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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赏析:马骋诉求政府信息公开案

 thw8080 2018-01-06


一、案例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改革步伐的加快,社会控制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成为普遍的共识;依法治国思想逐渐深入人心,信息公开也开始提上议事日程。


为了推动立法,2002年国家已启动有关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继广州市政府2003年初率先实施《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上海、湖北、吉林、江苏等省市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中央部委也先后制定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条例、办法等。2006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是被列人国务院一类立法。2006年6月2日,《中国青年报》经济版(第7版)头条刊登了一篇题为《屡次采访申请被拒绝上海一记者起诉市规划局信息不公开》的报道,从而将这一原告旨在让有关部门重视记者的“新闻采访权”和“信息公开”的案件推向了全国。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走上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道路。


二、案例内容


原告:马骋,原上海《解放日报》资深政法记者。被告:上海市城市规划局。

为了对一项新闻事件进行深人采访,马骋于2006年4月18日上午到上海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上海市规划局)要求对其进行采访,但被拒之门外。该局宣传处项处长在门卫拨通的电话中告诉马骋,他事先未经过批准不符合采访条件。要采访必须提出书面采访申请,要求马骋写一个书面申请传真给他们。当天马骋回报社便将书面采访申请传真给了该局,并与项处长通过电话确认她已经收到。电话中项处长告诉马骋,他的书面申请已转该局有关业务处室。而上海市规划局之后并没有答复,说是马骋的采访提纲上没有加盖报社公章,并说报社并没有委托马骋采访。


2006年4月23日,马骋又以挂号信形式向上海市规划局寄送了书面采访申请,请该局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在15个工作日以内给予答复。上海市规划局在收到挂号信后发现没有报社公函,于是他们与马骋所在单位联系,要求转告马骋他们不接受采访。上海市规划局某负责人后来在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像马骋这样第一次要求采访的记者,规划局的常规做法是,不仅要求记者出示证件,还要提供所在报社公函,并附采访提纲。他们并没有故意给马骋的采访设卡。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城市规划信息,保密安全是第一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也不是什么信息都要公开的。现在记者很多,他们很难判定采访内容是否用于报道。要求出示相关单位公函,在客观上把个关,这也是政府部门的常规做法。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多年来规划局都是这样处理的,并没有发生过什么问题,这次是第一次遇到。而马骋认为记者采访不需要提供公函,再次遭到拒绝后,他以公民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5月18日马骋起诉上海市规划局信息不公开案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马骋在他的行政诉讼状中称,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部门对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或者应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依据该规定,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有关政府信息。该规定还制定了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规定新闻发言人代表各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那么,对新闻记者的采访申请,各级政府部门也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马骋在行政起诉状中,要求法院判决上海市规划局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向其提供由他申请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当天,马骋还向中国记协发出一封信,题为“新闻采访权司法救济的一次尝试”。


“最后的结果并不重要,关键是要让有关部门重视记者的新闻采访权。”这是国内首例新闻记者起诉政府部门侵犯新闻采访权的案件。


2006年6月2日,《中国青年报》最先对马骋诉上海市规划局一案进行报道,从而引起了国内众多媒体的关注。就在媒体兴奋地高调追踪、连续报道这起被冠以“国内首例新闻记者起诉政府部门侵犯新闻采访权”称号的案件,探讨诸如“个案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司法意义”、“如何实现新闻采访权的法律保障”等问题时,作为“寻求新闻采访权司法救济”的尝试者的马骋,迫于其不愿透露的原因,突然以“放弃对被申请人的采访申请”为由,于6月7日撤回了诉状。最终这起引起业界和学界广泛关注的案件以“息讼”的方式结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马骋的诉讼是继70岁的上海市民董铭因申请査阅一处房屋原始产权资料被拒,进而状告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政府信息不公开案”的第二例“政府信息公开案”。而在董铭诉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案中,董铭最终败诉。


三、案例分析


本案例从某种程度上说明公共部门负有公开公共信息的义务,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公民有对公共信息合法的知情权。


公共信息公开一般来说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公共权力运作的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二是国家机关拥有和掌握的信息向社会和公众公开。与公共信息公开相对应的则是公民的知情权。所谓公民的知情权,简而言之,就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和权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及时、准确地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知情权是在现代民主法制社会中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知情权的内容不仅局限于知道和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政党的大政方针,还应当包括政府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和利益、公民个人想了解或者应当让公民个人了解的其他信息。知情权是民主政治发展到现代阶段所产生的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是公民实现和维护自身其他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条件。


对于采访权,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通常认为采访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权力,因此,记者的采访通常需要被采访者的同意。但是,例外的是,对于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信息,公民理当有权知晓,记者也有权利和义务去报道。


针对案件中的阐述,应该说马骋的起诉是合理、合情,也是合法的。2004年5月实施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信息,属于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那么,马骋在不能查询到上述信息的情形下,有理由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査询和采访,如果采访被拒绝,他可以根据该条例中的规定提起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方面马骋的诉讼是在争取公民的知情权。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截至案件发生之时国家尚未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仍不完善,只有通过一个个具体的诉讼才既可以使地方条例有效运转,同时也引起公众的关注,从而促进全国性的法律制定与出台,最终使公民的知情权落到实处。另一方面,马骋的诉讼也是在争取记者的采访权利。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保护新闻记者方面的法律,记者被拒绝采访甚至被殴打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通过此类案例的司法适用,记者采访权受保护的观念会受到社会应有的重视,促进媒体更有力地监督。相信这些权利的争取,必将促进信息在整个社会更加及时、畅通地公开,使公共利益免受损害,新闻报道更加公正、自由,最重要的是,公民个人也可以通过有效地获取信息,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案例小结


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对公共部门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府的普遍做法。当今社会,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必然要求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自己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也是我国建立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信息公开的法制化是确保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的必需之举。信息公开制度应当明确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信息公开的请求权,以及为落实这一请求权所必需的诉权,即对不履行法定公开义务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样才能有力地推动社会公众监督信息公开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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