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判决一个人无罪,但是民事诉讼中这个人却被判败诉,这种现象是存在的。比如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一案,就属于这种情况。辛普森案中,辛普森被指控杀害自己的妻子,但是由于警方的严重失误,导致有力证据失效,辛普森最终被判无罪。但是在该案的民事诉讼中,辛普森却被判应对被害人的死亡负有责任,从而支付给被害人家属一方巨额的赔偿款。 但是,并不能说民事诉讼判决可以推翻刑事诉讼的结果,二者属于不同的诉讼程序。 上述现象的产生,是由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的证据规则所导致的。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即没有任何可疑之处、确定无误、百分之百就是由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证据上一旦有任何怀疑之处,哪怕只有一丝一毫的可能性,表明犯罪分子可能另有其人,就应当判处被告人无罪。可见,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非常高的。 而民事诉讼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也即优势证据规则。就是说,双方当事人都提供了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证据,谁的证据比另一方更有优势,表明案件事实可能如其所证明的那样,那么也就可以判这一方胜诉了。相反,另一方虽然也提供了一定的证据,但是不如对方有优势,那么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由此可见,当案件的证据体系不能达到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但又达到了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时,就有可能产生在刑事诉讼中被判无罪、在民事诉讼中却被判败诉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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