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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事实与价值二分的问题?

 余文唐 2018-01-12
简而言之,普特南认为伦理概念本身是“混杂”的,这种混杂中价值与事实相互缠绕,甚至认可“价值事实”这个概念,价值事实则贴近于表达“合理性”的可接受性标准和范例。

普特南主要是反对的是逻辑经验主义者的三分法:即可以用经验退证的综合判断,逻辑规则的分析判断,以及无认识论意义的形而上学判断、伦理判断和美学判断。而这种三分法追溯而来,和休谟的《人性论》中的事实内容”(matter of fact)与“观念关系”(relations of ideas)区分,前者针对的“是”的命题,而后者针对的是应当。传统的意义的事实与价值二分,其实就是无法从“是”里面退出“应当”。于是这种二分法里面,认知上有意义的事实判断其实就是(卡尔纳普)是作为整体的科学陈述体系,包括观察术语和用于假设解释的理论术语。

问题于这个事实的规定过强,而此处价值被看做成“观念”的一类。大部分时候我们不是通过低语境的规范语言去进行事实描述,掺杂了大量日常描述性语言,而后者本身就带有价值解释性,简单而言我们持有某种“态度”去描述一个“事实”,甚至态度不同影响我们叙事中对事实细节的不自觉排列和摘取。就作为观念的价值而言,意义本身是价值和事实的桥接,比如“猫草席上”这个事实描述于我们文化中猫是个可当独立对象的动物,要是某个可能世界里某个文明就把“猫和席子”当个体x呢?那就成了“x地上”,这也是个事实判断啊,而且这个例子也说明我们的事实判断也不是“全局性”的,都是局部描述,受观念视角影响,此处作为其中一种观念的“价值”也同理。所以,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能够被我们合法地使用并不等于两者的区分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很多时候进行价值判断的时候并不一定是设定了原子价值命题来推证一个复合价值命题,而是认同某种语境中对于价值概念的主流解释(或个人解释),再通过描述性语言进行比对。如此而言,我们描述某种事实的时候,我们语用产生的意义本身就包括价值解释。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一书中就已经提出和论证过“价值事实”的存,也是类似的状况。最简单的一个例子就是“他是冷酷的”,既是一个价值判断,也可以被当作成事实判断引用到另一个价值判断中(此时冷酷这种描述用词又和“负面”这种较为基础的伦理判断命题桥接了,成了一个“冷酷是负面”的这样一个价值事实),而它能够成为价值判断本身,是因为我们认知上用意义解释桥接了“某类行为-冷酷”这个判断,这个桥接本身也是个价值事实,而我们通过价值事实产生的观察视角又描述成了事实判断(当然这种判断是卡尔纳普那种科学整体性的事实的局部,甚至是刻意的局部)。否则,单纯冷酷这种形容词谓词逻辑系统中外延解释远不止一个,而我们就算列举无数种冷酷类型也无法直接解释冷酷,虽然我们确实能够使用它。

=====更新一下========

抱歉某些人想得并不成立。


某些人大可不必每次都玩最后才想起引入一个自己理解并不深入的概念,就强行拍板一个结论的玩法(顺便喜欢使用“实际上”这种说辞避开论证,从自己预设的东西出发),脑补性地论证得如面团,玩“我宣称我看到了世界”的游戏。
另外,那个例子是普特南自己举的(不是我举的),目的是说明伦理概念和事实描述的“混杂”,而非一种“困难”(当然某些人最喜欢对着稻草人说,顺便对着镜子论证),更非Ayer和斯蒂文森情感主义论证语境中的一种“困难”,普特南并不是通过伦理概念和价值语词使用特殊性去阐发的,而相反是弱化了强意义的逻辑经验主义的事实概念。
然而,价值事实普特南那儿是被当做逻辑前提加以辩护的,并非引入用于解释的特异性概念,所以不是换种说法也能成立就可以取消的,你需要反驳这个概念前提的不合理性。其次,能够取消到不成立(按某些人的说法,是“困难”)这两个判断中间也隔着一万里远。这是个基本的常识问题。

而这两概念本身就有很多区别,某些人拍板直接可替换也是醉,也是挺不容易的。

斯蒂文森《伦理学与语言》中提到的“劝导性定义”不能等同为一种“可接受性标准”,价值事实更多是普特南本身设立的一类混杂价值和事实判断的二阶规范,它更接近于一种“道德判例”。首情感主义去区分价值与事实的二分和逻辑经验主义并不是一个逻辑(普特南的反驳语境针对的是后者),前者强调的是价值语词语用过程中的非中立性和价值语言本身非描述性也非意义性(用作说服与劝导,当然Ayer是认为其完全排除事实内容的,斯蒂文森没这么强),而逻辑经验主义更多体现事实语言的严格化。价值事实本身是在后者立场上建立了一个基于事实语言混杂价值定义的中间概念。而情感主义立场上,普特南价值事实本身依然试图建立规范性的事实描述。劝导性定义这个概念的核心恰恰是强调了语词本身除却描述意义之外的情感意义,这种辩护才使得斯蒂文森的价值语词的基本规范是语用中构成的并对情感进行唤起。所谓才会有“劝导”,因为我们对于价值术语进行重定义时候,传递的是一种情感力量,即弱化语境中语词本身的意义生产,而强调倾向与心理过程。于是诸如“善”这种反而是不好定义的,但是“善”的外延很好被重定义,功利主义的善(比如最大幸福,或者parfit等人的某种高秩序生活成效)也可以看作一种劝导性定义,黑尔的立场从这里得到启发甚至转向价值术语的“功用性”。这种语词功用性论证和作为道德判例的价值事实规范是无法直接替换的。


最重要的是采取劝导性定义重新解读(当然无法直接替换,上文已述),脱离了普特南某种规范性预设,对普特南那个例子原有说明用途根本没有半毛钱影响,而是变了解读语境。此处使用冷酷变成了一种反面的劝导性定义而已,但冷酷从语词使用上依然是价值意义和描述性意义混杂的,产生了另一种概念意义而已,也谈不上避开了所谓普特南的“困难”。

当然要反驳普特南也很容易。这是另一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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