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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关键老师关于闪击过程中犯规的有关解释

 新客1 2018-01-09


关于闪击成功定义中为何要加上“踩住自球”这句话。


“踩住自球”是这次闪击成功中增加的内容。由于旧规则中闪击成功的定义是“被闪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及以上”,并没有说明自球状态,常被误解为“只要被闪他球移动超过了10厘米,就算闪击成功”,为此经常引发争议。典型的事例就是“双飞”(自他球同时出去)或“前后双飞”(他球已闪出超过10厘米了,但随后身体失衡后自球也跟着滑脱)。你判他闪击失败,他说被闪他球移动超过10厘米了。而增加“踩住自球”,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修改后的“闪击成功”定义只有两句话:(一)踩住自球。是指闪击后自球仍然还在脚下,这是前提 。若出现“双飞”或身体失衡等造成的自球滑脱,均属于闪击失败(不管他球移动多少距离以及是否获得续击权) 。这就像举重一样,即使杠铃举过头顶,若身体仍在摇晃,不能算成功;只有“全身保持《闪击后自球在脚下》稳定”后,才算成功。(二)被闪击的球移动超过10厘米。这是国际通用的闪击距离标准。若闪击他球不足10厘米,即使踩住自球也不算闪击成功。


至于为什么要删除原规则中“被闪击的他球撞柱、出界”,是因为新规则已将闪击完成改为“获得续击权为止”,而被闪他球撞柱、出界就是获得续击权。把这归属到闪击完成的定义中。


需要重申三点:(一)以前的“闪击的原因造成的自球滑脱,判闪击失败;抬脚的原因造成自球的滑脱,判闪击成功”这一观点没有改变,与现在的“闪击成功”定义不矛盾。(二)踩住自球后,只要他球正常闪出(不一定非要等他球静止、出界、撞柱),就可以抬脚了。(三)闪击过程的前二个阶段不变(即第一阶段从撞击后各球静止起至放球止;第二阶段从放球后至闪击(击打)止);第三阶段从闪击成功起至闪击完成(获得续击权)止。这三个阶段仍然是闪击犯规时处理他球的依据(即放球前他球放回撞击后的位置;放球后他球放回放球处;闪击成功后,他球移动有效)。


前段时间网上有一案例:2球在二门前距二线一米处,用1球闪带一号位压线的7球,1球、7球都出界后,自球脱脚,问:是否算闪击成功?。用新规则去衡量,尽管1球、7球已出界,但由于未踩住自球,应判闪击失败,1球、7球复位,2球拿出界外。


(执笔: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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