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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来源 | 实践视域下的指号、意义与思维

 悲壮的尼古拉斯 2020-10-16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主办

实践视域下的指号、意义与思维

——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参照对元实践哲学问题的探究

 高来源 | 文

作者简介

高来源,黑龙江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外国哲学教研室主任,长期致力于西方实践哲学方面研究。

摘   要:实践哲学的相关问题是国内外学界近些年所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然而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囿于传统精神-物质、理论-实践式的二元思维方式的影响,总是从理论本身的变动方面展开,较少突破其局限而上升到元实践哲学层面的追问,也即哲学之实践转向所蕴含的思维本身的实践维度得以可能的内在机理及其意义为何没有得到阐释与辩护。鉴于此,本文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参照,通过对指号、意义、概念、判断与思维之间关系的实践性阐释,阐明哲学思维从传统思辨性的逻辑模式向实践探究性的逻辑模式转向的路径及意义。

关键词:指号  意义  元实践哲学  思维判断

人类总是用语言、思维来表明自己与一般性动物、乃至自然界之间的根本性区别。然而这是否就意味着思维能够独立于自然之外,进而只是把握外在地附加于这个自然世界之上的东西呢?对此问题,传统观念论哲学似乎大都持肯定的态度:要么把思维看作是一种凭主观推测的心灵功能,甚或灵魂固有,要么把思维看作是对纯粹理性所创造之概念的纯形式逻辑式的演绎。由此,超验的思维、观念就成了必然之物,以至经验、自然都成了获得真理的障碍,成了需要被超越的事物。然而不可否认,从现实的角度来说,人是生活于自然世界之中的,正是人与自然的连续性、交互性使人的思维得以可能。因此,人类因语言或思维而区别于一般性的动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和自然世界是完全对立的,更不意味着概念思维或理性可以作为人的绝对替代者来把握。事实上,正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连续性、整体性及其中所蕴有的张力性关系,善、自由、理智等等才可能是真实的、有内含的、有价值的。基于此问题背景,本文从指号、意义的自然性维度、实践性本质及其与思维之间的内在连续性关系为切入点,以古典实用主义的指号理论为参照,尝试在重新阐释意义、指号及判断之间关系的基础上,论证传统的思辨哲学向实践性的探究哲学转向的可能性及其内在机理,进而也为思维的实践性维度之合法性提供一种可能的论证。

一、指号与意义的实践性纠缠

通过对哲学史的考察我们会发现,传统哲学对于思维的理解几乎都和超越经验之外的灵魂或理性直接相关,进而认为语言只是其附加品,它们所传达的意义或观念才是和永恒真理直接相关的。例如柏拉图从理念论的角度出发,认为人对事物之意义的理解只是对灵魂所看到之理念的回忆,纯粹的思想观念只是灵魂自身与自身的对话,因而语词对于真理来说并不是必要的,其最好的状态只是对理念的模仿。“言说最好的方式在于对名称的使用,所有的(或大部分)这些名称都与它们所命名的事物相像(即,适合于它们)”。(Plato,p.151)因此伽达默尔批判说:“柏拉图所发现的理念对语言真正本质的遮蔽,比在使用或滥用语言中发展其技艺的智者派的理论还要大”。(Gadamer,p.408)然而,近代以来的唯理论甚或观念论,却几乎都继承了柏拉图的这一看法:或者从天赋观念的意义上来理解思想的独立特质,或者从纯粹理性的意义上来理解思想的超验本性。进而语言就成为其所表达的、既定性的概念或观念的外在载体,而由后者所构成的理性世界便具有了相对于经验世界的优先性。即使洛克已经认识到思想与语言间的关系,也只是把语词的意义看作既定的观念:“所有的语词,就像我所表明的那样,除了直接表示说话者的观念之外什么也不表示”。(Locke,p.406)因此,他“低估了意义的社会性前提”,而只认为“意义是心理的或私人的事物”。(Priest,p.78)对于这些现象,杜威的评论是比较中肯的:近代哲学家总是把“论说”看作是“一个分离于空间和物质性实存的世界,一个由感觉、映像、感想所构成的单独的、私有的世界”。(Dewey,1981,p.135)如此,就呈现出一个特殊的情景:语言所蕴含的即为思想本身——一个为概念所构成的独立精神世界,而语言符号本身则是可被边缘化为一种外在的附加载体。循着这种二元式的思维模式,指号与意义、思想与实存之间如何统一的问题就成了不可跨越而又不得不跨越的困境。
相对于传统哲学的这种观念,古典实用主义一开始就表现出了一种反叛,即不再把思想看作是超验的,而是孕于经验之中的,是在与周围世界的交互作用中通过指号而展现出来的结果。如此,在讨论思维认知或心灵时,便不能将语言指号作为边缘化的、外在于思想的存在来看待,而需把它纳入课题性的关注中心来把握其相对于思维的关键性意义。众所周知,当皮尔斯把“实效”(pragmatic)作为自己哲学观念的核心表达以批判康德为首的传统哲学时,他所着眼的显然不是思辨理论自身的完满性,而是思维的实践性,是如何把形而上学和经验世界连续起来的问题。而他解决这一问题的切入点就是指号(signs)。在《关于对人而言的某些能力的质疑》和《四种不能的一些结果》两篇论文中,皮尔斯通过对传统认识论的批判性考察,否定了后者所推崇的内省能力、直观能力。他认为人类根本不可能仅通过直观或内省而不与其他事物发生联系就能获得认知,一切的认知、思想都是通过指号而实现的。(cf.Peirce,1934,p.251)皮尔斯由此展开了他的符号学理论,认为“最高阶层的现实只有通过符号才能获得”。(Peirce,1958,p.327)他的指号并非日常语词,而是他所谓的再现体(representamen):“相对于某人而言在某方面或某种能力上代表着某事物的事物。它向某人言说(address),也即在那个人的心里创造出一个等价的指号,或者也可能是一个较为成熟的指号”。(Peirce,1932,p.228)与传统哲学把语言分为形式与内容的二分方式不同,皮尔斯的指号拥有一种三元机制,即每一个指号都与作为指号的对象、根据、解释项相关联,或者更确切地说,任何一个指号都包含着这种三元纠缠关系。事实上,皮尔斯的实用主义准则也正是由此入手的:“概念,即词语或其他表达的理性意旨,仅仅在于它与生命行为可想象的关系;因此很明显,既然源生于实验的事物能够对行为有某种直接的关系,那么如果能够精确地限定所有可想象的实验现象(概念所包含的肯定性或否定性),人们就会在那里对概念拥有一种完整的限定,而且在它那里绝对再没有更多的东西了”。(Peirce,1955,p.252)从皮尔斯对实用主义准则的表述中,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语词及概念所拥有的意义并不是外在给予的,而是在蕴有生命行为之相关因素的实践进程中生成的。或者说,语词、概念、意义之间既不是同一性的关系,也不是可以相互分离的外在关系,而是其中蕴有一种实践性的纠缠过程。因此,观念的清晰性并不在于概念本身,而在于厘清这三者及其与实践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皮尔斯不仅剔除了康德的物自体概念,而且明确了概念以至思维本身的实践性维度。也是在这种意义上,他力图在符号学(Semiotic)的基础上提出一种相对于康德形而上学的新科学形而上学。
相对于传统思辨哲学,皮尔斯对指号逻辑的探究显然是具有颠覆性的。它不仅影响了后来的符号学、逻辑学的研究路向,更为实用主义哲学确立了一种实践性的理论旨趣。如果说詹姆斯没有意识到语言符号对于思维的这种实践性影响,而只是力图从心理学、经验哲学中展现这种实践哲学旨趣,那么杜威哲学则展现出了与皮尔斯哲学更为密切的家族相似性。但与皮尔斯深受中世纪唯名论(尤其是邓·司各脱主义)的影响而沉溺于指号逻辑体系的建构不同,杜威则力图进一步推进皮尔斯理论中的实践元素,通过对指号之实践性本质的阐释,确立逻辑判断乃至思维本身的实践性特质,进而对哲学思维方式进行一种彻底的实践转换。
与皮尔斯相似,杜威的“语言”也并不单指日常所说的话语或书写的语词,而是指更广泛的指号。如其所言:“说语言对于思想是必需的,就是说指号对于思想来说是必需的”。(Dewey,1986a,p.301)但是这种必需性并不等于同一性。就单纯指号本身的存在来说,它仍是一种物性存在,而思想按传统哲学的说法却是精神性的,存在形式的质性差异决定了二者之间的距离。但指号并不同于一般性的事物,它是“属我”之物,是因“我”而生的。或者用杜威的话来说是“人造的指号”,因而它天生就带着“属我”的成分:意义。因此,当进行思考时,“我”与指号之间并非单纯的物理碰撞,而是通过因这种交互性的碰撞所形成的指引进入到其所蕴有的意义“空间”。思维运行时所处理的并不是指号或语词本身,而是它所蕴有的意义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某种行为指引。所以,我们是通过事物所蕴有的意义来“思考事物,而不是用事物来思考”。(Dewey,1985,p.5)“没有意义,事物只是盲目的刺激,或者是快乐或疼痛的际遇性来源”。(Dewey,1986a,p.302)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杜威认为指号并非先天就是语词,也不会因为它被看作是精神性的就变成了语词,它是通过所获得的意义而成为语词的。即指号之为思想,就在于它所蕴有并能够展示出来而发生某种效应的意义。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指号所蕴有的意义虽然决定了指号的身份,但并不意味着其物理性存在是可有可无的,甚或只是一个相对于思想来说的“水管”式的存在,而是直接关涉着意义得以生成的关键,是意义能够被交流的先决条件。以看书为例。看书时,与视觉感官直接发生关系的并不是意义,而是拥有某种指向性的物理指号。因为阅读者理解纸张上所刊印的每个指号所代表的意义,因此循着指号所提供的意义指向,才获得其蕴有的内容,进行所谓的“思想的交流”。由于思维关注焦点的针对性,及由此形成的认知行为的习惯性,指号自身的物理性存在才总是被遮蔽,仿佛心灵和文字所蕴含的意义直接发生关系。就像海德格尔说的那样:“只是由于在日常的说话中语言本身并没有把自身带向语言而表达出来,而倒是抑制着自身,我们才能够不假思索地说一种语言,才能够在说话中讨论某事、处理某事,才能够进入对话,才能够保持在对话中”。(海德格尔,第148页)也即,在作为语言而表达某种思想时,语词作为一种物理性的符号总是在极力地隐匿自己,从而思想的内容才会被顺畅的传达、接收。但是,隐匿并不等于没有,如果没有与指号的这种相互性作用,理智显然也不可能直接与意义发生关系,意义的效应也不可能被实现,进而所谓的意义也就不会存在。所以,“意义本身不是有形的事物,那么它们就必须通过附着于某种物理性的实存而固定下来。被特别预置出来以固定和传达意义的实存就是指号或符号”。(Dewey,1986a,p.302)尽管在交流中物理指号并非思维的关注焦点,但对于意义的生成来说却是不可或缺的;指号的出现标志着意义的限定性、确定性和可交流性的产生。指号与意义的这种纠缠性和统一性不仅意味着只有在二者共生性的实践统一中语言才真正获得了自己的身份,思想才真正获得了现实性的出场,而且也客观地表明了思想与实践性的自然世界之间的连续性。

二、作为自然事件之实践性结果的意义:自然语境之下

既然指号之为指号就在于其所蕴有的意义,那么是否意味着“意义”是一种完全既定的、从外部附加在指号上的、超自然的纯粹精神性存在呢?与传统哲学常把意义归属于灵魂、纯粹理性化的观念不同,杜威认为“意义并不是一种通灵的存在;它首先是一种行为属性,其次是对象的属性”。(Dewey,1981,p.141)即意义不是超自然的,而是人在自然之中通过实践性交互作用生成的,或者说,指号的意义之生成与人之自然维度、历史维度、实践维度有着内在的连续性和统一性。
传统哲学,尤其自笛卡尔以来的认识论哲学,把人分为精神性的心灵和物质性的身体的做法显然有着明显的神学痕迹。因为如果人是身-心或精神-物质的结合体,那么这种划分本身就设定了物理性的身体和精神性的心灵两种既成性存在,或者说二者都是被先验给定的。如此,二者的统一就只能求助于某种外在的力量。既然现实世界中的一切都不是完满的,那么在理性主义者那里,二者的结合就只能通过超越于自然世界之外的神秘存在来完成,甚或直接把心灵理解为超自然的存在物。其结果就是意义拥有了天赋的永恒本质,进而得出“事物与意义的符合是先于论说和社会性交往”的结论。(ibid.,p.136)在此基础上,现实世界的一切都是给定的,甚至宇宙也是“循着论说模式而构建起来的具身化的文法秩序”。(ibid.)所以,理性主义的这种方式不是弥合了二元分裂,而是通过质性的划分固化了这种分裂。其结果不仅忽视了语言指号对思维的关键性作用,而且割断了思维与周围世界之间的连续性关系,把意义、思想推向了神秘的领域。如杜威所批判的:“意义,在形式和本质的名称之下,已经常常被誉为存在的样式了,并且超越于时空性的实存之上,不为变迁所侵害;而同样不会惊讶的是,为它们所拥有的思想也已被看作是非自然的精神力量,远离于所有经验性的事物”。(ibid.,p.133)尽管经验论者看到了这样的问题,但因过于局限于“大脑结构的某种特殊性或某种心灵的特殊性”,而把指号看作像水管一样只是“传递拥有先在性和独立性实存的观察结果或观念的中介”。(ibid.,p.134)于是意义就成为“在语言之前就已完成了的情感与思想”的东西。(ibid.)如此“指号在创建反思、预见和回忆时的职能就被忽略了”。(ibid.)
鉴于此,杜威否定了把人看作是身-心或精神-物质之结合体的这种二元论观点,进而从连续性和整体性的角度把人的活动看作是有机的、“心理物理性的”。而所谓心理物理性,是指“需要-要求-满足在活动中是联合出场的”。(ibid.,pp.195-196)即人的活动本身就蕴含着通过与周围世界的相互作用而满足自身需要的自然能力,当这种自然能力展现于主动性的要求进而通过物理性的行为、内容性的指号实现出来时,便拥有了心灵或理智性的存在状态。自然能力、语言交流与交互性的实践行为在人这里是共生的整体,三者只有在这种整体性的关联中,属人的意义才得以生成、彰显。因此传统哲学语境下的精神或心灵只是自然交互性事件的一个结果,而非自然之外所给予的一种既定存在。由此就摆脱了二元思维中因追问物质性的身体如何拥有精神而不得不求助于灵魂等神秘力量的困境,进而在源生于自然世界的交互性事件中为意义留有一席之地。
为说明意义与自然的这种关联性,杜威从自然论的角度,对感触(feeling)、感觉(sense)进行了考察。既然人是一种“活的生物”,那么他同其他机体组织一样也需要通过自己的感触能力与周围世界发生交互性的关系。但“当生命在机体组织的特殊条件下成为一种事件的特征,同时‘感触’通过复杂运动和辨别性反应而被突显为生命形式的一种特质时,‘心灵’就成为感触性生物所承有的一种附加属性”。(ibid.,p.198)由此,生命体便获得了能够与其他生命体进行相互作用,继而进行沟通的自然条件。当把感触到的内容通过某种具有指示性的指号表达出来、记录下来,用以交流时,指号就获得了意义而成为语言,而事物也由此拥有了意义而成为思维的对象。这种情况下,“感触的各种特质就变成了对外在事物之客观性差异的意指,成为对过去和即将到来的片段的意指”。(Dewey,1981,p.198)即感触本身不再是单纯的本能表现,而成为有意识的、能够被记录和预测的感觉。相对于原初的感触来说,此时的感觉已经有了某种可被认知的参照,进而不再是潜在的、模糊的、本能的,而是有了某种明晰的对象性和指向性。但感觉不等于意指,因为后者明确“包含着对一种作为指号或其他事物之指示性质的使用”。(ibid.,p.200)因此,相对这两者而言,感觉可被理解为源生于感触但可通过指号表达出来的“直接意义”或“内在意义”,即当这种感觉通过可被用作某种意指的指号(归属于某种指号体系)展现出来与其他生命体进行沟通时,它就成为了现实性意义,而这一指号也就获得了其现实性存在的合法性。从这个角度出发,杜威认为:“就人类而言,理智与意义就是交互作用有时以特殊的形式所表现出的自然结果”。(ibid.,p.142)
显然,与近代认识论把感觉直接等同于经验或一种低级的认知不同,杜威在生命功能的意义上强调了本能性的感触与自觉性的感觉之间的差别及其内在的连续性,以及这种连续性对意义、语言之产生的决定性作用。在此基础上,无论是思想的发生还是指号对意义的拥有,乃至语言的生成,都不可能抛开自然性的、物理性的相互作用而独自完成。由自然性的感触而生成的内在感觉通过指号被交流出来、展示出来、成为他者所认可的意义,从而拥有了相对于行为来说的指向性效果。同时,伴随着这一过程,指号因相互作用所产生的沟通欲望而获得了出场的契机,继而在实践性的交流行为中使意义得以生成。因此,如果说自然性的交互作用下从感触到感觉的演变为意义的生成提供了基础性条件,那么人与人之间的社群性交往则让潜在的意义通过语言变成了现实。这种转变不仅让原本苍白的声音、姿势或记号成为富有意指的语言,而且让自然事物拥有了属人的意义,使本能性的行为有了明确的方向指引,从而又让意义有了普遍性、确定性的特征。这也就是杜威说的:“意义是使用和解释事物的规则;而解释总是相对于某种结果来说的关于潜在性的归属”。(ibid.,p.147)从这个方面来说,意义就是语言、自然世界及在此基础上发生的实践性事件所构成的整体及其展开,因而它并不是外在附加于实践世界之上的,而就是这个实践世界的构件。事实上,也只有从这个角度出发才能理解,人之生命、生存的重要性和合法性依据并不能从神秘的彼岸世界获得,而必须从其实践进程本身来建构。

三、从语境到境遇:语词与概念间的实践距离

事实上,当从自然论的角度把意义看作自然世界中交互性的实践结果时,已然打破了传统观念论赋予思维的那种纯粹精神性和独立性,而确定了其与周围世界之间的连续性和统一性,以及在此基础上意义所突显出来的实践性特质:意义是在交互性的自然事件中生成的实践后果。如此,就不能把语词指号所蕴有的意义当作纯粹形式化的既定概念来理解,而必须关涉其所存在于其中的语境。正如杜威所言:“符号的意义并不是内在固有的,而是被衍生的”。(Dewey,1985,p.4)既然意义的生成与周围世界有着内在的连续性和统一性,那么就需从两种意义上来理解语境:一方面,单个语词必须在与其他语词的相互关联中才能固定所要表达的意义。“当我们谈话和书写时,个别性言语符号的意义是通过这个符号出现于其中的其他一些符号的语境给予我们的”。(ibid.)因此语词的意义在其既定的语言体系中有其客观性,而不是被随意附加的,也即语词的语义需要在其所属的语言体系、所使用的文本语境中获得理解。这不仅是语言指号的原本之意,也是交流得以顺畅进行的要求。但是语境中的语词之于实践来说并不是绝对给定的、单向指引的,而是交互性的、共生性的。实践通过语词所指,使其自身在面向未来的趋向中获得可供交流的目的和意义,而目的和意义也通过实践获得了其现实性存在的契机,并在其中进一步展现自身,孕育自身。因此另一方面,就语言作为思想之必要构件而言,语词之语义又并非封闭性的纯粹形式化存在,而总是通过语境形成相对于实践行为来说的某种效应而得以生成。因此,语境又并不单指前后的语词文本间的关联,还“至少包含……背景和选择的旨趣”。(Dewey,1985,p.11)即语词的语境、思想的背景与实践的境遇总是交织在一起。这也就决定了语言无论是被限定为思维的载体,还是被限定为思维本身,都与周围世界、实践行为以及由此而展现出来的社会因素、历史因素保持着内在的统一性和连续性。
当人与周围世界发生交互性作用时,这一过程中所发生的事件通过语言而被记录下来,从而获得了可供交流与传播的形态,以至和未来发生的实践形成某种参照。在这一过程中,不仅作为工具的指号获得了意义,而且事物也因拥有了可被思考的形式而在意义系统中占有一席之地,继而在思维中形成某种选择旨趣,这就为思想语词或概念构建了一种实践性的语境。“因为我们从来不会孤立地经验对象或事件,也不会孤立地对对象或事件形成判断,而只有在与一种语境性的整体相关联时才可以”。(Dewey,1986b,p.72)若把这一过程放置于社会层面,则就表现为语言、思想与文化传统间的内在关联。指号所蕴有的意义之可传播性决定了过去的实践过程可为当下实践行为的顺利行进提供参照,当这种参照被认可进而成为一种行为习惯时,从社会的意义来说,就是其所呈现的某种文化特质。随着未来事态的发展,问题性境遇对顺畅性行为造成了阻断,也即语词所表达的意义和所达到的效果之间产生了偏差,继而陷入困境。如此建基于传统习惯的思维背景就失去了效用,成为被审视的焦点,进而通过语言工具的实验性作用,重新确立新的语境以为行为提供意义指向,为行为的顺畅进行提供背景支撑。实际上,语言的社会性使用本身就是一种限定,就像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语词意义的生成本身就是价值评估、选择和思维方式之沉淀的结果。这种结果以观念的形式被固定下来,并被传播,为其所属社群的成员遵循。所以杜威认为“固定的或稳定的观念就是一种表达已经被建立起来的社会态度或者习俗的事实”。(Dewey,1916,p.187)一方面,这个确定性的观念为其所属群体提供某种行为方式的指引和解释周围世界、解决所遇问题的参考基础;另一方面,它也使其所属群体成员形成某种常识性的心理机制和价值取向,从而在与周围世界的相互性关系中呈现出某种特征。当然,文化的本质并不在于盲目的固守,而是为理智实践得以行进提供基本的支撑和参照。正是在此意义上,杜威认为:“传统是解释、观察、评价、清晰地思考任何事物的途径。传统是思想必须呼吸的周围空气;除非吸入了一些这样的空气,否则没有人会有观念”。(Dewey,1985,p.12)
尽管人们在日常的思想与交流中没有明显地关照过语境,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摆脱语境的影响。“我们之所以能把握住我们自己语言中的话语的意义,不是因为不需要对语境有所了解,而是因为语境如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ibid.,p.4)因此,语词、意义和实践性的语境密切相关。既然指号以至思维的合法性在于语境,那么语词指号与概念之间的关系就需进一步澄清。一般情况下,人们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把语言归到纯粹精神性的、理性概念化的范围之内,将其看作是一种纯粹形式化的存在,从而在语言和外在世界之间构建了某种泾渭分明的对立,即对应于现实世界,语言独自形成了一个可以按照自己固有逻辑规则运行的语言世界。如此就能明白为什么当哲学在20世纪初面临身份认同困境时,弗雷格、罗素、摩尔等人则试图“用逻辑的纯粹化版本替代语言”。(Sowa,p.345)然而杜威的看法与此相反,思维的问题并不等于单纯的语言指号,更不能通过封闭的逻辑符号系统穷尽或替代现实的思维本身,因为它是与交互性的实践行为过程相统一的。语言指号与现实世界之间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决定了对二者进行单向的固化理解的空洞性和谬误性。语言本身是自然交互性作用的结果,它的出现意味着属人世界的生成。即自然世界因语言的出现而拥有了某种指向性的意义,也因此获得了相对于人来说的价值维度;而语言(蕴有意义的指号)则生长于实践进程之中,因其与实践活动的这种直接性或间接性的关联而获得了自己现实存在的合法性地位。正是在这种相互纠缠的张力中,语言和实践世界的内涵与意义都得到了扩展。这不仅体现在语言自身具有多维度的可阐释性上,也体现在周围世界向人类自身的不断敞开上。
因此,如前所述,语词意义之存在不是孤立的纯粹形式范畴的先天固有之意,而是属人性的语词在其实践性的自然境遇中之生成,故杜威说:“意义是关于什么的意义”,“所有的意义都内在地与自然事件相关涉”。(Dewey,1981,p.219)而这就从另外的角度说明了,语词、概念、思想之间是有距离的,其中蕴有时间性与空间性的实践过程。也即语词作为指号是人在空间性的自然事件中通过使用而展现出来的,并在时间性的沟通与交往中把其意义确定下来,从而才形成沉思意义中的概念。这个过程是人与周围世界相互作用的结果,更是对人之成长而言的经验过程,也即语词与概念之间存在着一个实践距离。所以,思想中的概念不可能直接还原为单个语词,而应理解为蕴有交互作用在内的实践事件。在这一事件中,当语词指号因为实践进程的推动而使自己的意义被进一步衍生、并与其他指号相关联且为其所解释从而产生某种效应时,它才展现出概念所蕴有的内容,这时概念也才是真实的。所以,概念并非单纯的指号,也不限于通过指号之间单纯的关联而形成对“他物”的解释和说明,而是必须从其所源生的、包含着交互性作用以及由此形成的实践性指向上来把握。一方面,这种实践性交往及由此产生的境遇不仅让符号拥有了意义,周围世界也因此拥有了意义:“语言是人类交往的一种自然功能;其后果作用于其他物理的或人类的事件,便给予了它们以意义或意指”。(ibid.)如此事物才能成为思维的对象,为思想所把控,进而成为人类意义世界之构成部分。另一方面,外在事物的这种语言化、形式化,又为思想提供了预示性实验的素材,为摆脱问题境遇提供有效的方向指引。但无论如何,语言只是实践的工具,而不是实践的终点。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才能真正理解杜威所说的:“就作为一种工具或被用作结果的手段就是拥有或赋予意义而言,语言,作为工具的工具,就是孕育所有意指之母”。(ibid.,p.146)显然,只有把语言所蕴有的意指使用起来、实现出来,它的意义才是现实的、有效的。这或许从实践经验的意义上进一步解释了黑格尔的那句话:“所谓揣测就是把概念设定为一个静止的点,但现实性却是一种自身运动”。(黑格尔,第15页)即,概念的现实性并不是其自身的既定存在,而是其在实践活动中的自我展开,也正因此,概念之可解释性及其对行为的指引性才能得到理解。

四、思维的实践维度:作为实践进程之构件的命题判断

通过上述可知,指号的意义问题并非纯粹的形式问题,还关涉实践性的事件。而指号、意义、实践行为以及周围世界之间所具有的内在连续性和统一性,决定了在语言指号基础上建构起来的逻辑判断并非孤立而封闭的、与事实世界相对应的纯粹意义世界或规则世界,而是有着使其得以可能的、实践性的生成维度:衍生、充实与实现。即判断的意义不在于语词及其构成的语句本身之真假,而在于其在连续性的实践行为中所能够引起的相对于目的、意识而言的效果。
杜威哲学中所蕴含的这种观点显然和逻辑原子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进而也引起了与罗素的争论。根据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理论,词项是对事实性事物的表征,而命题是由这些词项构成的,因此命题代表的就是事实性事物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在语句和事实之间有着某种固定的、一致性关系。进而他把对世界的认识转化为对语词及其关系的把握。在此基础上,罗素认为:“哲学的业务本质上说就是逻辑分析,继而是逻辑综合”。(Russell,p.147)对此,杜威显然无法认同。因为在他看来,语言符号与事实性的世界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一方也不会是另一方的完全表征。语词只是一种工具,如果把它作为一种观念固定下来,那么它对经验世界的解释就是僵化的。“词语这种僵化的影响毕竟只是一种表面的解释”。(Dewey,1916,p.186)而在生活世界中,词语总会拥有某种当下的涵义与效果,总会蕴含着超越于它原本固定的内容。如果把这个问题进一步扩大来看就会发现,这背后还蕴含着习惯、习俗与当下思维活动、行为活动以及实践境遇之间的张力。因此,当把这种关联人为割断,而只是在纯粹的语言系统中来把握语言指号及其所蕴有的指引性意义,那么其所诉说的事件就成为自给自足的既定性存在。虽然“它是开端和结尾,但它不拥有开端和结尾,因此外在的时空就必然是被附加的”。(Dewey,1985,p.11)如此就又陷入传统的精神-物质如何统一的二元论困境。
鉴于此,思想的关照和问题的解决就不能仅集中于语言或逻辑形式的构架,还要着眼于经验世界的事态发展和实践的要求,而后者更具决定性。事实上,命题及其词项的出现是“像艺术的作品一样,为了存在于正在做的、不得不做之事中的某个目的而建构起来的”。(Dewey,1916,p.57)这个目的既包含着对现实事态、已知事实的理解、把握和陈述,也包含着在此基础上预示未来、走出问题境遇的判断和指引。因此,合理的命题包含着“对所追求路线及追求过程中所运用的手段的指示”。(ibid.,p.345)正是在这个指示之下,事态的进展才表现出某种条理性和可控性。然而无论怎样,“逻辑上来讲,任何事实性的命题,只要它建构了任何推论性的基础,那么它就是假设性的命题”。(ibid.,p.346)是对事件进行分析的一种权宜,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仍受制于经验实践的需求。因而,命题判断面对的并不单纯是语言陈述本身的规范与否、真假与否,还有境遇中的矛盾和冲突在经验性的时空背景下所呈现出的各种新因素、新要求。毋宁说,它本身就是实践活动的一个构件。事件本身的进程和变化决定了判断行为的发生和发展,以及内容性命题的实验性运作。而随着事件的进行,新已知条件的增加,原有命题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或者不再适应整个事件的发展而被淘汰,或者命题中的某个词项、条件需要重新修订。因此杜威说:“实践性命题是二进制的”。(ibid.,p.340)它不仅指向目的,还关涉由此所涉及的行为手段,也即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因此,所谓命题或判断的“合理性”“并不是关于被固定了的第一原理(作为终极的前提或者作为新经院哲学家们所说的标准学说之内容)的事情,而是关于手段与结果之关系的事情”。(Dewey,1986b,p.17)
如果从生活世界的角度来理解杜威的这一观点可能更容易接受。在现实的实践进程中,问题的出现、判断与解决并不是从一个点到另一个点的单维度运动,更不是简单地遵守与执行,而是多维度因素相互作用的合力性实践进程。即在实践境遇中,命题的作用不单是把焦点从具体的事物转移到形式化的实验推演,更要返回来延续实践行为本身所提供的手段和目的间的那种互惠性张力。以康德的道德法则为例。当康德通过纯粹的实践理性而提出绝对道德法则时,余下的并非只是遵守与被遵守的非此即彼式关系,而是还有对此法则在实践性的多元经验世界中所呈现的多重样态的考察,及在此基础上对其充实、重构以使善的结果生成的问题。实践行为自身的多维度性决定了纯粹形式化的道德法则必须在相应的境遇中进行相应的重构,即“它们的真将会与它们通过理智性行为而得到的试验性结果相一致”。(Dewey,1916,p.347)因此命题判断作为目的-手段关系的一种形式样态,必须保持一种开放性以促成实践行为过程本身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杜威明确批判了传统逻辑的那种封闭性、超验性。他认为近代逻辑由于只看重逻辑命题的内容及其普遍化的形式,而把判断活动作为一种想当然的事件归隐于整个逻辑背景之中,从而忽略了判断尤其是普遍的科学判断与具体活动之间的内在关联。而事实上,“任何判断都必须被视为一种行动”。(Dewey,1977,p.12)判断并非单纯地从普遍到个体的规则演绎,而是实践活动根据语言所构建起的实验情境推动自身行进的过程。普遍的逻辑判断和科学命题也只有在目的性的行为活动中,在能够把它们转化成一种处理问题的工具或手段的实践行为中,才能生成自身的意义。由此,思维与判断并不是实践之外的事情,而是实践之内的过程。正如杜威所言:“正是因为被选择和应用的工具是为了未来的选择和应用而被创制和发展起来的,所以选择和应用的活动是属于逻辑的,而不是外在于逻辑的”。(ibid.,p.14)

五、从思辨性思维方式向实践性思维方式的转向

从语言逻辑的角度对哲学概念进行澄清是英美分析哲学解决传统形而上学问题的一条重要路径。不可否认,这一路径有利于摆脱传统哲学因各种概念的“不清晰”而形成的困境,从而为哲学打开了一个新的研究视域,让语言问题成为当代哲学中的一个热门话题。但是,当面对人的现实性境遇时,单纯语词概念的模糊性或语法的规范性并不是问题核心,其中更关涉人与人之间、人与周围世界之间交互性的实践关系。因此早期语言分析哲学或逻辑原子主义并未涉及传统哲学问题之根本。其对语言进行单纯逻辑性的构建与证明,实际上是把实存想当然地等同于指号,弱化甚至遮蔽掉了其现实性的效应。最终,它仍是以纯粹理论来阐释、证明理论自身,以纯粹概念来演绎概念自身,从而又或多或少地坠入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模式的构架中。因为演绎的完满性、观点的明晰性及理论的系统性,都是基于所予的概念、范畴本身来解决因其自身而产生的问题,甚或证明理论自身的价值和意义,这显然面临着陷入循环论证或是理论之间无休止争论的危险,而于现实事件无补。故就哲学本身的实存性境遇及其原有的旨趣来说,这种哲学理路并未完全突破传统思辨性思维模式的限制。这一点,从维特根斯坦的后期转向以及当前分析哲学向实用主义的转向便可以得到印证。
从人的现实角度来说,理论、概念的价值和意义显然不应该从其自身来寻找,而应从异于封闭性理论的实践境遇中来获得。即应打破概念内涵的先验给定性,重构语言、实践行为、周围世界与思想之间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因为语词与概念的同一性遮蔽了语词符号本身的实践性的可解释性,如果忽视这一点,语词被给定的、想当然的内涵、意义及其方向性指引就会退化为人异化的推动者,使受其影响的行为呈现为某种盲目性和被动性,而缺乏独立的思考空间。这实际上也是二元论思维模式的一种后果:在语词内涵的抽象性、普遍性与其语境性、具体性、现实性之间,人为地设置了一道鸿沟。以道德法则为例。就其作为一种概念而从纯粹形式的意义上来把握时,它所给予的只是一种行为指引,似乎摆在行为者面前的只是非此即彼的简单选项。然而现实中的道德问题远比这复杂的多,它不仅涉及行为动机、行为效果,还涉及行为者的文化背景、习俗,具体的境遇,以及其他许多预判视野之外的因素。因此,道德法则与道德的现实生成并不是同一的。道德法则的完整意义必须从行为现实发生的具体境遇来考察,从善在主体际性之张力性关系中、从其得以生成的实践进程中来重新建构,而不能盲目地把它作为一种行为的直接成因,据其为任何特殊的行为进行辩护。所以,道德的法则和法律的法条都不是孤立的,而必须放置于语境和实践境遇中来诠释,从而实现其完整的现实性意义。这不仅体现了实践智慧的重要意义,更是语词概念得以拥有合法性内涵的根本。而当通过语言指号明晰思维与周围世界间的内在连续性时,理论概念就不再是可孤立为一极的绝对被执行者,而是通达理想的工具。因为它自身的意义不是通过它自身获得的,而是相对于实践效果衍生的。这就为自然留下了空间,事实上也就为思维之实践维度留下了空间。这也是我们所谓“实践性思维”的核心内容:在人与周围世界的现实性交互关系中理解指号、意义、概念以及思维本身。绝对的普遍性只有纯粹的形式化,而没有人的位置。当想当然地接受某种概念或者理论而斩断人与周围世界之间的实践连续性及整体性时,人的行为就不再是自由的、自觉的,而是被动的、盲目的。指号与意义的自然维度、实践维度恰恰是要激活思想的实践性维度,使其在实践性的事件中积极地展开。理论是人的工具,而人非理论的工具。这不仅意味着面对那个善的理想时,能动性的个体所拥有的自觉性、目的性,也意味着那个理想之善的展开、充实与实现。如此所谓的理论与实践的对立也就不复存在了。
讨论至此,问题已然越出了实践哲学之单纯教导式的、给予性的、规范性的思想路径,而转向对思维本身是否能够纯粹、“思维的实践维度为何”等“元实践哲学”问题的探究上了。这不仅意味着哲学要对时代性的行为方式进行反思,更意味着要对自然科学等具体学科的积极成果进行批判与汲取。当皮尔斯构建自己的符号学,尤其是杜威从自然论的角度重构指号、意义、思维与实践、自然之间的连续性时,显然已经深刻地关注到了这个问题。尽管其学说中有各种局限,但仍为此问题的探索提供了重要的参照:在经验的基础上,从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转向一种实践性的思维模式是否可能。若以此为切入点,概观当代哲学思想,这种实践旨趣已然成为一个重要的思维路向。无论是现象学,甚或是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分析哲学、新实用主义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都潜移默化地推动着哲学的这种转向,只不过它们各自表现的路径和程度不同而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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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哲学研究》2020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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