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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吾道有涯 2018-01-12

会计准则

(1)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2)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

(3)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税法:资产确认为税务处理项目

(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带来应税收入

(2)该资源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存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存货的范围: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等。

2.存货的初始计量(会计准则):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其他成本: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2.存货的初始计量(税务处理):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外购存货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等作为计税基础

投资者投入的、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按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盘盈的存货按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会计处理上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税务处理上要作为其他收入计入应税收入。

3.存货的后续计量与扣除(会计准则):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3.存货的后续计量与扣除(税务处理):企业领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各项存货的使用或者销售,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方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4.存货的期末计量与纳税调整(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

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合同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或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

存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甲材料可变现净值=820-300-30=490(万元)
账面成本=500万元
减值损失10万元
(2)乙产品有合同部分可变现净值=1.2*1000-240=960万元
有合同部分成本=1000万元
减值损失40万元
(3)乙产品无合同部分可变现净值=1030-80=950万元

减值损失5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损失 10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甲材料 100000

——乙产品 900000

4.存货的期末计量与纳税调整(税务处理):不考虑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情况下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计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计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时,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5.存货的盘亏或毁损(会计处理):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5.存货的盘亏或毁损(税务处理):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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