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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解释学之 第四讲  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

 余文唐 2018-01-04



不确定概念在法律上有好多,这类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具体,比如显失公平的行为可以撤销,什么叫显失公平,并没有具体规定。这种法律规定称为不确定概念。立法机关不可能把任何事情规定得都很详细。怎样补充不确定的概念,称不确定概念价值补充

举例:台湾民法规定,行为不得违背善良风俗和习惯。台湾一“包二奶”案件中男女双方订立了协议:女方一旦终止同居关系,需将不动产返还给男方。一段时间后,女方不愿意继续保持同居关系,这时,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返还不动产。法院认为,原告当初与被告同居时,为了占有对方,便赠与房子;现在被告要求终止同居关系,原告便要收回房子,这对于女方而言太吃亏了,显失公平。最后法院判决:原告垂涎于女方的年轻、美貌,诱使同居,达到长久占据的目的,以至钳制,其约定违背善良风俗,应认定为无效。善良风俗在我国民法中称社会公德。

前面谈到被告国王大饭店建筑时越界占了原告2平方米土地的案件。原告起诉要求法院依据台湾民法关于越界建筑应当拆屋还地的规定,其中第二个请求,已经在当然解释时讲到,现在来讲第一个请求。公民无权滥用自己的权利。本案应当认定原告的第一个请求是在滥用权利,因此判决驳回原告拆屋还地的请求。这是对权利滥用这一不确定概念所做的补充。顺便提到,权利滥用原则自产生以来,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什么叫权利滥用呢?法院判断时一直采用主观标准,只在权利行使“专以损害他人为唯一目的”时,才认定构成权利滥用。如果法官允许了原告的起诉请求,因为恢复2平方米土地,而拆掉饭店,损失就不止于2万美金。因而台湾法院判决:原告为了恢复其被占的2平方米土地,请求被告拆毁10层高楼的饭店,其行使权利所获得的利益甚微,而给被告造成的损害巨大,应认定原告的权利行使其实已经构成权利滥用,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

1992年,最高法院的27号函就湖北省企业与重庆市企业的煤气表散作供应合同纠纷案进行了答复。该案中,因国家调整原材料保护价格,供方要求解除合同,需方不同意,引起诉讼。最高法院在27号函中指出:合同生效以后,由于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的情势变更,即生产煤气表外壳的价值,由合同签订时的4400元/吨,上调到16000元/吨,致使合同约定履行将对当事人一方显失公平。因而,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显失公平”原则的规定,显失公平的行为可以撤销。这是对显失公平原则进行价值补充的体现。

某地方法院审理的啤酒瓶爆炸案件,法院引用了产品质量法第29—34条。第34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具有对他人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本案判决:各种产品都可能具有或大或小的危险,如果危险发生在产品的使用价值范围内,例如喝酒使人喝醉,属于合理危险;如果是喝酒醉死人案件,就属于合理危险,酒如果醉不死人,不就成了饮料吗?反之危险产生在产品的使用价值范围之外,例如本案啤酒瓶爆炸伤人,就属于不合理危险。产品的不合理危险致人伤残的,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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