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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法庭发问因对象不同各有侧重

 qymq 2018-01-04



在当前大力推进庭审实质化背景之下,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很多时候会出现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审三方的询问、质疑,这对推动落实庭审实质化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然而,伴随着人证出庭情形的增多尤其是辩方申请人证出庭情形增多,给公诉人指控工作带来一些挑战。如何预判和把握不同类型人证发问重点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应对,对提高庭审指控效果十分重要。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对普通证人发问。就普通证人而言,应当增强发问的针对性。公诉人要密切关注辩护人对证人所进行的发问,及时分析研判辩护人的发问意图,结合证人的回答进行综合分析。例如,分析现有证据是否可以证实证人陈述的有关事实,当庭证言与本案关联性大不大,对定罪量刑有什么影响,等等。公诉人应当抓住庭前证言和庭上证言的差别和漏洞,就自相矛盾的内容和事项进行重点发问。在反询问过程中,应尽可能发问一些与案件有关的细节问题,因为在信息量越大的情形下出现错误、矛盾的可能性越大,分析证人的回答是否符合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

对于证人提出被告人不在现场、缺乏作案时间等根本性动摇指控的证言,如果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进行反驳的,可以直接予以驳斥或论证其不符合逻辑规则或经验法则。如果证人陈述的事实有一定依据,但该证据在庭前未被侦查机关掌握,公诉人不能当庭判断其真伪的,应建议法庭休庭进行庭外核实或延期审理。

对于证人在庭审中提出新事实的问题。公诉人要考虑其是否足以影响定罪量刑,如果足以影响定罪量刑,且没有相关证据予以反证的,要建议法官休庭进行证据核实。对于那些关系到整个证据体系的新问题,不能草率地予以接受。如果现有的证据能够直接进行反驳的,可以建议合议庭不予采纳。

二是对鉴定人发问。(1)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问题。辩方申请鉴定人出庭,无外乎质疑鉴定主体是否合法、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程序是否规范等。从经验上来看,鉴定意见的关联性、真实性在实践中较少受到质疑,问题主要集中在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上。因此,公诉人对鉴定人进行发问,应当重点围绕辩方主要质疑的问题,如检材的数量、质量,接收的程序,保存方法,有无被污染,是否由两人作出,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程序是否连贯,鉴定人是否签字,等等。(2)鉴定意见的作出是否考虑了外在的客观环境。如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对于某一伤情鉴定出现了两份不同的鉴定意见,一份是轻伤鉴定意见,一份是重伤鉴定意见。辩护人提出,应当采纳轻伤的鉴定意见。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份轻伤鉴定意见中,鉴定人员并没有对被害人出现失血性休克进行评价,忽略了伤情的严重性,这显然是不科学的。所以,公诉人也要注重关注出具鉴定意见的外在环境。

三是对侦查人员发问。辩方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一般是为了证明以下问题:一是证实到案经过。侦查人员出庭一般都是对抓捕情况、到案情况进行说明;二是证实嫌疑人有无自首、立功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常见的是,出庭说明被告人行凶的过程、认罪态度以及有无立功表现等;三是证实取证是否合法。辩护人会对侦查机关取证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要求侦查人员当庭说明相关情况。一般来讲,侦查人员对自己参与的取证活动会作出较为合理的说明,但需要公诉人注意的是,侦查活动是一项由多人配合进行的系统性工程,出庭的侦查人员客观上不可能参与全部取证活动,但辩护人往往会将出庭人员抽象化为侦查机关,围绕侦查机关的整个取证活动进行询问,不管侦查人员是否选择回答,一定程度上都会影响庭审效果。对此,公诉人一方面应及时提醒法庭注意,从司法亲历性、客观可能性等角度提出反对意见,请求法庭制止辩护人不当发问;另一方面,如果侦查人员的回答不全面,公诉人应结合在案证据,在举证示证环节,着重就辩护人的发问进行举证。

(作者单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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