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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欢:大额人寿保单是合理避债的“万能险”吗?

 石头兰经典书屋 2017-04-25

大额人寿保单是合理避债的“万能险”?

如果您要咨询律师,什么可以实现合理债务隔离,答案非人寿保单莫属。这是因为,在法律上,人寿保单有其独特性:

其一

人寿保单可对抗债权人代位行使

在合同法中,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然而,该规定有例外,就是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通常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人寿保险就属于此。

因此,债权人不能直接以代位权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其二

人寿保单可避免被冻结

《保险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其三

人寿保单可规避特定条件下的债务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如果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就这一点来讲,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必须用来清偿债务。

其四

人寿保单可阻却强制执行

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清偿投保人个人债务的前提是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除法定解除权外,只有投保人拥有解除权,在投保人不办理退保手续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强制执行存在争议。

既然大额人寿保单有如此多的好处,真是避债的灵丹炒药吗?这里,就不得不提及“安然事件”。

安然公司曾经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商品和服务公司之一,名列《财富》杂志'美国500强'的第七名,自称全球领先企业。然而,2001年12月2日,安然公司突然向纽约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成为美国历史上企业第二大破产案,严重挫伤了美国经济恢复的元气,重创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信心,引起美国政府和国会的高度重视。

然而,安然公司老板肯尼斯·莱夫却有“先见之明”。在2000年各购买了一份年金保险。从2007年开始,肯尼斯·莱夫妇就能享用90万美元的年金了。同样,美国大多数州都规定人寿保险金和年金的给付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无权就人寿保险金和年金主张权利。因此肯尼斯·莱夫妇破产后,其奢华的生活没有受到任何影响。

不管是那个州,即便有保护年金保险的法律条文,都有类似规定:如果债务人在购买保险时有欺诈意图,法律均不予保护。

因此,安然债权人以肯尼斯·莱夫妇有欺诈企图为由,从2003年开始一直进行诉讼,主张债权。其中就包括要求肯尼斯·莱夫妇用2000年购买的年金抵债。2011年6月,最后经过调解,双方同意,该人寿保险年金的一半归肯尼斯·莱夫妇所有,另一半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

实际上,国内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债务人已经申领了人寿保险赔偿金,这笔钱已经属于债务人个人资产,则完全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投资性权益,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大额人寿保单的赔偿金是可以正面对抗债权的,必须保证保险合同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不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像恶意避债、用非法的资金购买保单、用保单洗钱、恶意转移财产、恶意避税。

任何事情都要付出相应的代价。“以恶意避债为目的的大额保单规划”,难以受法律保护。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只有合理的人寿保险统筹规划,才能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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