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销案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期限如何确定? 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销案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作出该执行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告知提出异议的期限。 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销案等结案措施属于终结执行行为,因此对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销案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的也应当适用上述批复意见。 ——摘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2017年5月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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