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发布的公示信息 整理
(文本整理不易,复制转发请标明转自“出口退税研究”)  我局于2023年6月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3〕119号),由于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以至该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福州市TYWC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2Y******):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2022〕127号),本次就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C区C2#楼*层**商务办公)涉嫌取得临颍县SMX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1日开具的1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100181130 ,发票号码:06284857-06284876 ;发票代码:4100192130 ,发票号码:09115904-09115923、09124264-09124283、09137520-09137539、09140156-09140195、09169709-09169714、09169721-09169728 ,发票金额:12096136.53元 税额:1572497.81元,价税合计:13668634.34元)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你公司原名福州YXG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更名为福州市TYWC贸易有限公司,法人由高G勋变更为黄F,2020年9月法人由黄F变更为吴J兴,2021年10月由吴J兴变更为刘J富。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已提供走逃失联证明。 你公司取得临颍县SMX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开具的1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2019年9月21日 发票代码:4100181130 发票号码:06284857-06284876 发票代码:4100192130 发票号码:09115904-09115923、09124264-09124283、09137520-09137539、09140156-09140195、09169709-09169714、09169721-09169728 金额:12096136.53元 税额:1572497.81元合计:13668634.34元)为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经查,你公司将上述涉案发票于2019年10月22日认证,于2020年1月申报退税并已退税成功,退税金额1572497.81元。 经查,你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账户:1310010104005****)及中信银行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账户:811130101140048****)。上述银行帐户未发现在检查所属期内你公司和临颍县SMX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有资金往来。 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漯税稽处〔2021〕37号)中对临颍县SMX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关于销售方面的认定是“发票是临颍县SMX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开具的,但真实供货人不是这家企业”。 综上,你公司和临颍县SMX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之间没有资金往来,该批货物的真实货主也不是临颍县SMX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你公司申报出口的这批货物目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十五条、《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2目、第15目的规定,对你单位虚构出口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出口退税款1572497.81元的行为,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应追缴已退税款1572497.81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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