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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免征额到底几月执行?10个问题带你摆脱新个税法困惑!

 财务知识整理 2018-09-14

8月3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至此,各界高度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尘埃落定。免征额终于从七年前的3500提高到了5000,有人欣喜,有人失望,有人淡然。但更多的是疑问,比如到底什么时候工资可以按照5000元征税?是9月份吗?什么时候又要开始汇算清缴呢!

为了解答大家的这些疑问,小编特意整理了8个新个税法常见的问题,一起来看看这里面有没有你想知道的问题吧!

一、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新的免征额和税率计征,那10月申报个税的时候是否就可以按5000元的申免征额申报?

答:不可以。新个税法中所指的10月1日为实发工资月份,即10月发放的工资在11月申报个税时可以按5000元扣减并比照新税率表计算。

总结:不要去看这个工资的归属期是什么时候,哪怕是去年的工资,只要在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都能适用新政策。

二、2018年12月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和减除费用按新个税的规定还是旧的?是否需要分段计算?

答:这个肯定是要按新个税法的规定来的,不需要分段计算。上文中已经提到,新的扣除标准和新税率表适用的是10月1日以后发放的工资,即不管是按月取得的工资还是年终奖,只要是10月1日~12月31日之间发放的,都可以按新的扣除标准和税率表计算。

三、新个税法中的税率表没有速算扣除数了,是怎么回事?

答:速算扣除数只是为了方便大家计算用的,可以根据累进税率表自行计算出来。为了方便大家计算,小编为你整理了一张包含速算扣除数的表格哦~

5000元免征额到底几月执行?10个问题带你摆脱新个税法困惑!

四、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后,什么时候申报纳税?

按规定,单位或纳税人应该在发放工资或者拿到钱的次月15号前申报纳税,例如王某2018年9月5号拿到工资,那么单位就应该在10月15号(10月份因为国庆放假,申报期将顺延,具体顺延时间以我局公告为准)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这笔工资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小贴士:

部分误将工资劳动所属月份做为税款所属期,长期“提前”办理申报的扣缴单位(比如单位9月发了员工8月劳动期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本应是9月,申报期在10月,但因为误将税款所属期认定为8月,而提早在9月份申报期内就办理了扣缴申报),如果想在10月申报期内改回正确的申报做法,可以在10月份申报期内,对税款所属期9月进行一次零申报,并自11月申报期起恢复正常申报(即到了11月份再申报税款所属期(工资发放时间)为10月的个人所得税)。

五、劳务报酬所得是不是不管是否超过4000元,都是先按80%计算收入额,再减除50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答:是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按年计征个税,年度减除费用为六万元,按月折算为5000元,且“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起,不管劳务报酬所得是否超过4000元,都可以按80%计入收入额并与其他三项所得合并后减除5000元。

小编提醒: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新的扣除标准和新税率计算的只是工资薪金所得并非综合所得,故2018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依然按现行税法计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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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个税法施行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否还需要自行申报?

答:需要。根据新个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因此,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各自按规定扣缴即可,纳税人年度终了办理汇算清缴时再多退少补。

七、如果10月1日后,某人既取得劳务报酬又取得工资薪金,个税如何计算?是合并后扣减5000还是分别计算各自抵扣5000?

答:10月1日~12月31日之间,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分别计征个税,工资薪金可以减除5000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算,劳务报酬按原个税相关规定计征;

自2019年1月1日起,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合并后减除5000元计算,如果支付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不是同一个单位,各单位代扣代缴时均可减除5000元,由纳税人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再行补税。

八、自2019年开始,个税施行按年计征,什么时候开始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是由企业申报还是让员工自己申报?

答:根据新个税法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因此第一次个税汇算清缴于2020年3月开始。

汇算清缴是纳税人的义务而非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因此应当由员工自行申报。但是,扣缴义务人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即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给员工协助员工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九、新个税法中取消了“其他所得”,是否“其他所得”不再需要缴纳个税?

答:不是的。首先,2019年1月1日前,“其他所得”仍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其次,删除“其他所得”,是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所得范围已经比较全面,可不必再由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确定“其他所得”。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个人在非其任职的企业开展的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获赠的礼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该项所得实质上属于“偶然所得”,可以将其列入“偶然所得”项目。

当然,2019年以后具体如何执行,需看国务院是否会有更明确的规定。若无明确规定,从法理上来说,不再属于征税范围。

十、个税降社保缴费增,到底是什么情况?

近日一个消息刺激了人们的神经:一张个税调整前后的“收入表”在朋友圈疯传,称提高起征点后个税下降,但社保缴费增加,拿到手的工资不升反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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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说明一下这种说法的误解~

降税是10月1日开始,税务部门收社保费是明年1月1日,时间点并不一致

新个税法实施是明年1月1日,但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是今年10月1日就开始了,所以图中的“降税之前”、“降税之后”,是以10月1日为分界的,而此时税务部门还没“接手”社保收费,哪里来的社保缴费大幅增加、到手收入减少?

社保缴费标准没有新变化,并不存在“降税前”按最低工资一说

社保缴费国家有明确规定,各地也有明确的标准,并不是企业想缴多少就缴多少。图中称个人和企业缴社保费,降税之前是“按最低工资标准”,这个说法明显有误。

那么,目前的缴费标准是怎样定的?一般来说,各地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以基数的300%作为上限,60%作为下限。对大多数人来说,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都在这个区间里,所以缴费基数就是自己的实际工资,不存在“按最低工资缴费”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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