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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落地!境外评级机构获许在境内开展债券信用评级业务!深度解析交易商协会今日文件

 pinganshifug好 2018-03-29


刚刚,交易商协会颁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工作的相关规则。

其实,就在2017年7月1日,在债券通“北向通”上线试运行备受瞩目之际,央行紧接着随即出台境外评级机构参与银行间债市评级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有关事宜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7号),进一步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

总体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7号文为央行颁布的总体规范性文件,并未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实施细则进行明确规定

而就在今日(3月27日),为充分发挥信用评级的功能,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促进信用评级业务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7号文的基础上下发实施细则:《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自律公约》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调查访谈工作规程》。

那么,这一次法规是在怎样的背景下颁布的呢?

近年来,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快速深入发展以及对外开放进程不断加快,信用评级作为债券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其对降低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人权益发挥支持性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有序稳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方面。

为充分发挥信用评级的功能,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促进信用评级业务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自律公约》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调查访谈工作规程》。上述三个文的针对对象都是信用评级机构。

其中,《注册评价规则》对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及分层分类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阐明了注册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评价体系各类指标的设置情况,评价实施流程和结果运用,并对评价参与方的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

《自律公约》是信用评级机构承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准则,有助于促进信用评级机构自律管理的制度革新和功能提升。

《调查访谈规程》重点对信用评级业务调查访谈工作进行细化规范

笔者注意到,《注册评价规则》项下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文件表格体系》提到了注册相关业务所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境外信用评级机构参与注册所需提交的补充材料等内容

《注册评价规则》、《自律公约》及《调查访谈规程》等相关制度的发布实施,是信用评级自律管理制度层次化、专业化及系统化的关键举措,有利于提升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公信力,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

自2017年“债券通”开通以来,我国推动开放资本市场和深化金融市场改革的举措接二连三。央行一直希望吸引海外资金进入中国债券市场,但响应者寥寥,远低于海外发达国家市场的外资投债比例。

去年在港交所举行的债券通投资者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就表示,中国“将很快”允许外国信用评级机构评估中国国内债券。其实早在2012年,潘功胜副行长就曾在某研讨会上指出“与国际知名信用评级机构相比,中国评级机构的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其实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和境外信用评级机构是“老朋友”了。中诚信是国内首家信用评级机构,2006年与穆迪签订协议注册成为中外合资评级机构。而上海新世纪则与2012年与就标准普尔建立全面战略性合作关系。但是境内外的合作并没有改变中国信用评级市场的“游戏规则”,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对被其评估的标的评级集中、调整滞后、技术落后等诸多问题一直为人所诟病。

此次在注册环节放开境外评级机构进入,也将对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形成正面冲击(主要是长期影响)。

从短期来看,境外评级机构参与银行间债市评级不会有实质性影响。一方面,从境外投资者角度看,目前境外机构进入国内市场更多的以低风险的利率债为主,而国债和一些相对优质的银行金融债都拥有自身的海外评级,因此,引入境外机构评级对它们的业务促进可能不会特别大。

从发行的角度来看,由于国外信用级别体系相对国内评级尺度太紧,因此,对于发行主体而言,如果没有监管强制要求,境内机构主动去找境外机构来做债券评级的动力较小。

但长期来看,引入境外机构参与债市评级,对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和评级机制的完善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的开放与发展。随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境外发行人和投资人越来越多地参与国内债券市场。引入境外机构参与债市评级促进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熊猫债以及投资交易境内债券市场的进程。

其次,推动评级行业的包容式发展。评级行业的有序开放有利于促进境内外评级方法和技术的碰撞,推动评级标准体系趋于一致,提高评级结果的可比性和参考性。

第三,可能会逐渐减少当前评级过于集中的现象。

最后,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行业管理机制。在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过程中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是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的亮点。

但是外来的和尚好念经吗?境外信用评级机构固然在评级技术、公司管理、历史积淀等方面有其独到之处。但是笔者认为,近年来,境外评级机构的种种行为也无外乎是国家利益、公司利益所致,例如对我国主权信用评级存在较大主观性,又例如对大公司破产(安然公司、雷曼兄弟)和历次金融危机(东南亚金融危机、次贷危机)没有做出任何事先风险提示。所以对于境外信用评级机构,我们也不可迷信和依赖。

接下来,笔者将逐条进行解读(划重点):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规则


《注册评价规则》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7号文件中关于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及分层分类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包括总则、注册评价指标体系、注册评价的实施、评价结果运用、自律规范及附则六章,阐明了注册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评价体系各类指标的设置情况,评价实施流程和结果运用,并对评价参与方的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

《注册评价规则》项下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文件表格体系明确了注册申请环节的具体事项,包括信用评级机构所需提交和披露的信息、注册相关业务所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境外信用评级机构参与注册所需提交的补充材料等内容。

《注册评价规则》项下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市场评价标准》明确了注册评价环节的具体事项,包括注册评价的细分指标、权重分布、指标设置等内容。


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建立市场化的注册评价机制,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7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7号文件要求的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与债券发行相关的信用评级业务(以下简称“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应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就拟开展的债券评级业务类别申请注册

解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7号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与债券发行相关的信用评级业务的境内境外机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境内机构:

  1. 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

  2. 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债券评级经验且与拟从事的信用评级业务相匹配的信用评级分析师

  3.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且其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股权比例或投票权等方面不存在足以影响信用评级独立性的潜在利益冲突情形;

  4. 已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评级程序与方法、评级质量控制、尽职调查、信用评级评审等信用评级制度;

  5. 具有债券评级的相关经验,市场声誉良好,评级结果获得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普遍认可;

  6. 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境外机构:

  1. 满足境内2-6条

  2. 所在国家或地区信用评级监管机构注册或认证,且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信用评级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

  3. 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信用评级监管体系符合国际公认的信用评级监管原则

  4. 承诺就所开展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或所在国家或地区信用评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人民银行签署信用评级监管合作协议

  5. 具有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已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 



第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规则对申请注册的信用评级机构组织开展市场化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分层分类管理。

第四条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类别分为金融机构债券信用评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结构化产品信用评级以及境外主体债券信用评级等。

金融机构债券是指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结构化产品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含资产支持票据),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中国境内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境外主体债指境外主体(包括境外非金融企业、境外金融机构、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等)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各类债券(含结构化产品)。

解读:这一条明确规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的适用范围,其中注意资产支持票据(ABN)产品信用评级并不适用本法规规定。而ABN产品评级规则在《自律公约》和《调查访谈规程》均有一定的涉及。

第五条从事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分为A类和B类,A类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全部类别的信用评级业务,B类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部分类别的信用评级业务。

解读:本条中关于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分为A类和B类的规定,类似于银行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分类别管理规定。例如,A类主承销商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B类主承销商只能开展其所在地省级范围内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鉴于此,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制度的逐渐完善,可能形成A类和B类信用评级机构的名单制管理。

第六条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注册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体系的设置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指标包括机构素质及业务评价、投资人评价、专家评价三类指标

第九条机构素质及业务评价指标是指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资产情况、业务表现、人才队伍、研究能力、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合规管理能力、评级结果检验等情况的评价。

第十条投资人评价是指投资人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质量、报告质量及服务质量等情况的评价。

第十一条专家评价是指由独立的第三方评审专家对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结果市场公信力、评级报告质量、跟踪评级质量、内部控制质量和业务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的评价。

解读: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业务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审,有利于减少市场套利空间,进一步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三章注册评价的实施

第十二条申请注册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向交易商协会提交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文件表格体系》要求的注册文件,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注册文件完备的信用评级机构,可参加注册评价。注册文件不完备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在收到反馈建议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经补充的注册文件;未按期提交的,交易商协会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根据信用评级机构注册申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工作启动前,交易商协会对外公布评价工作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参加评价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在有效时间内提交评价所需材料。

第十六条信用评级机构注册文件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商协会提交更新材料;未按期提交的视同放弃本次注册申请,交易商协会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十七条信用评级机构因发生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违反交易商协会和其他自律组织处分的,自处罚或处分措施结束后1年内不参加注册评价。

第十八条在注册评价过程中,信用评级机构不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7号文件及《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相关规定的,交易商协会暂停其注册评价。

第十九条参与评价的投资人及专家应在有效时间内向交易商协会提交独立、客观、真实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交易商协会根据注册评价需要对信用评级机构及参与评价的市场成员进行调查,核实评价结果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注册评价结果由交易商协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并公开发布。

解读:信用机构评级注册申请流程主要入下图所示:

同时,根据上述内容可得知交易商协会不理会评级机构申请注册的几种情形:

6个月内不再受理注册申请:

  • 注册文件不完备的未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

  • 注册文件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未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商协会提交更新材料


1年内不再受理注册申请:

  • 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或或违反交易商协会和其他自律组织处分结束后未满1年的


评级机构有以下行为,交易商协会暂停其注册评价:

  •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注册,或隐瞒相关情况,提交虚假材料;

  • 未按法定程序或评级业务规则开展评级业务;

  • 违反独立性要求,出现与相关当事人协商信用评级,以价定级或以级定价、输送或接受不正当利益等情形;

  •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披露虚假信息;

  • 拒绝、阻碍信用评级监管部门以及自律组织检查监管,不如实提供文件资料;

  • 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投资人、评级委托人、评级对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 其他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的行为;

  • 不满足《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相关规定;

  • 等等。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根据注册评价结果,交易商协会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接受或不接受注册的建议,经咨询交易商协会信用评级专业委员会,提交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信用评级机构按照接受注册的债券评级业务类别开展信用评级活动。

第二十四条接受注册的信用评级机构应于每年430日前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年度报告,更新注册文件相关内容,并列明其发生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接受注册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文件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商协会提交报告说明具体情况,属于信息披露事项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接受注册的信用评级机构不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7号文件及《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相关规定的,交易商协会视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要求的,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后,将限制、暂停其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或注销其相应业务注册。

解读:根据上述内容,笔者总结出评级机构评级注册全流程图,如下所示:

另外,对于不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7号文及《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相关规定的评级机构:

  • 处于申请注册阶段:暂停其注册评价(具体见第三章内容);

  • 处于接受注册阶段:限期整改;仍无法满足要求,限制、暂停或注销业务。


第五章  自律规范

第二十七条信用评级机构提交的注册文件及评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交易商协会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后,终止或注销其相应业务注册,3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二十八条已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所提交注册文件及评价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除适用上述条款外,交易商协会还将根据相关规则给予自律处分;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九条参与注册评价的市场机构及人员应客观公正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价,并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可能影响评价公正性的有关信息,如与评价工作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信用评级机构及相关市场成员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影响评价工作。如有上述情形,交易商协会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自律处分;涉嫌违法违规的,可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三十一条接受注册的信用评级机构未按本规则相关要求提交或披露信息的,交易商协会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接受注册的信用评级机构严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7号文件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或经业务评价其评级质量未得到投资者认可的,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后,将限制、暂停其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或注销其相应业务注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工作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已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无需参加注册评价,但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要求补充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三十五条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标准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修订评价标准,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文件表格体系(R表)

            2.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标准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自律公约


《自律公约》是信用评级机构承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准则,有助于促进信用评级机构自律管理的制度革新和功能提升。

一是完善自律管理长效机制,促进信用评级机构充分发挥信用风险揭示作用,提高信用评级的公信力和市场认可度。

二是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的自律义务,促进信用评级机构的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健全利益冲突的内部防范机制、提升信用评级的透明度。

三是确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人员的相关禁止性行为,禁止篡改评级资料、歪曲评级结果、预评估级别、输送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自律公约》对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人员的自律义务、相关禁止性行为以及违法自律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建立信用评级机构市场行为的自律管理约束机制,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等制度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开展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评级机构”),经协商达成共识,承诺共同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评级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守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  评级机构应当自觉维护金融秩序,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努力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五条  评级机构及评级人员在开展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过程中,承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被评对象或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合谋篡改评级资料或者歪曲评级结果。

2.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承诺、保证级别,或通过参与级别竞标、低于合理成本的价格进行竞争、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

3.在评级委托协议签订前向委托方或相关机构反馈信用级别或级别区间,包括通过预评估级别或级别区间等方式参与营销、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委托方或相关机构反馈级别区间等行为。

4.以礼金、回扣等方式输送或接受不正当利益。

5. 出具的评级报告中由于评级机构主观故意或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对本机构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自律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主体或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评级,或从事与评级活动存在利益冲突的证券或衍生品交易。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对发行人、投资者等相关方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评级机构及评级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条款的规定,自觉履行自律义务:

1. 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监管要求、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开展相关业务,依法合规经营。

2保证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并确保评级业务部门在业务、人员、档案管理上与市场部门和咨询业务等其他业务部门隔离。

3建立健全包括防火墙制度、回避制度、分析师轮换、离职人员追溯等在内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有效识别、防范和消除信用评级业务中产生的利益冲突;无法有效消除的,应当及时披露实际及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的措施及可能导致的后果。

4.提高信用评级的透明度,按照相关规则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评级方法、评级模型和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5.评级业务开展应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型或同一个评级对象的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程序和标准,且应当与本机构披露的程序和标准保持一致

6.建立并完善评级质量控制机制,保证评级资料及时、完整、可靠;采信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相关材料的,应当在合理知识水平和能力范畴内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

第三章公约执行

第七条  交易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对评级机构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评级机构,交易商协会有权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自律处分,并将处分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商协会可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八条  评级机构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接受并配合交易商协会开展自律调查工作。如违反本公约,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

其中,对于违反公约第五条的行为,情节较重的,自愿接受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公开谴责、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认定不适当人选或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决定。

第九条  交易商协会鼓励公约成员单位互相监督。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交易商协会进行举报;交易商协会也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调查。

第四章附 

第十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调查访谈工作规程




《调查访谈规程》重点对信用评级业务调查访谈工作进行细化规范。

一是清晰界定调查访谈的边界与内涵,明确调查访谈工作框架及相应环节的要求,使得信用评级业务调查访谈工作有规可守,自律管理有据可依。

二是丰富并细化对调查访谈内容的要求,从宏观环境及产业发展、受评对象经营及财务状况、债项相关情况等多层次、多维度对信用评级机构通过调查访谈获取的信息内容进行规范,进一步充实对信用评级调查访谈、信息收集的要求,加强信用评级机构对受评对象了解的深度与广度,以保障信用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

三是强化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信息质量的责任,强调其应评估所收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可靠性,并在合理范围内核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明确信用评级机构尽职履责要求,促进其准确、有效地识别信用风险。


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调查访谈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提高评级调查访谈工作质量,保证信用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等制度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调查访谈是评级质量控制和保障的基础,为保障评级所依据信息的及时性、充分性和可靠性,信用评级机构应有效开展调查访谈工作,以准确、全面地识别和判断受评对象的信用风险。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调查访谈,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在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及债项的首次评级和跟踪评级过程中,在合理范围内对评级所需信息进行收集、核查、分析和验证的一系列活动。信用评级结果应用于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文件的评级业务及后续跟踪评级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信用评级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评级对象进行调查访谈,参与调查访谈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遵循独立客观、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开展调查访谈工作。受评企业、评级委托方应配合信用评级工作,安排与评级有关的调查、访谈及其他必要活动,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调查访谈过程与方式

第五条接受评级委托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成立项目组并注意保持成员的连续性及轮换机制项目组成员数量及资格能力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监管要求。项目组长应具有至少3年以上信用评级从业经验,并负责调查访谈全流程工作

第六条项目组应根据评级对象的特点及经营情况,确定资料收集的内容,制定详细的调查提纲,通过多渠道多方式进行信息收集。应收集的资料内容至少包括:

(一)宏观经济环境、区域经济情况、产业(或行业)发展趋势、政策和监管措施等;

(二)受评企业的基础资料、生产经营、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税务登记文件、公司章程、股东信息及持股比例、公司治理情况、组织架构、人员状况、生产经营数据、关键技术水平的相关资料或说明、研发情况、制度文件、经营计划与总结报告、发展规划、公司及主要子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授信情况,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用增进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人民法院等信用信息公开平台中的相关记录等;

(三)评级对象为债务融资工具的,还应当包括发行方案、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保障措施安排以及偿债计划等;

(四)评级对象为资产支持票据的,还应当包括资产池内基础资产的相关资料、交易结构设计方案及其涉及主体的资料等;

(五)债务融资工具具有增信措施的,还应当包括增信方案、信用增进机构相关资料或抵质押资产的相关资料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历史违约记录、对外担保、法律诉讼以及其他对信用水平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评级信息的收集渠道包括:

(一)受评企业以及与受评企业存在业务、管理、监督等关系的相关机构,包括受评企业的重要客户、控股股东、以及相关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其他社会征信机构等。

(二)公开信息披露媒体、互联网及其他可靠渠道,包括监管机构指定信息发布媒体、权威统计部门发布的信息、专业资讯和数据提供商、行业协会网站或刊物等。

第八条实地调查访谈是信用评级机构了解和掌握评级对象信用风险的重要方式。信用评级机构应通过现场访谈、查看生产经营管理场所等方式,深入了解评级对象公司治理、生产经营和财务运行等情况,并与其他渠道所掌握的资料进行比较印证,以充分客观地揭示信用风险。

项目组应当对前期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分析,形成实地调查访谈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实地考察地点、访谈部门、访谈对象、访谈时间、访谈内容以及需要评级对象配合的事项等。

不进行实地调查访谈的,应采取电话访谈、信函问询等有效替代方案并做好记录,以保障评级信息质量。

第九条在以下情形下,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对评级对象进行实地调查访谈

(一)对受评企业的首次评级;

(二)对同一企业发行的多期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连续评级,与最近一次实地调查现场访谈时间间隔超过1年的;

(三)跟踪评级时,与最近一次实地调查访谈时间间隔超过2年,或项目组成员在上次实地调查访谈后已全部更换的。

受评企业发生《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所规定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项目组应在知悉或应该知悉该事项后及时评估是否实地调查访谈;经审慎评估决定不实地调查访谈的,应报部门负责人或评级总监审核,并详细记录保存评估情况。

第十条信用评级机构实地调查访谈应安排充足的访谈时间,首次评级的实地调查访谈不得少于3

第十一条访谈对象应包括评级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实际控制人,近一年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占公司合并数据35%以上的子公司负责人。上述对象中无法现场访谈的,项目组应在访谈记录上列明原因,并通过其他有效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必要时,项目组应对评级对象的关联机构进行访谈,包括但不限于评级对象的往来金融机构、主要股东、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主要业务往来单位、对外担保对象或信用增进机构等其他外部关联机构。

第十二条项目组应重点了解评级对象或相关机构的风险,有针对性地提问,形成详细的访谈记录,并确保访谈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访谈记录应至少包括受访谈单位名称、受访谈人员姓名及职务、访谈地点、访谈持续时间、访谈内容。访谈结束后,访谈人员和受访谈人应在访谈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作为工作底稿统一归档留存。

第十三条为获取、核实信用风险相关信息,确认评级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状况或存在的异常现象,项目组应考察其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重要基础资产等。

第十四条调查访谈工作贯穿于评级全过程,现场访谈结束后,根据评级需要,项目组可进行非现场调查或再次进行现场访谈。

信用评级机构应持续监测受评企业的信用变化状况,发现任何经合理预期可能会影响受评企业风险状况的信息,应及时与评级对象及相关方沟通了解,获取并评估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信用评级机构应对所收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可靠性进行评估,并在合理范围内对评级所依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进行核验。若发现信息存在重大差异或对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重点调查、复核,要求评级对象就该事项进行说明;必要时,应向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一步了解。

第十六条信用评级机构应将评级资料清单、访谈提纲、现场访谈记录、电话访谈记录、邮件记录、信息评估情况等作为工作底稿保存,并及时将所获取的评级对象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纳入项目档案保存。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七条信用评级机构应制定并及时完善有关评级项目调查访谈的内部制度,建立评级信息质量保障和责任机制,包括调查访谈制度、评级信息质量保障制度等。

第十八条信用评级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应对调查访谈工作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调查访谈过程中,评级人员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与评级对象的工作人员讨论评级费用,或诱使被评机构用高费用获得较高的评级;

(二)向评级对象或相关机构承诺级别;

(三)提出与评级工作无关的要求,向客户暗示、索取或接受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

(四)利用自身身份、地位和执业中所掌握的评级对象资料和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授意或协同评级对象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篡改或隐瞒相关评级资料;

(六)其他影响评级独立性、公正性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信用评级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调查访谈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在评级信息依法披露之前,除用于监管要求、评级协议约定用途、委托方及评级对象外,信用评级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信息保密义务,不得向内部其他人员和外部泄露相关评级信息。

第四章  自律管理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交易商协会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项目的调查访谈工作开展及合规情况进行调查。信用评级机构应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信用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规程相关规定的,根据违规情节,交易商协会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进行相应自律处分,并将处分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商协会可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2018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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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纲要

第一天:4月14日上午,讲师A

标准债权业务介绍及案例分析

一、标准债权业务分类

1、标准债权业务市场情况

2、标准债权业务监管政策

二、债务融资工具

1、业务政策介绍

2、具体产品介绍

3、业务申报流程

4、主要案例分析

三、创新类产品介绍

1、绿色债券介绍

2、CDS业务介绍

3、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介绍


第一天:4月14日下午,讲师B

常规债券及REITS政策解读、操作流程及案例分析 

一、公司债

1、公司债的基本发行情况

2、公司债发行全流程

3、重点行业政策解读

4、典型案例分析

二、企业债

1、企业债的基本发行情况

2、企业债发行全流程

3、重点行业政策解读

4、企业债的创新

5、典型案例分析 

三、Reits&CMBS

1、国内Reits基本情况

2、国内Reits模式

3、Reits相关税收分析

4、Reits投资要点分析

四、现场交流


第二天:4月15日全天,讲师C

创新债券品种政策解读、融资优势、申报要求及典型案例介绍

一、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

1. 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发行基本情况

2. 可续期债券融资优势

3. 可续期债券发行要求

4. 可续期债券典型案例介绍

5. 可续期债券申报流程

二、绿色债券、绿色中票

1. 绿色债券发行基本情况

2. 绿色债券融资优势

3. 绿色债券发行要求

4. 绿色债券典型案例介绍

5. 绿色债券申报流程

三、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

1. 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基本情况

2. 项目收益债券融资优势

3. 项目收益债券发行要求

4. 项目收益债券典型案例介绍

5. 项目收益债券申报流程

四、可交换债券

1. 可交换债券发行基本情况

2. 可交换债券融资优势

3. 可交换债券发行要求

4. 可交换债券典型案例介绍

5. 可交换债券申报流程

五、答疑与交流


讲师阵容

导师A | 商业银行专家

某股份制银行固收部团队负责人

具有多年的的标准债权工作承做经验,为银行标准债权业务承做团队骨干成员,曾带领小组同志多次获得区域债券排名第一。承销客户类型包括从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票据到超大型央企集团的全类型的发行人客户,实现债务业务客户与品种的全覆盖,累计承销规模上千亿。项目经验丰富,熟悉协会注册制度、审查要点等,在银行间市场享有良好口碑,对项目推进时点及主管部门审核精神有深刻认知。


导师B | 券商专家

韩老师,某券商投行部总经理

曾任职多家券商投行部,负责债券发行业务,实战经验丰富


导师C |交易所专家

某权威交易场所固定收益业务专家

具备丰富的公司债券监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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