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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与不可抗辩

 wq523 2017-12-28

带病投保问题始终困扰着保险代理人和投保客户,如果坚持如实告知,许多客户会被拒之门外,反之会增大非标准健康群体,给保险公司造成理赔隐患,对客户也并非有利。

另一方面,由于带病未必是故意的,也不是简单的告知能解决的,按照行业惯例,必须对客户的保险权益进行保护,这就要求代理人在不违反如实告知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不可抗辩条款”为客户争取正当的投保权益。

所以,本文的探讨对代理人处理“带病投保与不可抗辩的关系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国内外的研究表明,现代社会符合健康标准的人也不过占人群总数的15%左右,而不健康状态的人也有15%左右。

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核保标准,应当只有15%的人符合投保要求,而其他85%的人群将被拒之门外或加费投保。但现状并非如此。 

带病投保原则上是不允许的,如果保险公司要求所有客户体检,一方面会抑制投保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会增加成本。如果不进行体检,肯定会大量增加带病投保的占比,对经营不利。

因此,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会按照保额、年龄、职业和产品属性设置体检门槛,同时对免体检客户进行抽检,既可以避免普查式体检的繁琐和成本,有能有效的控制带病投保问题。此外,如实告知也是预防带病投保的有效手段。由于如实告知的操作由代理人进行,保险公司无法监控,加之代理人对如实告知难以精准把握,必然导致代理人与客户、保险公司之间产生矛盾。

如果代理人完全按照规定要求客户如实告知,必然会丧失大量签单机会,对保险公司和代理人肯定不利;如果代理人不严格履行如何告知义务,会导致客户被拒赔,最终对客户和代理人自己都很不利。

因此,无论是从职业规范要求,还是自身利益出发,代理人都妥善处理如实告知问题。 

客户作为普通人,对于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的事情没有告知的义务,其实际告知仅限于保险合同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和内容有异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保险法》并未对投保人的告知能力进行求全责备。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保险公司、代理人和客户三方面对于是否带病投保都处于“得过且过”的态度。

于是保险行业就形成了“宽进严出”现象,承保的过程很宽松,而理赔却异常谨慎,主观上给客户造成了“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错觉。 

尽管在投保的过程中存在如实告知无法有效监管的缺陷,但是在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却会以客户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而做出拒赔的决定。将过错归结于代理人的失职和客户的不诚信,这样做未免有失公允。

而且会使得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离心离德”,客户也会对保险行业产生信任危机。最终不仅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声誉,更对代理人的信誉和客户的实际利益造成损害。

为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在2009年修订《保险法》时,在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有关如实告知与不可抗辩的条款。而不可抗辩条款又被学者称之为“寿险契约之独特规则”,我们再重温一下该条内容: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从该条款内容来看,当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时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有欺诈、错误陈述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为由,而取消合同或拒绝赔偿。

也就是说合同生效满2年以后(注意:国外为1年),就会成为无可争议的事实,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必须按合同规定进行理赔。 

从不可抗辩条款的历史变革来看,它在维护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促进保险业务,特别是寿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大大提高了寿险合同的确定性,增强了投保人对寿险保单的信赖,使得寿险市场得以稳步发展。

从不可抗辩条款的现实意义来看,它一方面是为限制保险人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的时候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而设计,有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也是为督促保险公司在抗辩期内应尽核保调查的义务而设立,在2年抗辩期内,保险公司可以对已生效的保单进行核保调查,将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尽管有2年抗辩期的保护,但是在保险的销售过程中,无论是代理人还是客户依然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因为2年抗辩期的前提是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而2年内,很多不可控因素还是会给合同的效力和投保人的利益带来影响。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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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此可见,在投保后的2年内,如果客户有明显的带病投保事实,例如已确诊疾病或者体检查出患有疾病的情况被保险公司调查得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保费。客户势必将面临保障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双重损失。即便是客户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也会被解除合同,丧失保障利益。 

此外,有些人可能会想到就算是带病投保,只要扛过两年抗辩期就可以获得理赔。但是“病来如山倒”,试问有谁敢冒着生命危险,在明知疾病发生的情况下通过延误最佳治疗时间来等保险的理赔呢? 

在保险销售中,如实告知的衡量标准掌握在保险代理人手中,如何把握如实告知也是在考验保险代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建议大家要认真处理带病投保与不可抗辩的关系,做到不违反职业道德,同时又能让客户尽量享有保障权益。我们给大家提供三点技术处理建议。

一、短期医疗保险承保建议 

1、放弃严重疾病及慢性病客户。如果不拒绝此类客户,那就是明知故犯,不仅对客户和保险公司不利,也会让自己丢掉饭碗。 

2、让轻微慢性病客户知晓拒赔事宜。有些客户虽然患有轻微慢性病,比如高血压、糖尿病等,几乎从不住院。但大家一定要提前告知客户:因此类疾病住院或看门诊不能理赔。

 

打好招呼,客户不会因患此类疾病理赔,也不会造成纠纷,这样对客户和保险公司都有利。 
二、长期健康保险承保建议 

1、放弃严重疾病及慢性病客户。这类客户正因病情严重,才会投保心切。但大家一定要严格把关,杜绝此类客户投保。不要因为佣金和荣誉而心存侥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利用不可抗辩条款让此类客户投保。一旦他们在投保两年内发生风险,代理人的职业生涯就此终结。 

2、让轻微慢性病客户知晓不可抗辩条款。这类客户只要主要用药和锻炼,寿命未必会缩短。比如,糖尿病患者如果长期服药,其寿命将延长5%。因此,我们应建议这类客户体检,由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 

3、将治愈客户视同健康人。有些客户若干年前得过病,比如年幼时换过猩红热、急性肝炎、肾炎等,早已痊愈,现在身体非常健康。我们不必苛求此类客户,应将其视为健康者。但有一种情况例外,有明显残疾的客户,必须让其如实告知,建议其参加体检,由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投保。 

最后,建议大家要在保险公司要求的告知范围内让客户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不给自己留下隐患,给客户一个确定的保障,也给保险公司一份放心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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