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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鼓励干部担当作为

 旷达致远 2018-01-07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11-02 浏览数: 1512

近日,溧水区出台《溧水区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旗帜鲜明地鼓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担当。

完善组织架构,明确“谁容”和“容谁”。区委成立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纪委、组织部、人社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将全区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依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纳入《办法》适用对象,突出组织部门把关作用,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聚焦“七类情形”,厘清“能容”与“不容”。规定容错七类情形,分别为:改革推进中因缺乏经验出现一定失误,且主动消除影响的;工作创新中由于政策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出现失误造成损失的;重大项目实施中,勤勉尽责但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突破常规惯例造成损失的;处置突发事件中,主动揽责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的;按照事发当时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其他经认定应当免责的情形等。同时要求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严格认定,对其中情况复杂的采取公开听证或第三方评估,做到步步留痕,有理有据,既有效保护实干探索者积极性,又严防容错免责成为干部违法乱纪“保护伞”。

严把程序规范,既要“容错”也“纠错”。《办法》规定,经相关认定程序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各类考核、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定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认定上,以及党政纪处分中予以免责或减责。对经认定予以容错,但确实存在过错或失误的,要求在领导小组认定容错后3个工作日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关单位发出纠错书面通知,限期纠错整改;书面通知发出5个工作日内,由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对相关单位的领导班子或个人,通过采取谈心谈话、提醒约谈等方式进行教育引导,指导相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同时实行跟踪管理,督促单位或个人按照程序进行认真纠错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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