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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税计征

 吾道有涯 2018-01-08




个人所得税向来是与每个人密切相关的一大税种,随着人们收入结构的日趋多元化,如何缴税,怎样纳税,变得越来越复杂。


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个关于连续性劳务报酬如何计征个税的案例——


案例


王老师在某中学任英语教师,退休后,她被某教育培训公司看中,聘为临时英语老师,每周六教初中英语课程。双方约定:王老师每月教学4次,每次报酬800元,每月底结算。月底拿钱的时候,王老师发现不到3200元,问其原因,对方表示差额为扣缴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王老师不解:每次收入额不到800元,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解析

对于正在工作的社会人而言,除正常的工资薪金外,还有可能有劳务报酬所得等其他收入来源。而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较为复杂,如果是连续性提供劳务,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应以一个月为“一次”。


案例中王老师理解的“每次800元”的“次”与税法所定义的“次”内含不同。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同一县(含县级市、区)范围内一个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六条第四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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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计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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