越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或人类本性的最在限度的控制。文明的这二个方面是相互依赖的,如果不能由于人们所已达到的对内在本性的控制,他们就难以征服外在的自然界。而对这种内在的或人类本性所取得的支配力是直接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施加这种压力是为了迫使他尽自己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从事反社会的行为,即不符合社会秩序假设的行为。在当代社会,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依靠的是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具有强力的全部力量,那么它也具有依赖强力的一切弱点,强力不可能是社会控制的最终的实现,当法律将社会控制的全部活动纳入自己的领域后,法令的实施就成为一个尖锐的问题的。因此,我们一定要为法律找到一个较好的根据,找到强力背后某种永恒的或至少是相对永恒的东西这样一个观念,经院主义的法学神学家们在政府现象背后发现了真理--即圣经所启示的真理和理性所发现的真理;十七、十八世纪的法学家看到了这些现象背后的理性。十九世纪的形而上学法学家们看到了一种可以用形而上学来阐明的无可争论的原理,从这个原理中可以推导出法律来。历史法学家们看到了体现在人类经验之中的一种自由的观念,从中可以引申出展现当时这种观念的最高峰的法律制度;较老的实证主义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演化背后,也就是在政治组织社会借以发生作用的法律的背后,发现了社会发展的法则。我们不能回避这样的问题:法律上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到底有什么目的和意义?我们不能把强力设想为手段以外的什么东西。文明有赖于摈弃专横的、固执的自作主张,而代之以理性。

   对于什么是法律,历史上从三种意义上都曾使用法律的名称:一是法学家们现在所称的法律的秩序--即通过有系统地、有秩序地使用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制度。二是一批据以作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三是司法过程,在今天还必须加上行政过程--即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依照权威性的指示以决定各种案件和争端的过程。这给人们讨论什么是法律造成很多混乱,因此用社会控制的观念来统一,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法律秩序的权威渊源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即直接的实际渊源--强力说,最终的实际渊源--同意说,最终的道德渊源--正义说,要想在这三者之间作出肯定的选择是不可能的。但只要法律做好了排解和调和各种互相冲突和重叠的人类需要的任务从而维护了社会秩序,它自始至终就掌握了一种实际的权威,就会产生服从的习惯,而正是这种习惯使对那些需要强力的人采取强力成为实际可能。但有效法律的行动有其局限性,即那些阻止我们经由法律手段去从事伦理观点或社会理想推动我们去进行的一切事情的各种实际限制,这主要来自五方面的限制:一是有些限制产生于对适用法令的事实,在其确定中所包含的各种困难;二是有些限制产生于许多义务难以捉摸,它们在道德上很重要,但不能在法律上予以执行;三是有些限制产生于许多严重侵犯重大利益的行为,其所使用的方式微妙离奇,而法律对这些利益,如果可能的话,是会乐意给以有效的保障的;四是有一些限制产生于对人类行为的许多方面、许多重要的关系以及某些严重的不良行为不能适用规则和补救等法律手段;五是产生于为了推动和实施法律必须求助于个人的必要性。我们整个的传统政治制度是依靠个人主动精神来保障法律救济和实施法律规则,因为法律不会自己实施,一定要有人来执行法律,一定要有某种动力来推动个人使他超越规则的抽象内容及其与理想正义或社会利益理想的一致之上去做这件事情。因此,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它就需要宗教、道德、教育的支持。

   法律的目的是正义,它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利益。利益有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是直接包含在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个人利益分作人格的利益、家庭关系方面的利益和物质利益。公共利益是包含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一组织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社会利益是包含在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包括和平和秩序的要求,一般安全,保障家庭、宗教、政治和经济各种社会制度的社会利益,以及一般道德方面的利益、使用和保存社会资源方面的利益、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一般进步的利益。

   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最粗糙、最草率的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和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当代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法律价值论,第一种方法是从经验中去寻找能在丝毫无损整个利益方案的条件下使各种冲突和重叠的利益得到调整,并同时给予这种经验以合理发展的方法;第二种方法是依照一定时间和地点的文明的法律的假说来进行评价。第三种方法是关于社会秩序也是关于法律秩序的一种公认的、传统的权威性观念,以及关于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应当是怎样的东西,把它们适用于争端时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后果等的公认传统性权威观念。对这三种法律价值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合理的法律价值论,即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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