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上海市细则具体解读 审批权限 设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中等及以下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文化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由区教育部门审批。设立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市教育部门统一受理,报市政府审批。设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设立条件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依法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属外商投资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国家和本市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解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义务教育机构属于禁止类;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外合作办学、中方主导;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属于鼓励类。除义务教育以外的联合办学,中外双方必须签署联合办学协议。 法人登记 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或者取得办学许可证但未完成法人登记的,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招生与教育教学活动。
解读:民办学校的开设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非营利性到民政部门、营利性到工商部门)二者缺一不可。 举办者变更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由现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由民办学校向许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解读:无论办学属性,举办者变更需要进行财务清算。 分立、合并 民办学校不得分立为不同办学属性的学校,不同办学属性的学校不得合并。
解读:受影响较大的或为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一体化民办学校,这类学校一般使用同一张办学许可证。新法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希望通过分立将义务教育保留非营利性、高中转设为营利性的做法在上海市可能存在政策障碍。 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现有学校的过渡安排 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现有民办学校,其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未按期提交材料的学校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办学。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许可机关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主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其他学校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
解读:该条办法适用于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非培训类的民办学校。转设营利性的决定期只有1年,进行转设相关工作如财务清算、明确资产权属、缴纳税费的过渡期限较长,高等教育学校有4年时间,其他学校有3年时间。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过渡安排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办学条件,向住所所在地的相应许可机关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及时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以上工作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
解读: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过渡期为2年。 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现有学校的补偿奖励 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终止,或者未及选择直接终止,由许可机关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考虑其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从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办学许可或者法人登记被注销前2年年度检查连续不合格的,或者办学许可证或者法人登记证被吊销的民办学校,对其出资者不予奖励。 补偿金额=min{(出资金额+折算利息)-(合理回报+折算利息),剩余财产扣除财政扶持和社会捐赠形成资产后的金额}。其中折算利息分别按照出资时或者取得合理回报时,至学校停止办学或者办学许可失效的先至时间,同期一至三年期或者一至五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计算。 奖励金额=min{年度学费收入×(0.1×合格次数-0.5×不合格次数),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扣除财政扶持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资产以及补偿后的金额}。年度学费收入为学校停止办学或者办学许可失效的先至时间前5年内的最高年度学费总收入金额。
解读: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综合考虑出资金额,并扣减合理回报,但是上海市文件尚未规定合理回报的基准。奖励金额更加侧重于参考学校历年年度检查的结果。 上海市文件与其他省级文件的对比 过渡期 上海市文件是首个将民办学校和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进行分开陈述的省级文件,总体来说上海市的过渡期比其他省短,其他城市过渡期为5年左右,而上海市的决定期仅为1年,工作完成期为2年(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3年(除高等学历教育外的民办学校)、4年(高等学历教育)。 学校收费 上海市文件对非营利性学校收费政策相比其他省(浙江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由各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辽宁中小学学历教育“实行政府定价”)更加灵活,陈述与国务院文件基本一致,没有添加过多的干涉。但是强调了过渡期内的民办学校调价必须在重新登记完成后进行。 用地政策 上海市文件对于用地政策的阐述于国务院文件一致,没有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土地供给的具体方式,浙江省(代拟稿)认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按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 财政扶持 上海市文件对于财政扶持的方式进行较为具体的阐述,各区可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给予补助。 学校退出机制 上海市文件的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与浙江省(代拟稿)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为综合考虑出资金额,并扣减合理回报,但是上海市文件尚未规定合理回报的基准,而浙江省(代拟稿)认为合理回报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上海市文件的奖励金额更加侧重考虑民办学校历年年度检查结果,而浙江省(代拟稿)综合考虑举办者投入、办学效益等情况。 现有民办学校转设营利性 上海市文件要求转设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清算确认的举办者的出资应当为重新登记后法人的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另外,上海市文件明确提出“民办学校不得分立为不同办学属性的学校”,那么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一体化民办学校或不能够通过拆分将非义务教育转设为营利性。 中泰教育:鞠兴海/范欣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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