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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真能用保险实现避债、避税吗?

 胡立平dyl868oj 2018-05-07
理智投——让客户用“理智思维,运筹财富”

拥有超过六年金融理财工作经验的资深理财导师——肖老师,曾从事过太平洋保险、中英人寿、中德安联等多家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销售与培训工作。目前是“理智投”私银综合理财工作室创始人兼高晟财富私人银行客户投资顾问,定位让客户用“理智思维,运筹财富”!


前几天,肖老师在银行被理财经理推销了一份短期的理财型银保产品,五年期、收益和银行普通理财差不多,最重要对方给我强调了避债、避税这种资产保全的特殊功能。其实,这也是很多客户去银行买理财会遇到的一种主推“理财”产品,但真能避债、避税吗?肖老师将以国家法律条文为基础从三方面解读保险的避债、避税特殊功能:第一,保险避债避税的法律地位;第二,怎样合理避债避税?第三,保险产品避债避税的实例。


保险避债避税的法律地位


1.《保险法》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被保险人,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解读:第一,这句话讲的'不得非法干预',就要特别注意了,有的情况是可以避免债务的,有的情况不能避免。当被保险人陷入的经济纠纷属于民法范围,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资金来源有问题,法院无权强制处理保单,但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照样可以冻结、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险,或者合同无效法院也完全可以强制执行。第二,法律条文只说不能干预'履行赔偿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保险金并不一定能避债避税,这就需要选对保险产品及选对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


2.《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索赔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解读:当保险到期或发现保险事故申请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最迟的时效不超过5年,也就是说债务人购买了短期人寿保险到期或发生保险事故却想规避债权人的债务,以主动不提取保险金的做法是有时效的,而且还要承担因未及时报案导致保险公司取证困难额外产生的费用损失,所以短期理财型寿险避债避税完全不可靠。


3.《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当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解读:比如A借给B10万,B借给(或存放)C10万,那么A可以请求法院通过代位求偿从C那直接获取10万,但专属B自身债权除外,如人寿保险。需要注意A虽然不能对B的人寿保险行使代位求偿,但A对B的债权还是存在的。


4.《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解读:在已出现债务危机,再买大额保险避债,保险合同可被撤销,所以保险要提前规划;另外,受益人第一顺位人最好不要指定债务人配偶,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债务是负连带责任,如债务人配偶主动放弃第一顺位受益权给第二顺位人,也是存在此法律风险,所以受益人最好指定债务人配偶之外的成员。


5.《反洗钱法》对于—些保险费来自非法途径的,法院可裁定保险公司强行退保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解读:凡是非法所得购买保险,保险费也将被追缴


6.《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益人一旦指定,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就不作为遗产处理,自然转移为受益人的财产,这样就可以避免将来也许可能会有的遗产税或避免把身故金作为遗产去清偿被保人的生前债务。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解读:父债子可不还,前提是放弃遗产继承权,但如果父亲买的寿险是指定小孩为受益人则保险理赔金不计入遗产,不用于偿债、也不用交遗产税。


7.《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解读:所谓保险离婚不分,就是根据此条法律第(二)条所明确的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相关费用如保险理赔金是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但离婚时如果保险是婚后财产买的,那被保人离婚时保险的现金价值正常是需要分割的,所以投保人一般不选择配偶,因为投保人是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拿回现金价值在离婚时非常被到。另外需要注意如遗嘱或赠与合同未明确指定夫妻某一方的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怎样合理避债避税?


1.合法收入

首先买保险的收入来源一定要合法,如贪污受贿资金、诈骗或盗窃资金等在法律上都很难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2.合理搭建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

投保人拥有随时退保的权力,享有保险退保后的现金价值、分红险、万能险及投资连结险的收益及理财账户本息部分;被保人享有保险理赔款,包括年金险固定年金、或其它意外疾病理赔金等;受益人享有被保人身故后保险理赔金。所以最安全的是:第一种,高负债当事人夫妻俩的名字都不出现在合同中,夫妻出钱让爷爷奶奶自己买保险,孙子/女做受益人。无论什么债务,都不能强制执行。一般安全:第二、三种,目前法律界还存有分歧,要看法官倾向于哪种,如浙江高院就明确法院可以强制解除当事人保险合同退回投保人的现金价值用于抵债。最不安全:第四种最不安全,夫妻俩的名字都在上面,强制执行率非常高,且保险理赔金的受益人就是当事人,理赔款到账也可以强制执行,特别注意受益人写配偶不可取,因为夫妻之间存在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


3.投保要尽早,在债务合同签订前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明确指出,如出现财务危机再想利用保险保全家庭资产就十分困难,法院有权为保证债权人利益撤销你的行为,法律风险大,所以企业主想把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进行风险隔离还是需要提早布局。


4.“避债”看地域

北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  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对被执行人所投的商业保险,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处分被执行人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权益,但不得强制解除该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和被执行人对理赔金额有争议的,对无争议的部分可予执行;对有争议的部分,待争议解决后再决定是否执行。 对被执行人所设的用于缴纳保险费的账户,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扣划该账户内的款项。

广东:

《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中明确:虽然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是被执行人的,但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其次,如果人身保险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险金不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再次,如果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为被执行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的保险金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


浙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综上所诉:北京、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解释是不能强制被执行人解除保险合同,将保单现金价值用于偿债。而最具争议的是浙江高院把人寿保险纳入下属人民法院可以执行的责任财产,肖老师为此也咨询了资深律师专家,解读是这样的:“浙江高院执行局不过是省级人民法院的内设执行机构,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权,更不具有立法权,其颁布的任何规定或通知,均不可逾越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可曲解立法本意和立法宗旨。该通知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及司法解释,与目前法律规定相冲突,冲突部分无效,但不排除以后法律做修改。就目前法律规定,该条规定未区分购买人寿保险的性质,统一可执行的规定是不妥的,应该允许保障性质的人寿保险不被执行。”所以肖老师觉得浙江高院这条通知与《保险法》二十三条规定有明显冲突可执行性还是比较差,但为保证保险在避债避税功能上没有地域风险,各位高资产、高负债的中小企业主们可以把投保人选择自己父母(或父母可以选择儿女),把受益人指定给自己小孩(或孙子),这样也可以避免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5.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只有人寿保险才具备避债避税的特殊功效,如被执行人是投保人那人寿保险中分红型的现金分红部分、或附加万能险账户、投资连结险等理财账户的本金与收益部分被执行的风险大,所以分红型、附万能账户、附投资连结险的人寿保险避债避税的功能主要看人寿保险保障功能部分价值;而短期银保类的理财险因到期本息以满期保障金返回给被保人其实避债避税功能就非常少了,因为到期照样需要偿债;真正能把人寿保险避债避税的功能发挥到最佳就是传统型的终生寿险。

保险产品避债避税实例


对于高资产、高负债人群,如中小企业主,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划分不清晰,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更需要利用保险来隔离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而千万传承B传统型的终生寿险是高净值客户避债避税的最佳工具,即能安全的实现避债避税的预期目的、又有相对高的流动性及资产升值空间。


一.产品亮点:

  1. 保障长久,终生呵护。具备传统终生寿险的保障功能,把避债避税功能发挥到最佳,而短期理财险达不到这种效果。

  2. 复利累积,保额递增。保额每年以3%的固定复利累积,稳定增值,身价倍增避免以现金分红、固定年金形式被法院强制执行这部分资产且又实现本息合理升值。很多保险公司以现金分红或附加万能账户提升客户收益,但避债避税的功能就被弱化。

  3. 灵活领取,安枕无忧。交费期满,保障期间可以随时减保部分领取保单现金价值,在您人生各个关键时期,资金运用、灵活方便,安枕无忧!相当于需要用钱同样随时可取,超高流动性,如当事人因债务被法院执行,也有权不减保领取保险金,资产也不被强制执行。

  4. 财富传承,两代受益。身故金可以作为财富传承指定给您的子女,避债避税!


二.案例演示:

李佳成老板是中小企业主,负债高,年龄50岁,儿子30岁,孙子刚出生满月。想准备500万锁定他小孩家庭一个确定的未来,首先孙子大学教育基金每年10万元,共需40万元;留学基金100万;结婚基金100万;儿子60岁退休时,每年有30万元退休金可领,领到95岁,共需1050万元;孙子65岁退休时,每年也有36万元退休金可领,领到95岁,共需1080万元;最终再将本金500万元传承给曾孙,一张保单照顾他子孙后代三代人。


我们的安排是李佳成老板因高负债风险大,所以通过给钱给儿子投保,把儿子设置为投保人,把孙子设为被保人,受益人先设置为投保人,后期孙子结婚生子再变更为曾孙。

❶如下图李佳成先生每年交100万,交5年,累积500万,5年交费期满身故保险金(或现金价值)为506.79万;孙子18-23岁每年通过部分减保领取大学教育及出国留学累积140万;孙子30岁再领取100万结婚金。

❷李佳成儿子李老板60岁时,每年领退休金30万,直至95岁累积1050万。

❸李佳成孙子65岁时,每年领退休金36万,直至95岁累积1080万,并且95岁身故时给李佳成曾孙一次性传承867万。


总结:

李佳成先生仅存入500万,却让他的家人儿子及孙子中途领了2370万的高额生活养老金,且给曾孙无税传承了867万养老金。李家成的睿智就在于无论他或公司会不会出现债务危机,他依然拥有一个生活美好的家庭作依靠,且也不用担心遗产税征收后,子女拿不出高额遗产税的现金及规避了这500万的后续遗产税。当然千万传承B除了保值避债避税外,最大的优点是灵活,如果李佳成先生企业需要流动性支持,他可以随时贷出保单现金价值八成作为周转,或者随时减保部分取出现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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