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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众金融:买保险避债又避税,是真的吗?

 唯德我福 2018-01-09

保险真的避税吗?

先说保险避税的作用,保险基本能涉及的就两个税种,一个是个人所得税,一个是未来的遗产税。

那么各位代理人口中的“避税”一说从何而来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可以看出,只要保险出现了理赔情形,即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的保险所得赔款,例如:重大疾病保险赔付,医疗保险金,车险赔付等,皆在免税范畴。但是超出保额的部分,例如分红险的分红,每年返还的生存金,无论收益高低 ,不被列入保险赔款的。

遗产税是很多高净值人士关注的热点,希望通过大额保单来规避遗产税的客户们,总是为你们捏一把冷汗。目前,国内对遗产税的相关条文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根据该草案第5条第4款,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我国还没有出台遗产税,到底有哪些产品可以免征收遗产税还是不能确定的。一定不会是所有产品,都能规避遗产税的。

我国台湾地区,遗产和赠与税法也有跟我国遗产税法相同的规定,可实际生活中,各种司法解释、实施细则,对投保年龄、健康状况、具体的产品(现金价值与保费之比)都有严格的限制,绝不是买个保险、指定受益人就能避遗产税。对于那些未雨绸缪的富豪们来说,目前想要达到避税的目的意义着实不大。

保险真的避债吗?

在说一下保险避债的问题,事实上对任何一种理财方式,天生具有避债功能的产品,是不存在的。不管是哪一种形式,关键看是否侵犯债权人的权益,如果没有侵犯债权人的权益,无论哪一种形式的资产都不会受到债务的追偿, 相反如果侵犯了债权人的权益,哪怕是保险信托,都有可能被债务追偿。

那么代理人口中保险“避债”到底从何而来。《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仔细分析下该法律条文,保险可以免于债务追偿的条件之一,即人寿保险是不受债权债务干扰的金融工具,其他类型的保险,比如分红保险、企业年金保险等皆不具有避债功能。因为这类产品的受益人可能是投保人本身,钱到最后还是赔给他自己,属于他自己的资产自然不能避债。而人寿保险里, 由于受益人的权利大于债权,债权人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保险利益来偿还债务。”

此外,《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这条法律条文似乎对法院和债权人有了一定的限制,即法院不能查封人寿保单的赔偿金,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受益人用保险金来偿还被保险人债务。可以这样说,保险法规定的是任何人不得干预,限制取得保险金,不是限制用于还债。如果保险人陷入经济纠纷,属民法范围,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资金来源有问题,法院是无权强制处理保单的。

但是!!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只要是违法所得,法院照样可以冻结、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险。

保险可以免于债务追偿的条件之二,投保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如果资金来源不合法,免不了债务追偿,甚至可能触犯法律。债务人在明知资不抵债,无法偿还的情况下,购买保险进行恶意避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其购买保险合同的行为。另外如果涉及到了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保险合同有可能被判为无效;对于一些保费来自非法途径的,法院可裁定保险公司强行退保。

通过揭开保险的真实面纱,我们会发现,世界上本就不存在天生可以人为避税避债的金融工具。购买保险时,应当更多考虑的是保险的保障作用以及保险对未来生活所带来的益处。只有合理的了解保险、配置适合自己和家庭的保险产品,才能让整个人生财富规划更加完整。

现阶段保险行业正是快速发展的时期,毕竟这个行业的肩负着社会使命。在从业人员倍增的情况下,误导销售,违规操作,不实宣传,等操作屡见不鲜。但是真的要做好这一行业,要求专业性却很高,除了保险本身而外相关的医学,法务,统计,心理学知识财务规划都是需要了解或掌握的,并且保险是一个长期或者阶段性的规划不是快消品,所以从业者的真诚和人品也是内在要求中必不可少的。

保险应该理性的规划而不是冲动的购买,如果能够避开开门红这个时期找一个靠谱的客观的站在客户立场上人协助自己规划和配置最好,非要在这个时期规划,只有一个建议:一切以条款为准,注意看条款,认真看条款,反复看条款。不要光看计划书那个叫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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