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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的概念(一)

 藏于不敢 2017-12-28

税法中概念(一)

By Bart


许多税务争议最后都会归结为税法或合同所用概念模糊或者歧义,对于将税法作为混饭工具的人来说,只要这碗饭混的足够长,这个结论并不难得出。鉴于此,笔者一直想就这个题材写篇官样文章,分享读者,这是台面上的理由。

 

台面下的理由还有很多,譬如出于显能的心态,还有佐证笔者观点等。笔者多次不厌其烦地提出,在税务专业人士的知识结构中,逻辑学与法学方法论知识不可或缺。税法中的许多理论难题释然都离不开这些知识,如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问题,究其实质就是税法与民商法使用同样的语词,但这些语词从概念角度进行比较,在不同法域里是否采同样解释问题。

 

总之出于各种原因,数次提笔,都没写成。主要原因是这个题目瞧着简单,写明白还真不容易,有些道理,心理明白,但要有条理地写出来,并且达到别人可以理解的程度,还是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的。

 

概念是事物在大脑中的反映。人借助语言来思维,并通过语言来交流信息,自然地,概念会体现为一定的文字或声音符合。有一种动物,讲汉语的人说是狗,讲英语的人说是dog,不同语言之所以能够互译,原因在于讲不同语言的人,脑中想的是同一概念。

 

事物的概念一般会在自然语言中有所体现,如动物、植物、长城、力量、美丽等。自然语言中的名词都是概念,但并非所有的概念都在自然语言中找到对应的名词。后面这句话对于理解法律规则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后面还要细说。理解这一区别的意义在于知晓概念或术语的定义与语文老师讲的名词解释不是一回事。没学过逻辑的或没有受过法律训练的人往往注意不到这种区别。

 

逻辑学是关于思维规律的科学,即关于概念、判断和推理的科学。在法律研究中,事物的名被称作术语。关于术语的研究,法学自己并没有什么建树,术语的定义与解释都是从逻辑学那里偷来的,美其名曰是借鉴逻辑学关于概念的研究成果。关于事物形名研究,和逻辑学相比,语文老师讲的名词解释就是小儿科了,至少是对法律术语研究没有什么帮助。在法律评析中,用概念或术语这些大词,会给人很专业的赶脚,如果有人讲什么名词解释,那是lay person说的话了。

 

逻辑学是从两个角度对概念进行解构的,一是内涵(intention),二是外延(extension)。内涵指的是概念所反映事物的特征、特点。如果某个事物在汉语中被称作狗,狗作为一类动物的特征就是狗这个概念的内涵。如狗有四条腿、一个摇晃的尾巴、两只眼睛、一个长嘴巴,以及几棵大犬齿等等,这些都是狗的内涵。

 

概念的外延指概念反映的事物对象。如“税草堂”这个概念,它的外延包括王典、无极小刀、韦国庆、刘金涛、郑大世、郭明磊。

 

如果把一个概念的外延都掌握了,就可以了解这个概念是什么了,如果把概念的内涵都明了了,概念一就清楚了。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和理解概念。

 

严谨的思维首先需要界定自己话中所指称的概念是什么,包括什么。税法中许多条文引起争议,往往是税法条文中的术语边界不清,边界不清必然导致概念所反映事物对象不清,也就是外延不清。

 

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关系是内涵决定外延,内涵与外延呈反比关系,内涵越大,外延越小,内涵越小,外延越大。如动物和狗,动物概念体现的特征肯定要少于狗概念上体现出的特征,但可以归入动物概念的生物个体是狗远远不能比的。经常听到这样的表述,“某某理论内涵丰富,适用广泛。”大家可以结合前面的知识再理解一下这类表述,算是一个思考题吧。

 

在理解概念时,有人将其形象比喻成一个盒子,有大盒子也有小盒子,大盒子装的东西多,小盒子装的东西少,概念相互之间的情形也是如此,有的概念外延大,有的则小。

 

深入理解概念,可以凭借由以下三个维度构成的参照系来把握,这三个维度是法律文本起草与解读必须要掌握的。

 

第一个是一般与特定维度。发明家与爱迪生,前者是一般概念,后者是特定概念。可能是由于语言的关系,以汉语为母语的人,对于一般与特定的理解会有些困难,以英语为母语的人,由于冠词的原因,不需作过多思考,凭借母语就可以很好掌握概念这个参照维度。

 

第二个是抽象(abstraction)与具体维度。根据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对象性质不同,概念可分为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有的概念反映的对象在现实中人凭借感官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观察到,如树、草、狗、鱼等,这类概念属于具体概念;有的概念反映的对象在现实中人凭借感官观察不到,但可以体会到如优雅、安静、气质、权力等,这类概念被称作抽象概念。抽象概念与一般概念不同,这一点不易被常人所察觉。

 

第三个是模糊(vague)与精确(precision)维度。语言中的词汇边界各有不同,有的词汇边界很清晰,有的则很模糊。如热这个概念,什么温度是热,这个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可以说热这个概念的边界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但也有一些概念,边界相对会清晰一些,如生与死。在法律文本起草选用概念时,有时会故意选择边界模糊的概念,如反避税中的“合理商业目的”。法律文本中使用模糊概念并非只有坏处,没有好处。这种行文方法可以避免法律文本过于冗长,达到简洁效果,这是其中一个好处。有时候在法律文本中使用模糊概念,还可能是迫于现实需要,如法律规则适用情形比较复杂,在立法时无法逐一加以预料,只能使用模糊概念笼统地指代。

 

概念或术语的定义方法常见的有四种:

 

一是开口袋法。这是法律文本最常见的下定义方法,下面示例中的红字就是这种定义方法的具体无用:汉中省地方税务局(下称“汉中地税局”)税务公职律师一律享受副处级非领导干部待遇。

 

二是属加种差法。这里的属指被定义概念的上位概念,如狗的上位概念是哺乳动物。种差指狗与其所处同一类别的其他动物,如猫、猪等动物之间的区别。属加种差法是最有效、最常见的定义方法,在法律及其他学科中得到广泛采用。

 

三是列举法。所谓列举法就是将概念反映的对象一一列举出来,也就是将概念的外延列举出来。这种定义方法在我国税法中较为常见,如营改增文件中关于个人的定义就采用这种办法,原文好像是这样表述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这个定义可以得到的信息是,个体工商户是个人的一个外延,但还有什么主体是个人,读者还是不得而知。这个定义还不如改成“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至少这样表述不会让人觉得是在卖关子。定义功能是为帮助读者通过定义表述来明白概念具体所指,用“其他个人”来说明什么是“个人”,这是个循环定义,“其他个人”是什么只有作者本人知道,读者除非有读心术,否则是没有道理籍助“其他个人”来了解“个人”这个概念的。

 

四是描述法。这是法律学科中特有的定义方法,其他学科也可能有,但笔者确实没有看到,特别是在会计学科中肯定从未遇到。所谓描述法,是将所定义概念的特征尽可能多的列出,籍此明了定义概念所指为何物。

 

描述定义法应该是法学借鉴逻辑学关于概念的研究成果而产生的。描述法一般是在其他定义方法失效不灵的情况下才使用的,通常用于一些复杂的术语定义。

 

以上四种方法是法律文本中常见的定义方法,概念的定义方法还有很多,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查阅逻辑学书籍。

 

有些人可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凭借这四个方法可以解决任何概念的定义问题。这种想法是很幼稚的,至少在税法上是行不通的。

 

有些人认为,概念不就是名词解释吗,定义有什么难的,事实上,有些法律概念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法律文本中许多概念或术语是没有定义的。如所得税法中的核心概念,如营业(trade)、所得(income)、计税基础(tax basis),这些概念在美国等税制发达国家中的税法中很难找到定义,不是税法起草人手懒,而是没有能力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来。

 

当然有些nation的税法制订者出生牛犊不怕虎,什么概念都敢下,有一种无知者无谓的小白精神。对于这些概念,有法官在判决中云,“我不知道它的定义,但一看到它,我便认得它。”不知道这是一种无奈,还是一种法律钻研石到高深莫测后才可以达到的不为吾等后学所能理解的境界。

 

关于概念,要写的还有很多,如果大家感兴趣,就续写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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