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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的补贴,会计该如何处理税务问题?

 wangyanming17 2018-01-07
企业职工的福利形式多种多样,有发放午餐补贴、误餐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各种补贴,那么这些福利是否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下面我们一一详细说明。

一、餐补

1. 午餐补贴

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企业自办职工食堂,免费给员工提供午餐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统一外购订餐,视同自办食堂,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自办职工食堂并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以及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1)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除此之外,企业自有食堂仍给职工发放的午餐补贴,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实质上为集体性福利,应作为企业福利费在规定限额内据实扣除。

可见,现行午餐补的税收政策与当前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对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午餐补,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并且可以作为计算三费的基数。但对于企业自办食堂,免费给员工提供午餐支出或发放给职工的午餐补贴,应当并入职工福利费用,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根据上述规定,午餐补贴属于员工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该所得不属于免税的补贴、津贴以及免税的生活补助费。因此,对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午餐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公司直接向职工供应的免费午餐,则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误餐补贴

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若未实行工资化管理,应作为企业福利费支出;若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误餐费或误餐补助,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不过职工个人领取的符合规定的误餐补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冀国税函[2013]161号)的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全体职工的误餐费或误餐补助是应计入工资薪金,另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 89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应根据实际情况作为工资薪金或者福利费列支,且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差旅补贴

企业能够提供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发生的差旅费与其经营活动有关且合理的,可以税前扣除,且差旅费补贴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差旅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企业能够提供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发生的差旅费可以税前扣除,并且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通讯补贴

企业为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或者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通讯补贴可以税前扣除,不超标准不缴个税。

(1)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

(2)个人所得税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二条规定: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若是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全额缴纳个税。

四、交通补贴

企业为职工凭票报销的交通费或者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交通补贴可以税前扣除,不超标准不缴个税。

(1)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职工交通所发放的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即职工交通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不过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一条规定,河北省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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