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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荐文】谢多:完善债市信用评级自律体系

 gzdoujj 2018-01-05



党的十八大以来,交易商协会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规范发展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政策精神,持续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快速健康发展。信用评级是关乎债券市场发展环境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年来,为了顺应银行间债券市场改革发展的要求,交易商协会持续完善信用评级自律管理体系,加强评级业务规范,相关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信用评级关乎债券市场发展大局


信用评级是债券市场软环境建设的重要环节,通过专业性的信息收集和分析,解决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促进市场公开透明、保护投资人利益有重要作用。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保护投资人利益是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信用评级的发展事关投资人利益,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更被视为债券市场的重要基础设施,对债券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评级行业起始于上世纪90年代。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债券市场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发展缓慢,市场中只有国债、政策性银行债等政府信用债券以及银行担保的企业债,投资人对于信用评级几乎没有需求。2005年后,有关部门按照市场化方向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发展,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信用产品大量涌现,投资人的信用评级需求大大增加,为评级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近年来,在国家稳健发展债券市场的政策推动下,中国债券市场和评级行业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快。截至2017年第三季度末,中国债券市场规模72.3万亿元,排名世界第三。其中,公司信用类债券规模18.1万亿元,排名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伴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评级机构业务同步增长,信用评级技术也有所提高。2016年,债券市场有20多万亿元新发债券进行了债项评级或者主体评级,占当年全部发债量的一半以上。


党的十九大报告和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特别是要提高市场发展质量和效益。尽管近年来我国评级行业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与中央提出的宏伟发展目标相比,仍有明显的差距。当前评级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公信力不足,突出表现在评级结果虚高。综合市场各方反映,造成评级结果虚高的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评级技术相对落后。我国评级机构对国外三大评级机构的技术方法有较强依赖,市场期待适合中国国情的、合乎逻辑的科学评级体系。同时,由于行业起步晚,各家评级机构在违约数据、损失率数据方面的积累不够,导致评级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检验和改进。二是评级机构运作不规范,级别竞争现象较严重。由于大部分评级机构采用发行人付费模式,为了获得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存在放松评级标准的现象,利益冲突问题难以避免。三是债券市场仍存在过度依赖外部评级的现象。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及部分市场监管机构仍设置了投资的级别门槛。


目前,为了维护债券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有关各方已就规范发展评级行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达成共识。2014年,国务院发布资本市场的“新国九条”,提出要“规范发展债券市场评级业务”。2016年,为了规范信用评级活动,促进评级行业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发改委、证监会起草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探索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自律体系


规范发展评级行业、维护债券市场发展良好生态环境,急需加强对评级行业的管理。2016年底召开的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第四次会议强调,要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管理。借鉴国内外加强金融市场中介机构管理的实践经验,应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2017〕第7号公告进一步授权并要求交易商协会加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自律管理。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交易商协会积极探索建立涵盖准入后管理、市场化评价机制等的信用评级自律管理体系。目前,相关工作已经初见成效,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规范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充分发挥专家议事制度优势,夯实信用评级自律管理工作基础。专委会制度是银行间市场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市场事、市场议、市场决”的市场化管理理念。2010年,交易商协会组织成立信用评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致力于提升评级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公信力,维护评级行业竞争秩序,营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生态环境。该专委会成立以来,持续优化工作小组分工和工作机制,引入更多关注评级质量及评级行业发展的专家代表。交易商协会以该专委会为依托,开展信用评级自律管理体系建设、市场化评价机制构建、行业规范研究、行业宣传交流等多方面工作,并将定期总结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和合规情况,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资人等进行报送并公开披露,加大评级行业信息透明度,促进评级机构质量提升。专委会已经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托。


二是研究推动信用评级机构注册制管理,服务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为积极落实中国人民银行〔2017〕第7号公告精神,实现对评级机构的分类注册及分层管理,交易商协会充分研究和借鉴成熟市场经验,积极推动制定涵盖境内外评级机构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管理制度。同时,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积极梳理境外评级机构在监管规则、业务操作、评级结果披露等方面的差异,以便推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根据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第四次会议精神,交易商协会率先以熊猫债为试点,允许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国际评级机构的主体评级结果,配合推动评级行业渐进式对外开放。


三是持续完善准入后的自律管理,促进评级机构的良性竞争和规范运作。单纯依靠市场自发演变的力量难以在短期内快速提升信用评级的公信力,因此,我国评级机构应着力发挥从业者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的力量,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行业自律规范。2013年,交易商协会组织制定发布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对评级业务运作、信息披露要求、利益冲突防范等提出全面的自律管理要求,迈出了信用评级自律管理工作的重要一步。近两年来,随着信用风险环境变化,违约事件有所增多,交易商协会进一步加强对评级机构的合规督导和合规调查工作。针对评级机构尽职履责情况、跟踪评级及时性、评级结果虚高等方面的问题,交易商协会多次召开座谈会研究对策。同时,要求评级机构及时报备评级调整原因等情况,并就信用风险事件、评级报告质量问题以及评级集中上调行为约谈评级机构相关人员,对评级违规行为加大自律处分力度。近期,根据评级自律管理工作需要,交易商协会持续细化评级业务自律管理要求,组织市场成员研究制定评级机构自律公约,进一步明确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和禁止性行为,推动评级业务规范管理迈上新台阶。


四是建立以投资人为主导的市场化评价机制,探索解决“谁来评估评估者问题”。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市场化评价,是实现准入后管理的重要机制安排。评级机构干得好不好、评得准不准,要由投资人评判,看投资人是否信任和满意。规范发展信用评级业务,挤压评级市场泡沫,应以保护投资人利益为出发点,充分发挥投资人评价机制的作用。2016年,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市场评价规则》,初步建立了以投资人为主导的市场化评价机制,并开展了首次评级机构业务市场化评价。目前,交易商协会已根据市场最新发展情况及前期评价经验,完善了相关评价指标和权重设置,该评价体系中投资人打分权重达到60%,参与打分的投资机构基本涵盖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资管公司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要投资机构。


五是顺应国际上信用评级行业的改革趋势,积极推动实践投资人付费模式。国际金融危机后,投资人付费模式因其在保持评级机构独立性方面的优势,重新受到巴塞尔委员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国际组织的关注。2010年,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交易商协会代表全体会员发起设立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经过七年多的改革探索,在投资人付费模式方面趟出一条新路。近年来,部分债券产品实践“双评级”模式,投资人付费模式在切断评级机构和受评对象之间的利益链条、防范评级行业利益冲突等方面的优势初步显现。目前,中债资信公司的客户已经扩展成为由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资管、租赁等多类型投资人构成的客户体系,投资人付费模式初步得到市场的认可。


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自律体系建设的重点


党的十九大报告勾画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蓝图,交易商协会将继续顺应银行间债券市场改革发展的要求,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贴近市场的优势,以更加务实、开放的态度,深入推进专业化、层次化、市场化的评级自律管理体系建设。


一是持续强化信用评级自律管理工作。我国债券市场存量规模已经超过70万亿元,与GDP之比接近100%,债券市场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实体经济发展、金融资源配置、金融体系稳定等重大国家安全利益。信用评级尽管只是资本市场中较小的一个行业,却是关乎债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一环,其规范发展是我国债券市场发展、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强化信用评级自律管理刻不容缓。


二是继续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机构注册管理体系建设。推进注册制管理工作,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和评级行业对外开放的基础。交易商协会将继续按照人民银行工作部署,尽快推进涵盖境内外评级机构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管理制度,对拟开展的债券评级业务实施分类注册和分类管理。在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境内外监管和评级业务差异,服务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整体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准入后的自律管理,引导评级机构做好市场信用风险“看门人”。评级业务资质实行注册制度后,新进入评级机构可能引起新一轮“级别竞争”,应继续加强自律管理力度。一方面,要搭建多层次的自律管理制度,强化行业规范和执业准则,引导评级机构重视评级技术和人才队伍建设;另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对评级机构的日常业务监测和督导,提高与评级机构的日常沟通频率,督促评级机构规范业务运作和治理结构。


四是继续完善以投资人为主导的市场化评价机制,充分保护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人利益。建立以评价评级质量为导向的市场化约束机制有利于增加评级机构面临的声誉成本,是在违约率数据缺失的现实情况下有效的评级检验机制,有利于促进行业良性竞争。下一步,交易商协会将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建立合理高效的市场化评价机制,增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外部约束,抑制评级结果虚高,并以此为契机,探索建立市场化惩戒和退出机制。


五是继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人付费模式。应遵循国际上提倡投资人付费模式的改革要求,继续推动投资人付费评级模式发展,继续采取鼓励在部分债券产品中实行投资人付费“双评级”政策。推动投资人付费评级机构创新发展,处理好盈利性与评级独立性的关系,带动形成市场普遍认可的风险控制标准,从更高层面、更长远的角度保障市场广大投资人利益,扩大投资人付费模式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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