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税【2017】58号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3)根据该文件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不再发生纳税义务。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建筑服务增值税会计处理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实际取得的预收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应当结算价款的当期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会计上应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核算收入和成本。 1.取得预收账款时开具增值税发票(2017年7月1日后),作: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本期根据预缴增值税完税凭证作: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税金 贷:银行存款 注:一般纳税人预缴金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1+11%)×2% 简易计税预缴金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1+3%)×3% 2.外购建筑材料等,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扣税凭证作: 借:库存材料等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领用建筑材料、支付分包价款,作: 借:工程施工——成本(材料) 贷:原材料 借:工程施工——成本(分包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建筑材料等若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应于领用时转出进项税额,作: 借:工程施工——成本(材料等) 贷: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每月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成本,作: 借:工程施工——毛利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简易计税项目按照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作为销售额时,按照应抵减的增值税作: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 5.结算工程价款时开具增值税发票,作: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每月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含异地预缴数)计算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作: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7.工程竣工决算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成本 贷:工程施工——毛利 此外,建筑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但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应当缴纳增值税。企业应冲回多提的营业税及附加,同时调整主营业务收入、应交营业税科目金额。调账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毛利(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同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红字) 待实际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工程结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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