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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发问之术系列(五)

 律师戈哥 2021-07-27
辩护人发问之术系列(五)

辩护人,证人已到位!

申请证人出庭,原来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个条件:

第一,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第二,这个异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第三,法庭认为证人有出庭必要的。三个条件是相互独立、并列的,缺一不可。

但新的《法庭调查规程》已经把三个条件变成两个条件了:

第一,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第二,法庭审查这个异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具备这两个条件就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意味着只要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而且异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证人就应当出庭,不存在这两个条件之外还有一个独立的“法庭认为证人是否有出庭的必要”条件。律师在申请证人出庭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些新规定。但我们也要注意今年的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  控辩双方对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或者合法性等有异议,申请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 

再如,侦查人员出庭,过去理论上和法律上理解侦查人员出庭往往是在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时候,需要有关的侦查人员出庭。如《法庭调查规程》现在对侦查人员出庭规定了四种情况:

第一,对侦查破案的经过需要他出庭的;

第二,对证据的来源需要他出庭的;

第三,对证据的真实性需要他出庭的;

第四,对证据收集的合如果法性需要他出庭的。

这就大大扩展了侦查人员出庭的范围。律师件办在办案中,如果涉及证据的来源有问题、证据的真实性有问题,都可以向法庭申请侦查人员出庭。

上述这些规定表明,证人出庭的决定权还是在法院,我们的工作就是要说服合议庭同意证人出庭,因此在我们的申请中就要把理由讲充分,当然这建立在我们吃透案件的基础上,这里面提示大家,一图胜千文,在写申请的时候,我们尽量把和证人出庭必要性有关的证据都要通过图表的形式展示给法官,这样才能让法官克服拖延庭审、效果不好的思维障碍,同意我们的申请,这是发问取得效果的第一步。

庭审前,希望大家借鉴一名香港大律师的定位:“一个很大的图画由好多小片组成,可能由一百片、二百片构成。如果放在桌面上拼这个图,这个图可能是一个故宫或者长城。我们从证人的口中取出需要的话相当于拿取这些小片。由于我知道答案,所以我要逼着这个证人给我所需要的小片,并放在正确的位置。所以一个有效的判断,在向证人发问的时候,就会有意识地逼着证人说出自己想要听的话。”

具体实操:

1、如何将事实拆解成问题

我们先来模拟一下庭审对证人的发问,来为大家展示一下怎样把开放式发问拆解为引导性发问:

辩:你把嫌疑人逮捕之后,把他带回公安派出所,你对他做了什么事……你把他交给什么人……

如果我们对上述发问不进行拆解,就会出现证人滔滔不绝,辩护人控制不了的局面,甚至证人漏掉重要事实但却对其他事实演绎的情况,这都不是我们申请证人出庭的目的,我们一定要控制好节奏,所以我们模拟一下:

辩:2016年12月18号早上9点钟,你逮捕了这个嫌疑人时间是上午9点半是吗?警察:是。

辩:你在那个什么地点逮捕他,是吗?警察:是。

辩:你把他送到派出所,是吗?警察:是。

辩:你是用警车什么几号送他的,是吗?警察:是。

辩:警车上面除了你,除了嫌疑人,还有另外两个公安人员,他们的名字是什么什么,是吗?警察:是。辩:大概是10点半,你们到了什么什么派出所,是吗?警察:是。

辩:到了派出所以后,你就把他放在什么地方?警察:是。

辩:12点半你开始调查他是吗?警察:是。

发问的时候应该关注法官的感受,让法官有电影感,应该让法官在脑中将事实重现。

2、紧缓结合,相得益彰:发问的节奏要随机应变,在证人的回答失控时,要及时结束,当关键问题遇到证人犹豫的时候,我们可以适当的放缓,继续耐心的等待,并且适当做出提示其必须回答的提醒。这么做的目的同样是为了在庭审中加深法官(在美国是陪审团)的印象。

发问小技巧:

制作提纲,预测答案;铺垫情绪;简明扼要、拆分细致;明知故问、避免重复还要制造重复;适当总结;

躲雷避坑:

1、不要问风险大的问题:必须要有足够的一种危险的预测意识。如果预测了一些问题提出来是有危险的,证人可能给出一个不利于我方的证据,就最好不要问。

2、不要让证人过多演绎:发问的时候,尽量不要让证人有机会解释。你只要问他,你什么时候做过什么事情,不要问他为什么这样做。“有做过,有这样做,有没有这样做过”就这三种。

3、不要和证人争辩:我们要明白,我们的目的是借证人的口把相关对我方有利的事实说给合议庭,而不是就相关问题的真伪论英雄,本律师曾经在一次组织卖淫案的庭审遇到公诉人和被告人、证人争吵的情况,对公诉人威严的形象确实有所损害,换位思考,辩护人如果也出现这种情况,将大大降低我们的专业性,因为我们找错了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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