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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下降就可辞退员工? 法院:餐饮公司此举违法,判赔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刘政人性本恶 2018-01-10



经济效益下降就可辞退员工?

法院:餐饮公司此举违法,判赔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餐饮公司以经济效益下降为由,解除了杨先生等八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在该公司工作四年多的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代通知金等。法院判决餐饮公司败诉,向杨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两万多元,同时驳回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辞退员工餐饮公司被起诉

  2011年4月11日,杨先生入职阳东某餐饮公司,任客房部服务员。2015年12月30日,某餐饮公司作出客房部调整通知,主要内容为:由于经济效益较往年下降,将于2016年2月1日起暂停对外营业,只做内部接待,精简员工,为此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杨先生等八名员工,在2016年2月1日前自行办理离职手续并正常发放离职前工资。

  2016年3月,杨先生向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自己没有收到客房部调整的通知,在2015年12月30日被公司安排前往阳江某项目部后勤服务公司做临时工作,2016年1月后被某餐饮公司解雇。同年6月,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餐饮公司在裁决生效后五天内一次性支付杨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325元。

  杨先生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餐饮公司向他支付:代通知金23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15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3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杨先生与某餐饮公司认可杨先生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300元,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限某餐饮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杨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000元;驳回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餐饮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杨先生与某餐饮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杨先生认为,一审判决对代通知金不予支持是错误的。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没有写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但是该法条已经规定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某餐饮公司辩称,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某餐饮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杨先生发出客房部调整的通知,提前一个月告知了杨先生。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应当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的情形,因此杨先生的请求没有理据。

  某餐饮公司也提起上诉,认为其公司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杨先生提出违法解除赔偿金依法无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存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餐饮公司经营效益下降,于2016年2月1日停止对外营业,只做内部接待。停业前一个月即2015年12月30日发出通知并分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某餐饮公司没有违法。杨先生收到调整通知后与某餐饮公司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杨先生自行到其他公司工作。

  杨先生辩称,某餐饮公司的离职表,可以证明杨先生是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某餐饮公司不能合理解释杨先生没有提交辞职手续的原因,证明其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阳江某项目后勤服务公司是受某餐饮公司管控,他是被公司调派去帮工的。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经营效益下降不是辞退员工的合法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餐饮公司上诉称本案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所以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杨先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某餐饮公司并未就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以及双方是否进行过协商,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进行举证,因此,对某餐饮公司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某餐饮公司称与杨先生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供阳江某项目部后勤服务公司收据。经审查,该收据仅可以反映杨先生收到该后勤服务公司1950元,未能证明某餐饮公司与杨先生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餐饮公司以经营效益下降为由,与杨先生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某餐饮公司支付杨先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000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杨先生上诉请求某餐饮公司向其付代通知金2300元,因某餐饮公司与杨先生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其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解释 

  关于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依法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三十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日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代通知金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撰稿人:冯馨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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