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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列支的问题

 山不转水转转 2012-10-07
 
工资列支的问题工资列支方面的问题
请问一下,私营公司与一原职工经仲裁后未来几年内都要支付其几百元的费用,但开始两年的费用是老板自己付的,后面几年一直拖欠未付.请问一下,现在老板要求将这几年的费用全部在今年支付并在账上反映出来,这样可以吗?这样出的钱税务会让列入费用税前扣除吗?且如果在某个月内反映出来会不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如何处理才好?
最佳答案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前列支的费用必须与企业经营相关,无关的或不合法的费用不得税前列支. 2.如果仲裁中规定该费用由企业承担,且不属于罚金,那么其费用应当可以税前列支,至于部分由公司老板支付的费用应当看成企业自已放弃的税前列支权利,对于剩余部分的费用由企业税前列支无任何问题. 3.如果仲裁中规定,该费用不是由贵公司承担了,在法律上不能在税前列支,但在会计核算上可以做为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列支,只不过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一下纳税调增的处理就可以了. 4,就个人经验,你就放心税前列支吧,除可能存在的社会保险风险外,你完全可以与其制作一个雇佣合同,就当成是企业的员工一样,这样,税前列支没有任何问题,万一有人检查,仲裁不给他们看不就行了. 5.如果每月只有几百元,无个税问题(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可扣1600元/月)
其他回答 共2条 
1、可以通过工资发放,分两步进行,先计提,后发放。 2、计提时: 借:营业费用-工资 贷:应付工资 3、发放工资,但是要超过1600元,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4、整个企业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特此回答!
那其他发票顶一下,做办公费什么的处理,现在已经累计几年的工资,你按照什么标准申报个人所得税?那成了补报,要罚款的。
工资列支的问题(一)计税工资的范围

1.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2.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

(摘自财税字(1995)81号)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7)独生子女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摘自国税发[2000]84号)

4.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二)不同性质企业工资的列支方法

1.经济效益挂钩企业

(1)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摘自国税发[2000]84号)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摘自国函[1994]48号)

(3)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摘自国税发[1998]86号、京国税[1998]146号)

自2004年7月1日起取消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审批。(摘自国税发[2004]82号,京国税发[2004]334号)

(4)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后,原则上应实行计税工资办法。但根据我市目前实际情况及企业性质的不同,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税前扣除:

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后,按财政、劳动部门批准确定的工资办法计算税前扣除。

原集体企业改组改制后申请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且达到规定条件的,经市地税局商劳动部门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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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后,其工资总额按以下原则核定:

企业职工下岗进入再就业中心后,鉴于其工资已由劳动、财政、企业分别负担,因此,企业应按上年实提人均挂钩工资总额乘以进入再就业中心的职工人数相应核减工资总额基数。

按照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地税局京劳资发[1998]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因产业结构调整或发展多种经营分流富余人员而减少职工的企业,按当年实提人均挂钩工资的50%乘以实际减少人数核减工资总额基数。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分流人员被重新安置或进入新的企事业单位,按新到单位税前扣除工资办法执行。

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改造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

(摘自国税函[1999]294号)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规定,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其实际发放的工资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摘自京国税发[2001]124号)

2.饮食服务企业

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摘自国函[1994]48号)

3.实行计税工资标准的企业

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摘自国函[1994]48号)

5.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摘自财税字[1998]018号、京国税二[1998]156号)

6.软件开发企业工资的扣除规定

(1)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摘自财税字[1999]273号)
             

(2)前款所指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2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摘自国税发[2000]24号、京国税[2000]058号)

(3)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摘自国发[2000]18号)

(三)计税工资标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所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本通知下发前,经财政部审定已实施上浮20%的地区,执行本通知规定以后,是否可在本通知规定的计税工资人均扣除限额的基础上再上浮20%,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摘自财税字[1999]258号)

(2)从2006年1月1日起,北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到每人每月1600元,即全年每人计税工资限额19200元。

(摘自京国税[2000]042号)

(四)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摘自国税发[2000]84号)

2.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考虑到目前企业改革、减员增效的实际情况,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字[1999]258号)
工资列支的问题
企业工资列支是否无限制
2010年07月28日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工资是否可全额在税前列支如行,那应纳税所得额怎么保证真实

答:一、工资能否全额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就企业工资薪金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分析上述关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规定关键有四点:一是必须是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二是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三是与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四是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还应当是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薪金所得。符合上述四点的工资薪金是允许按实际发放数全额扣除的。

二,应纳税所得额真实性问题

实践中,工资薪金影响应纳所得额真实性问题主要是工资薪金真实性审查和合理性定性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在国税函[2009]3号相关对工资薪金的限制规定可以起到一定作用。第一,如工资薪金必须是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真实性问题;理论上讲,工企业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越高,虽然交纳企业所得税减少了,但员工拿到工资薪金后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应增加,对国家税收不会有太大影响;第二,工资合理性的唯一尺度是市场工资水平,这一点在国税函[2009]3号也有体现,如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所以说,应纳税所得额的真实性问题还是有一定标准可供借鉴的。

工资列支的问题

企业工资列支是否无限制
工资列支的问题
2010年07月28日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工资是否可全额在税前列支如行,那应纳税所得额怎么保证真实

答:一、工资能否全额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就企业工资薪金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分析上述关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规定关键有四点:一是必须是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二是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三是与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四是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还应当是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薪金所得。符合上述四点的工资薪金是允许按实际发放数全额扣除的。

二,应纳税所得额真实性问题

实践中,工资薪金影响应纳所得额真实性问题主要是工资薪金真实性审查和合理性定性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在国税函[2009]3号相关对工资薪金的限制规定可以起到一定作用。第一,如工资薪金必须是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真实性问题;理论上讲,工企业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越高,虽然交纳企业所得税减少了,但员工拿到工资薪金后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应增加,对国家税收不会有太大影响;第二,工资合理性的唯一尺度是市场工资水平,这一点在国税函[2009]3号也有体现,如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所以说,应纳税所得额的真实性问题还是有一定标准可供借鉴的。

工资列支的问题问:企业为员工报销的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文件规定: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公务费用各地的扣除标准及扣除方式各不相同,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工资列支的问题

工资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一)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

  工资总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90年国家统计局重新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函[1989]65号),93年国家统计局又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统制字[1990]1号)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范围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个二个规定,工资总额具体有以下六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这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也包括新参加工作的实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2)计件工资

  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工资,包括按包干办法支付给个人工资和提成工资。

  (3)奖金

  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生产奖(包括年终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

  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因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的内容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从事特殊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主要指工龄工资)以及其他津贴。如企业免费午餐,或发现金和餐票给职工,不属于津贴的范围;企业报销书报的,不属于津贴的范围;但如每月发给书报费,就属于津贴的范围了。补贴主要是指物价补贴,目前这个项目基本上没有了。

  (5)加班加点工资

  (6)其他支付的工资

  这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因病、工伤、产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休假等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还包括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二)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据有关部门的规定颁发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改进奖等等奖金

  2,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支出

  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公费医疗卫生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费、上下班交通费、洗理费等。

  3,离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支出

  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消毒剂、高温清凉饮料,以及63年劳动部规定的五类等特殊工种享受的保健食品支出。

  5,非雇佣性劳务报酬

  6,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7,本企业职工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支付的股息和利息

  8,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费用

  9,应建立雇佣关系而支付给劳动部门的各种费用

  10,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此外,企业发给职工的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以及发给职工的洗理费、卫生费等福利费也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三)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制度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应在卫生保健、房租价格补贴、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以及不列入工资发放范围的各项物价补贴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和权益,这是根据国家规定,为满足企业职工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而建立制度。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企业提出的职工福利费和住房补助基金。

  (1)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

  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

  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2)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

  1,退休职工的费用

  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

  5,职工的学习费

  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

  (3)住房、医疗和工伤等保险费用

  目前社会保险各地规定不统一,请查询各地有关文件。

  (四)工资与福利费的关系

  从本质上讲,工资与福利费是一致的,并无本质上的差异。福利费是传统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我国旧的分配体制的一部分,其本质是小范围的社会再分配。在计划经济时期,分配趋向平均化,但由于各地各人情况差异较大,这种平均化分配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因此需要一种分配制度予以调整,这就形成了现在的福利制度。在目前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已经没有必要再区分工资与福利费。

  (五)税法对工资的规范

  <企业所得税税前项目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重新规范了税法所确认的工资的范围。主要是拓宽了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目前,我们掌握的“工资总额”的概念和口径是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劳动成本中,许多奖金、津贴和补贴并没有统计在工资总额中,造成劳动成本统计的不准确。为区别于传统的工资总额概念,<办法>采用“工资薪金支出”的新概念来概括企业的劳动成本。<办法>第17条对工资薪金支出定义为“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其关键有两点:一是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二是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

  所谓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计件工资。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

  企业职工除了取得劳动报酬外,可能还持有该企业的股权,甚至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因此,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分配区别开来,因为股息分配不得在税前扣除。特别是私营企业私人控股公司,其所有通过给自己或亲属支付高工资的办法,变相分配利润,以达到在企业所得税前多扣除费用的目的。企业支付给其所有者及其亲属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推定为股息分配。

  职工在企业任职过程中,企业可能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为其支付一定的养老、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按照劳动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劳动保护费;职工调动工作时支付一定的旅费和安家费;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独生子女补贴;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职工承担一定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付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办法>第18条将其排除在工资薪金支出范围之外。

  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应该这样把握,<办法>第17条是对工资薪金支出的总括性定义,企业因任职雇佣关系支付给职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第19条明确排除的人员除外)的全部支出,除非属于第18条明确排除的项目,否则应全部列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以非现金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工资薪金支出额。

  <办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与“工资总额”相比在以下几方面有所扩大:

  1,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误餐补贴全部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因为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年,企业以误餐补贴形式支付给职员的支出越来越大,而且基本上与误餐与否不直接挂钩的,实际上已成为工资薪金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各种名目的奖金,包括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进步奖。

  3,住房补贴。指根据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标准支付的住房补贴,不包括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的住房补贴。

  计税工资及其管理鉴于我国当前市场发展的状况,对企业劳动力成本的扣除还必须加以限制,不能完全放开。对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的管理办法,目前实行5种制度:

  1,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按国务院规定的工资制度发放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

  2,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饮食服务行业企业在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扣除。上述两类企业在工效挂钩或提成比例范围内,未实际发放而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在提取年度以不得扣除;在实际发放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据实扣除;挪作他用的,不得扣除。

  3,软件生产开发企业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4,其他企业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制度,定额扣除标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现阶段为人均每月800元。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可以上浮20%,最高为人均每月960元。

  5,外资企业的工资据实扣除。

  随着国有大中型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企业工资将逐步放开,由企业根据劳动力市场状况自由确定。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将逐步过渡到合理性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在这种情况下,计税工资管理主要是工资真实性检查和合理性定性分析管理。

  决定工资合理性的唯一尺度是市场工资水平。具体分析,包括以下3个方面13个因素:

  1,职员提供的劳动:

  1=岗位责任的性质;

  2=工作时间;

  3=工作质量、数量和复杂程度;

  4=工作条件;

  2,与其他职员比较:

  5=通行的总的市场情况,可比工资;

  6=职员与所有者关系;

  7=职员的能力、

  8=企业某一种特定经营场所的生活条件;

  9=职员以工作经历和教育情况;

  10=职员提供劳动的利润水平;

  11=是否有其他职员可执行同一职责;

  3,投资者的分配和所有权:

  12=企业过去关于股息和工资方面的政策;

  13=职员的工资同该职员所持有的股权份额之比例。

  这些合理性分析所要分析的重点,一是防止企业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二是防止企业的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高工资。对于前者重点是哪些既是职员又是主要股东或主要股东的亲属;对于后者,重点是企业的前几位经理人员。

工资列支的问题新准则新税法下工资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不仅包括过去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不论是新会计准则还是新所得税法对于工资、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均沿用了过去的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工资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介绍如下:

(一)工资总额范围
工资总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90年国家统计局重新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函[1989]65号),93年国家统计局又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统制字[1990]1号)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范围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个二个规定,工资总额具体有以下六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这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也包括新参加工作的实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2)计件工资
  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工资,包括按包干办法支付给个人工资和提成工资。
  (3)奖金
  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生产奖(包括年终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
  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因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的内容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从事特殊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主要指工龄工资)以及其他津贴。如企业免费午餐,或发现金和餐票给职工,不属于津贴的范围;企业报销书报的,不属于津贴的范围;但如每月发给书报费,就属于津贴的范围了。补贴主要是指物价补贴,目前这个项目基本上没有了。
  (5)加班加点工资
  (6)其他支付的工资
  这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因病、工伤、产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休假等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还包括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二)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据有关部门的规定颁发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改进奖等等奖金
  2,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支出
  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公费医疗卫生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费、上下班交通费、洗理费等。
  3,离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支出
  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消毒剂、高温清凉饮料,以及63年劳动部规定的五类等特殊工种享受的保健食品支出。
  5,非雇佣性劳务报酬
  6,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7,本企业职工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支付的股息和利息
  8,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费用
  9,应建立雇佣关系而支付给劳动部门的各种费用
  10,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此外,企业发给职工的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以及发给职工的洗理费、卫生费等福利费也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三)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
  职工福利制度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应在卫生保健、房租价格补贴、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以及不列入工资发放范围的各项物价补贴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和权益,这是根据国家规定,为满足企业职工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而建立制度。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企业提出的职工福利费和住房补助基金。
  (1)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
  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
  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2)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
  1,退休职工的费用
  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
  5,职工的学习费
  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
  (3)住房、医疗和工伤等保险费用
  目前社会保险各地规定不统一,应查询各地有关文件。
  (四)工资与福利费的关系
  从本质上讲,工资与福利费是一致的,并无本质上的差异。福利费是传统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我国旧的分配体制的一部分,其本质是小范围的社会再分配。在计划经济时期,分配趋向平均化,但由于各地各人情况差异较大,这种平均化分配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因此需要一种分配制度予以调整,这就形成了现在的福利制度。在目前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已经没有必要再区分工资与福利费。
  (五)税法对工资的规范
《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颁布,重新规范了税法所确认的工资的范围,拓宽了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也就是说,200811日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执行了若干年的计税工资制度寿终就寝了,工资薪金只要属于合理的、实际发生的完全是可以据实扣除的。
目前,我们掌握的工资总额的概念和口径是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劳动成本中,许多奖金、津贴和补贴并没有统计在工资总额中,造成劳动成本统计的不准确。为区别于传统的工资总额概念,新税法采用工资薪金支出的新概念来概括企业的劳动成本。我认为其关键有两点:
一是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
二是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
  所谓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计件工资。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
  企业职工除了取得劳动报酬外,可能还持有该企业的股权,甚至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因此,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分配区别开来,因为股息分配不得在税前扣除。特别是私营企业私人控股公司,其所有通过给自己或亲属支付高工资的办法,变相分配利润,以达到在企业所得税前多扣除费用的目的。企业支付给其所有者及其亲属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推定为股息分配。
  职工在企业任职过程中,企业可能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为其支付一定的养老、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按照劳动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劳动保护费;职工调动工作时支付一定的旅费和安家费;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独生子女补贴;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职工承担一定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付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因此应将其排除在工资薪金支出范围之外。
  根据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与工资总额相比在以下几方面有所扩大:
  1,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误餐补贴全部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因为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年,企业以误餐补贴形式支付给职员的支出越来越大,而且基本上与误餐与否不直接挂钩的,实际上已成为工资薪金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各种名目的奖金,包括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进步奖。
  3,住房补贴。指根据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标准支付的住房补贴,不包括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的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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