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劳动仲裁时效,你知道它的特殊性吗?

 万宝全书 2018-01-11

【案情简介】关键词:双倍工资时效加付赔偿金

李某等于2008年到黄山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有限公司改制对外承包经营(自然人承包经营),李某等继续在对外承包经营的有限公司工作,但是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4月份李某等以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屯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并加付拖欠劳动报酬部分100%的赔偿金等。

屯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不服,均向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要旨】

屯溪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但是双倍工资不是劳动报酬,应当受到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即权利的主张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为一年。本案的劳动用工关系建立的时间为2008年,所以在2012年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显然过了仲裁时效。至于拖欠劳动工资的加倍赔偿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之规定,现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加倍赔偿的法律后果。

屯溪区区人民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第85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李某等的诉讼请求。

李某等持原审起诉意见提出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后语】本案的争议焦点:

1、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在于李某等与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是2008年还是2010年,从本案的事实来看,李某等早在2008年就已经在有限公司上班,中间并未中断过,虽然在2010年有限公司将业务对外承包给自然人经营,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也就是说,李某等人的劳动关系依然是和有限公司建立的,所以劳动用工关系的建立应当是在2008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的法律责任也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如果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在2008年之前,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2008年2月1日开始计算,如果是2008年之后建立劳动关系,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支付应当从建立劳动关系满一个月的次日计算,所以劳动者在2012年才提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显然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所以律师建议劳动者要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定要注意权利主张的时效性。

2、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加付赔偿金的成立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之规定,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所以要主张加倍支付被拖欠劳动报酬,也有前置条件的限制,否则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