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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 强奸罪的,该如何立案处理?

 行者无疆8c3m05 2018-01-03



一、实务问题


监察对象同时涉及职务犯罪和其他非职务犯罪(公安机关侦查的罪名),比如职务犯罪+强奸罪时,监察委如何处理?


例如2017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纪委发布消息:哈尔滨市南岗区委原书记王春生,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王春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强奸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


二、以往检察院侦查职务犯罪时涉及公安管辖罪名是如何操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2年12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主从罪的区分往往界限也不是很清晰,所以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协商解决,确定管辖权。如果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就管辖权协商一致,比如以检察机关侦查为主,那么主罪和次罪全部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三、监察委时代该如何处理


《国家监察法》(草案)中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如何具体操作《国家监察法》(草案)的这一规定,能否像以往检察院那样对两种罪名一起立案侦查?


笔者认为不可,因为检察院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侦查立案,公安机关也是同种类型,两者具有合并立案侦查的前提。而监察委依据的是《国家监察法》对监察对象的调查,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范畴的侦查,两者不能合并立案。也就是说,监察委不能对监察对象的强奸罪进行立案调查。即便调查了,也只能作为公安机关再侦查的素材需要再转化。所以,正确的做法只能分别立案,监察委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对强奸罪进行立案侦查。


《国家监察法》(草案)强调的监察机关主调查,并不是替代强奸罪的侦查,这个主调查主要体现在:


1、限制人身自由方面。如果要涉及到限制被调查人员人身自由的,应由监察委行使留置权,监察委因职务犯罪对其行使留置权后,公安机关无需再对其办理刑事拘留等措施,因为公安机关的刑事强制措施无非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阻却有人身危险再犯可能性的嫌疑人再犯罪,同时保证其随时能到案配合,如果嫌疑人既没有再犯危险性又没有自杀逃跑等妨害诉讼的行为,那么即便没有任何强制措施也可以将诉讼进行下去,而不是立案之后就一定必须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实践中,亦有不少案例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满之后,在无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继续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因此,被监察委留置以后,公安机关就无需再采取任何的强制措施。


2、取证调查、侦查方面。公安机关对强奸犯罪事实需要向被调查人落实情况的,应在监察委的组织下进行,整体的取证活动在监察委的主导下进行。


3、移送审查起诉方面。待职务犯罪调查终结,强奸犯罪侦查终结,在监察委的组织下,以监察委和公安机关的名义一起分别向检察机关同时移送审查起诉。再由检察机关并案处理,由检察机关作出逮捕或者取保候审的决定,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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