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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行贿受贿行为纪法界限认定适用解析

 刘政人性本恶 2018-01-09

行贿受贿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既是司法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常见的罪名类型,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查工作常见的违纪错误类型。2016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亮点之一,是解决了《条例》与《刑法》的重合,既体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又规范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体现了纪法衔接、纪严于法。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了调整,并明确了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具体规定。

执纪和司法实践中,行贿受贿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具体表现复杂多样,手段数额多有差别,办案人员时常需要区分行贿收贿行为的违纪违法犯罪界限,以达到准确定性。笔者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刑法》和两高《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相关规定,现归纳梳理为五种情形,对行贿受贿行为纪法界限认定和党纪法律条文适用,进行具体解析。为方便表述,本解析中对行贿受贿定罪量刑起点标准按《解释》中一般标准“3万元”表述。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本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

1、3万元以上——构成受贿罪;

【行贿者,如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2、3万元以下——构成违纪(《条例》第83条,属收受礼金等性质错误)(或适用《条例》第28条,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送礼者情节较重的——构成违纪(条例第84条)】

二、党员干部收受他人财物,但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益

在此,首先要注意,《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对“为他人谋利益”的扩张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事先虽未接受请托,但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1、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构成违纪(《条例》第83条)(主要指管理对象、服务对象、下属单位或个人等赠送);

【党员送礼者情节较重的——构成违纪(条例第84条)】

2、收受其他明显超出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构成违纪(《条例》第83条);

【党员送礼者情节较重的——构成违纪(条例第84条)】

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益,配偶、子女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

1、国家工作人员与配偶等对“收钱办事”有通谋——二者构成受贿的共同犯罪(3万元以上);

【行贿者如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本条情形,3万元以下的,按本《解析》第一部分第2条情形,作违纪认定。

2、国家工作人员与配偶等对“收钱办事”无通谋,配偶等收钱后,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上交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3万元以上);

【行贿者如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本条情形,3万元以下的,按本《解析》第一部分第2条情形,作违纪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与配偶等对“收钱办事”无通谋,配偶等收钱后,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或不能证明其知情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违纪(《条例》第80条,因为管家不严、家风不正);

配偶等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3万元以上,《刑法》第388条之一);

【行贿者如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3万元以上,《刑法》第390条之一)】

四、党员干部的配偶等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但党员干部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益:

1、党员干部不知情或不能证明其知情的——党员干部不构成违纪;

【党员送礼者明显超过礼尚往来,情节较重的——构成违纪(条例第84条)】。

2、党员干部知道后未退还或上交的,如可能影响该党员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党员干部构成违纪(《条例》第83条);

【党员送礼者明显超过礼尚往来,情节较重的——构成违纪(条例第84条)】。

五、党员干部没有接到任何人的请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但实际使他人得到了利益,党员干部的配偶等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

党员干部构成违纪(《条例》第80条,因为管家不严、家风不正,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

【党员送礼者明显超过礼尚往来,情节较重的——构成违纪(条例第84条)】

最后做两点说明:

1、适用《条例》第80条、第84条,认定构成违纪的起点条件是“情节较重”;如果情节较轻的,不构成违纪,应当对党员干部以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2、第84条违规送礼的认定,不以“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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