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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业务需要开具发票

 suiming2000 2018-01-09

                                                         转自中国税务报    作者:朱春增

    营改增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收取利息方需不需要开具发票,支出利息方能否凭借利息分割单等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务中一直存有争议。笔者认为,统借统还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取得发票,统借统还业务中成员企业支付利息未取得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将有很大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规定,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符合免税条件应当做好免税备案,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监管,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统借统还业务中成员企业支付利息,未取得发票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将有很大风险。

    因此,笔者提醒相关企业,统借统还业务企业应按规定流程办理免税备案,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具体开票过程中,统借统还业务企业应在国税局作免税备案。备案成功后,在开票系统维护统借统还业务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根据统借统还实际业务情况,向支付利息的成员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还需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五条,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如果企业未按规定作免税备案,将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统借统还业务如果符合免税条件,应作免税备案,备案后将可以开具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如果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则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为含税价款。因此,统借统还成员企业支付利息都应该并且可以取得发票,未取得发票的,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总之,企业应转变思维,原营业税时期用利息分摊协议、利息分割单进行扣除的方式,在营改增后不再有效,企业应提高纳税遵从度,做好免税备案,依法开具发票,避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补税损失。

    (作者单位: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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