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新三板税讯】绿帆股份:通过未备案的银行账户支付货款、并将取得的发票计入成本,被稽查局处以2000元罚款 | 大力税手 | 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刘刘4615 2018-01-12

绿帆股份(871891.OC)于2017年7月28日发布法律新三板挂牌法律意见书,披露公司在2010年1月至7月之间通过未备案的银行账户向福州市鼓楼区恒才包装装潢材料经营部汇款1,243,656元购买外包装纸箱,取得相应发票并计入成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关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规定。2015年3月4日,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榕国税稽罚〔2015〕17号《税务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九十三条规定,对公司处2,000元罚款。

《绿帆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1》【2017-07-28】详细披露如下:

资料来源:http://www./disclosure/2017/2017-07-28/1501227388_126741.pdf

一、《反馈意见》公司特殊问题之1

申报材料显示,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过行政处罚。请主办券商及律师:(1)对此次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明确意见;(2)针对公司受到处罚的情况,请核查公司受处罚的原因、公司的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处罚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一)处罚原因

根据《审计报告》及处罚决定书等资料并经访谈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相关工作人员,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过一次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公司2010年1月至7月之间通过未备案的银行账户向福州市鼓楼区恒才包装装潢材料经营部汇款1,243,656元购买外包装纸箱,取得相应发票并计入成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关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规定。2015年3月4日,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榕国税稽罚〔2015〕17号《税务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九十三条规定,对公司处2,000元罚款。

(二)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公司的说明,发生上述处罚事项的主要原因是公司财务人员疏忽,未将相关银行账户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公司并无主观故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4月16日颁发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根据上述标准并经访谈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相关工作人员,公司被处以2,000元罚款,且未欠缴税款,亦未被要求补缴税款,并且公司对此次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综上,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司的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处罚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公司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按时足额缴纳了上述罚款。为避免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公司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管理层提高对风险管理工作的关注度,要求员工加强对税务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公司账户进行排查,确保所有账户均已向税务机关报告;公司股东、财务总监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所有账户,并依法纳税。

根据公司2015年度的财务报表,其2015年度总资产为55,649,357.62元,营业收入为77,747,106.34元,净资产为16,540,125.38元,上述2,000元罚款占公司当年度主要财务指标的比例较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罚款外,公司未因此次违法行为而受到任何第三方追究责任。因此,上述处罚事项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行政处罚之外,根据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以及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涉税证明》,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因类似错误再次受到行政处罚,风险管理措施切实有效。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公司此次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措施及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