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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基金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至道从容 2018-01-11






一、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含义和形式

契约型私募基金是指由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作为当事人,通过订立专门的基金合同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非公开募集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而形成的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基金。

二、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纳税主体

(一)契约型私募基金不是单独的纳税主体

契约型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者等多方通过缔结契约而形成,基金只是一种信托财产,不是一种经济组织,故契约型基金本身不能作为单独的经营主体和纳税主体承担税务。

(二)契约型私募基金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主体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称:“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了在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2017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财税〔2017〕56号文”)(2018年1月1日起将施行)对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纳税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明确了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明确规定了资管产品管理人和资管产品的范围。契约型私募基金性质属于资管产品,因此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以自己名义在运营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主体。

三、契约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一)契约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称:“财税〔2016〕36号文”)、财税[2017]56号文的规定,契约型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提取的管理费收入按36号文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即基金管理服务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纳税,一般纳税人按6%,小规模纳税人3%缴纳增值税。

(二)契约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取得的分红或业绩报酬的税务处理

契约型基金管理人在实现预期的盈利目标后,通常对基金投资收入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提取业绩报酬,但这部分收益,其性质界定不同,涉税也不同。如果界定为投资收益,则不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如果界定为管理服务费用,则基金管理人除了缴纳所得税还需要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进行了跟投的情况下建议将超过一定收益率以上的基金运作收入从合同到会计处理上都界定为投资收益。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运营契约型私募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纳税要点

1、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财税[2017]56号文,私募基金管理人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其运营资管产品即契约型私募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私募基金管理人适用3%征收率前提是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基金管理人不能将所运营的契约型基金收入自身管理业务收入自有资金投资收入混同,否则一般纳税人将需按6%缴纳增值税。

3、私募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私募投资基金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4、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运营契约型私募基金增值税应税范围及应纳税额计算

1、运营契约型私募基金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范围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销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1条第5项所列金融服务的,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而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运营契约型私募基金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增值税应税范围主要如下:

(1)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或明确承诺为保本的收益需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称“财税〔2017〕90号文”),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利息收入应纳增值税额=全部利息收入÷(1+3%)×3%

(2)转让金融商品收入如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等按金融商品转让服务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转让金融商品收入应纳增值税额=(卖出价-买入价)÷(1+3%)×3%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根据财税〔2017〕90号文, 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实际买入价和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孰高来确定用于计算销售额的买入价。

2、无需缴纳增值税情形

(1)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投资收益,如股息、红利,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收入。

(3)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属于免税收入。

(4)购入非保本型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的收入。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收入是指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后的转让收入。根据财税[2017]56号文,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36号文中的金融商品转让。但并非是指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只有在资产管理产品是非保本的,且在持有至到期的情况下才无需缴纳增值税。但对于赎回没有固定存续期的资管产品,是否属于持有至到期仍有待明确。

由上可见,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营期间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投资收益、转让金融商品如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等取得的差价收入需要按3%缴纳增值税。存款利息、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投资收益购入非保本型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的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这是将基金层面的增值税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来缴纳,明确纳税主体,有利于国家对契约私募基金增值税的征收。

(五)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能否享受证券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指出: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卖卖股票、债券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根据2003年版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而不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2年修订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范畴 。因此,一般认为私募基金在2013年6月1日之后方始取得法律地位。有观点认为财税[2016]36号文是于2016年出台的,此时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因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享受对买卖股票、债券收入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但主流观点认为,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收入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对营改增之前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免征营业税政策的延续,财税[2016]36号文中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募证券投资资金,因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能享受此免税政策。这两种解读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此点还有待进一步解释和明确。

四、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一)   深入学习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

2018年1月1日即将到来,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重点抓紧学习财税〔2016〕36号文、财税[2016]140号文、财税 [2017]56号文、财税[2017]90号文等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的最新法律、法规、规章,深入了解增值税最新动态,学习增值税相关的政策,为准确做出涉税判断奠定基础,从知识储备方面做好资管产品纳税准备。

(二)   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

如前文所述,目前资管产品涉税政策尚有待进一步解读和确定之处,不同的地区可能会存在政策执行差异。因此对于不确定的事项,建议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8年1月1日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地沟通,了解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政策,避免涉税判断不准确带来税务风险。

(三)   与投资者进行充分的沟通

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投资者从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将被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增值税税负承担问题以及政策变更对预期收益率的影响程度。

(四)  根据最新资管产品征税政策做好基金合同设计

建议根据最新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政策重新设计基金合同,合理解决增值税税负承担问题。

(五)  选择合适的增值税应税补充方案

针对财税〔2017〕90号文,部分券商拟定了几种增值税应税补充方案供管理人选择,如申万宏源提供了以下三种方案:

1.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2.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3.根据90号文第五条第(二)款所列金融商品2017年12月31日浮盈浮亏情况,浮盈的采用市价做成本,浮亏的采用买入价做成本。

管理人应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并尽快咨询当地税务局,选择最合适的增值税应税补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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