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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的三十一种思维技巧(五)

 az123-4 2016-02-18

法律问题的三十一种思维技巧(五)——问题证明分析(上)

(2011-10-25 10:04:27)
标签:

法律假設

證明標準

杂谈

分类: 话题

27. 法律假设

法庭通常不会去宣告一些事情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这太难了。它们常常只是尽力地去估计一种可能性;更确切地说,它们判断,证明“一个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证据是否达到了“一个必需地用来证明一个决定是正当”的标准,这个决定可能是刑事有罪裁决、民事案件中的裁决、推翻一部法规或者规章的意见,也可能是上诉审理中对初审裁决的撤销。

在震惊美国的辛普森(O.J.Simpson)一案中。辛普森被指控谋杀了他的前妻及她的一位朋友,但是被宣告无罪了。而后,这起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的亲属又起诉他,要求他进行民事赔偿——他们这回胜诉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里简单介绍一下辛普森案。辛普森是美国著名的橄榄球运动员和主持人。1994年辛普森的前妻和前妻的新男友在家门口被谋杀,作案场景十分血腥。检方在搜查完辛普森的别墅后发现了大量的证据——诸如和现场配对的带血手套等等。所有证据一致指向辛普森是唯一的凶手。但是由于检方的负责人是一位种族主义者,并且检方进行搜查的时候并没有合法的搜查证件。最后被辛普森强大的律师团逆转,即不合法的搜查下得到的证据都是不能够作为直接的合法证据使用的。辛普森在监狱中9个月后被判无罪释放。——这也导致了美国后来的搜查程序做出了重大改变,即必须在有搜查证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搜查。看过七宗罪的人应该知道,皮特在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时,他的搭档竭力阻止他进入,但是皮特还是暴力的踹开John的公寓门——这点也让John认定皮特是一个容易暴怒而失去理智的人。)

事实上这两个判决是没有矛盾的。在刑事法庭上,辛普森并没有“被发现是有罪的”。辛普森在刑事指控中胜利只能证明指控他的证据没有达到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而在随后的民事案件中,他也并没有发现他是有罪的,但是法庭认为起诉他的证据达到了美国民事案件的较低标准:优势证据的证明。于是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制度得出了辛普森有70%的概率实施了谋杀,所以最后法庭认为这些证据足以支持财产赔偿的民事判决,但不足以支持剥夺他的自由的刑事判决。总而言之,法庭只是判断了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是否达到了标准。有时,一些证据达到了一种标准,但未达到另一种标准。

由此我们可以延伸这个思想,即如果你的证据未达到更高一层的量刑标准,则无法在该层级的量刑中取得满意的结果。更进一步说,本质上,我们可以引入假设原则,即假设你无法为某一个问题举出足够的证据,那么你是无法在这个问题上取得诉讼的胜利的。此时,这就涉及了一个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即这个证据应该由哪一方出示,如果该方无法出示这个证据,那么审判结果显然是对他非常不利的。

有一种被成为Mcdonnnel Douglas的规则,是在Mcdonnnel Douglas案中被设定的,常常用来裁定种族歧视案件。一个黑人申请一份自己能够胜任的工作,而这份工作落在了白人的头上,那么黑人就可以起诉而不需要承担开始时的“证据出示责任”。让一位原告出示这些证据并不算多,但分配给他这种轻一些的责任是有原因的:他——相对于他的雇主——并不出在提出更多证据的有利位置上。所以他的雇主要忙活了。他的雇主不得不举证证明做出这个决定的合法性,否则就会败诉。

当一方在初审中败诉并再一次提起上诉时,就会产生一种非常类似的逻辑。上诉法庭应当如何判断初审法官是否犯了错呢?举证责任落在了提起上诉的这一方身上,如果他没有什么话可说,那么初审自然被假定为正确的。一个比较有趣的问题在于上诉人必须满足的证明标准——或者用术语来说,上诉法庭会使用何种审查标准去判断有关初审法庭出现错误的请求?他们使用与前面相同的策略:他们设定一个标准,然后问有初审法官出错的主张是否成立。

用一个例子来说明上面这段冗长的法律解释。初审法官认为你的狗咬了人,原告要求你赔偿。你在初审的时候败诉了,于是你继续上诉,理由是这条狗不是我的。问题在于即使初审真的出现了错误——这条狗真的不是你的,你最后也非常可能会败诉。因为上诉法官并不打算回头去审查这条狗是不是你的,而是假定这条狗就是你的,要求你举出足够的证据去推翻这个假设,如果你的证据达不到推翻这个假设的标准,那么你最终还是要败诉的。(这种假设的外在表现为初审法官做出的事实裁决只有在明显存在错误时才会被推翻。)

但是这里有一个上诉技巧。当你提出了一个完全不同的上诉理由:不是狗咬了人,我就一定要做出如此巨额的赔偿。那么此时初审法官的想法在上诉法庭中就没有这种假设优势了。裁决需要从头做起,或者说重新来一次。

法庭上,通常充满了不确定性,法官门可能从来也无法确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所以法庭需要做出某种假设,并且对两方分配举证责任。

28. 证明标准

一位船员掉入了大海,被一头乌贼夺去了生命。如果扔给他一条绳子,他可能会获救。然而由于船长出现了错误,把所有的救生装置忘在了岸上。由此提出的诉讼应该如何解决呢?

仅仅证明这位船长在装备不良的情况下出海是不够的,还要证明这条绳子能让前述情形发生变化:或许乌贼的动作太快了。这需要召集陪审团来裁决。假设这名船员的死亡给他的亲属带来了100w美元的损失,陪审团认为这条绳子有30%可能性拯救这个可怜的水手,那么船长应该赔偿30w美元么?现实中我们不会去做这种事情。陪审团回答的问题通常是一个“是或者否的问题”。如果这条绳子拯救水手的概率低于50%,那么船长就是不需要赔偿的,而高于50%,则需要全部赔偿。船长要么赔要么不赔,虽然我们可能永远搞不清楚这绳子起到救助的可能性。

为什么会出先这种差异?为什么法律坚决把这种不太确定的置信度转化成全有或者全无的问题呢?最有可能的原因在于双方可能都难以向决定者——法庭——提供他们做出更为准确的估计所需要的知识。

设定标准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允许一方犯错或者惩罚一方的犯错。例如,在落水的案例中,只要陪审团认为有30%的概率能够拯救水手,那么船长就要承担赔偿,这个30%的标准相对于50%意味着我们更无法容忍船长犯错误。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有些类似的案件总是试图通过控告别人对自己的某些影响来获得赔偿,陪审团可以提高这个标准,例如60%甚至70%,来吓退那些希望通过无关紧要的因素来获得赔偿的人。

一个很简单的刑事案例比如,你被指控犯有谋杀罪(哦,对不起,这真糟糕),而我是检方给你提供的辩护律师。但是在审判的大部分时间里我都是昏昏欲睡的,结果自然是你被裁定有罪。这个时候你提出需要一次新的审判并要一个新的律师,原因是在第一次审判的时候我未能给你提供充分的辩护。法庭基于此会要求你去证明——根据证据优势原则——我的行为未达到通常的专业标准,从而证明如果我努力为你提供辩护,最后可能会改变这种结果。法庭会设立一种什么样的标准来考虑你的这个提议呢?为了防止你这样以律师不力而不停提起上诉的情况,结果常常是设定一个很高的标准,来吓退你这种试图通过“无关紧要”(哦,也许吧)的因素期望获得利益的人。

在所有类型的案件中,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最高的,这是大家熟悉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原因在于“错误的对某人定罪”被认为比“错误的开释他”更为糟糕——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这个原则可以很好的保护那些在强大的检察官、国家暴力机关的控诉下用有限的资源进行对抗的弱者。

关于证明标准,这里需要解释两个术语: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优势证据证明标准的意思是某一证据证明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可能存在的可能性。例如,一个纵火案,监控录像录下你在纵火发生的时候正好在纵火地点而没有其他人在那里,虽然没有拍摄到你纵火的动作,但是这段录像证明你纵火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你没有纵火的可能性,即一种优势证据。如果法庭认为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只要到达60%就可以给你定罪,那么这盘录像的优势证据概率几乎可以达到90%,那么你几乎一定会被定罪。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则是另一个含义。还是纵火案,你可能辩驳说我走到纵火地点的时候那里有一个自动点火装置,我是无辜的。虽然我当时身处事发地并且在同一时间这个地方着火了,其他人怀疑我是一件“非常合理"的事情,但是这并不能构成我犯罪的完全证据。你需要再提出一些超过合理怀疑的证据。比如,检方又提供了一则证据表明纵火案发生的几天前你从某个商店购买了硝酸和硫磺,并且你以前就有犯罪的记录。那么这些证据就构成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的证据标准。

在现实统计中,Learned Hand认为两种证明标准并没有太大的差异。在对联邦171位法官的调查中,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据证明标准对应的肯定数百分高达90%。这说明一旦你的证据被认定为是优势证据或者排除合理怀疑证据,那么基本上就对事实的真实度提供了高达90%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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