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光不正包含近视、远视、散光和屈光参差,根据年龄和屈光度不同,矫正的原则相应发生变化。 近视 ≥-3.00 D为低度近视;-6.00~-3.00 D(含-6.00 D)为中度近视,< -6.00 D为高度近视。 如有表1所示屈光度数需考虑配镜。
一般每6 个月随访,若本次随访较上次检查度数改变≥0.50 D,需要新的处方。但如果度数只改变0.25 D,矫正后视力即可明显提高者,也可给予新处方。 远视 ≤ 3.00 D为低度远视, 3.00~ 5.00 D(含 5.00 D)为中度远视,> 5.00 D为高度远视。 如有表2 所示屈光度数且不伴斜视者需考虑配镜。 低度远视的3~10 岁儿童,若无斜视、弱视以及其他视觉问题,可随访观察。如出现视力下降,伴双眼视功能障碍或其他功能性视觉问题,则需要矫正远视。中高度远视的3~10 岁儿童,需要进行光学矫正。一般认为,屈光度数> 3.00 D者,必须进行屈光矫正。屈光矫正的度数需结合小瞳孔下检影验光以及睫状肌麻痹后检影和主觉验光的结果,同时需考虑调节、双眼视功能评估以及患儿的依从性等来确定。另外,高度远视,特别伴有屈光参差性远视的儿童,他们在早期(2~3岁以前)往往没有明显体征(如尚未表现出内斜视等),往往伴弱视或斜视风险,需更加密切随访并早期进行干预。 10岁以上儿童如为低度远视,通常不需要屈光矫正。但如伴有视觉症状或者双眼视功能问题,配戴低度数的框架眼镜往往可以缓解相应症状。另外,相关的视觉训练对该类患者也有所益处。10 岁以上儿童如为中高度远视,通常需要进行屈光矫正。如不伴有斜视或弱视,屈光处方度数通常为全矫远视度数的1/2~2/3,同时结合隐性远视与显性远视的度数来最终确定。如伴有斜视,需根据斜视的性质、类型来个性化矫正,如远视伴内斜视应足矫,远视伴外斜视应欠矫,最终处方的确定需要结合矫正视力、调节能力以及双眼视功能的情况。 一般每6 个月随访,远视伴有双眼视功能异常、斜视或者弱视者,建议每3 个月随访,重度弱视建议每月随访。 散光 如有表3所示屈光度数需考虑配镜。 >1.50 D的顺规及逆规散光,>1.00 D的斜轴散光需配镜矫正。在上述需要矫正的远视或近视同时伴有散光时,如散光≥0.50 D,需同时矫正散光。如果只伴0.25 D散光,但矫正后视力明显提高者,也应给予矫正。初诊2.00 D以上散光或随访时散光变化较大者应检查角膜地形图或眼前节分析系统以排除圆锥角膜可能。 一般每6 个月随访,如伴随斜视或弱视,建议每3个月随访,重度弱视建议每月随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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