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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有两种刑罚,只要被判定,受刑者甚至比砍头还恐慌,一家遭殃

 小天使_ag 2018-01-14

山川文社 

中国古代的法律条文比较简单,但是,其惩罚手段往往异常严厉。几乎都是些肉体惩罚,比如说“笞、杖”这两个最轻的惩罚,就是用板子打人。但即使是这种最轻的刑罚,每年依旧会打死很多人!

然而,对古人来说,这些皮肉之苦并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第二等级的流放和充军的刑罚。

没错,很多时候,古人对死刑的惧怕都不如流放。

《汉书·眭两夏侯京翼李传赞》:“仲舒下吏,夏侯囚执,眭孟诛戮,李寻流放,此学者之大戒也。”晋葛洪《抱朴子·臣节》:“君必度能而授者,备乎覆餗之败,臣必量才而受者,故无流放之祸。”

正所谓“长痛不如短痛”,死刑对犯人来说不过是眨眼间就能结束的痛苦。但是,流放则完全不同,这意味着他会被送到荒无人烟的苦寒之地,远离所有的社交关系,开始一段短则几年长则一生的刑罚。

事实上,所有被流放的人基本上也就等同于被驱逐出了文明世界。

他们来到那些烟瘴疠气横生的地方,很容易生病,可没有医生为这些流放的犯人治病,一旦生病只能依靠自己自愈。而且,被流放的人往往不是一个人承担责罚,他的家人也要受到牵连,幸运一些的,家人会和他们一起被流放到苦寒之地。运气差的,家人会被打入贱籍,男的变成仆役,女的被送到妓馆变成娼妓。

流放之刑的起源虽然很早,然而,远古以来多是零星出现,到秦汉时代才逐渐形成体制,直到南北朝后期流刑开始进入五刑体制,占据其中降死一等重刑的地位。

宋代名臣范仲淹曾经描绘过被贬谪官员的处境,他们看到悲伤地景色便会触景生情,产生:“去国怀乡,忧谗畏讥,满目萧然,感极而悲者矣”的苍凉心境。而产生这种哀伤情绪的还是官员,如果是平民,处境就更加艰难,家破人亡是注定的,甚至,还要承受长达几十年的痛苦!

韩愈和苏轼作为官员都曾经被流放过,他们从文明社会被迫前往荒无人烟的蛮夷之地,心中万分凄凉。韩愈曾经在诗文中告诉自己的子侄韩湘,让韩湘在瘴江边为他收尸。

由此可见,流放的恐怖丝毫不亚于死刑。

与流放同等骇人的刑罚则是充军,是轻于死刑、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类似现在的劳改,作为死刑代用刑“刑莫惨于此”。《宋史·兵志七》:“都水使者陈求道请招刺保甲五万充军。”

在古代中国,很多犯了事的人都会被发配充军,宋朝统治者最喜欢用充军来惩罚犯人。著名的将军狄青便是因为年轻的时候和人斗殴而被刺配充军,这才加入了军队。幸亏他运气好,勇武过人,才在战阵中杀出了一条血路,成为了军官。

然而,大部分刺配充军的人都没有他的体魄和运气,这些被充军的人往往是被送去当民夫的,也就是所谓的衙前役。并且,充军劳役监分布所在最远四千里,最近一千里,分发地区南北方向有一定限制,按刑罚所及的对象和刑期,有终身(本人毕生充军)和永远(本人死后由子孙亲属接替)两种。

这些人并不是拿着武器披坚执锐的士兵,他们大多数时候都只能充当后勤工作人员,他们需要将粮食和物资运送到军营之中。这种工作看起来危险性比较低,甚至,不必在战场上出生入死,可事实上,这种工作的危险性更高。前去送粮饷的民夫所走的路线基本上都是非常崎岖坎坷的道路,稍不注意就会有生命危险。

有的时候,人虽然没事,可物资丢失了,他们同样免不了一死。但凡少了一点东西,军营之中核对的军官便会让他们来赔付,但是,这些人早已经倾家荡产,怎么可能赔得起,所以,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以命相抵。

宋朝的衙前役不仅仅是犯了罪的人承担,甚至,连一些边疆地区的老百姓也需要义务服役。而他们服役的时候,需要自备钱粮和装备,如果路上出了问题,丢失了物资,他们的服役时间还会延长。如果不小心被蕃族劫掠,他们还要承受更加严重的刑罚。

可以说服一次衙前役,就足以让一个家庭破产!可以说,“充军”之名大概在元代前后才正式出现,直到明代才开始作为一种刑名普遍行用。

明朝时期,对于充军的刑罚更加让人不寒而栗。只要是有人被判处了充军的刑罚,那么,无论这个家庭原来生活水平如何,都会瞬间变得家徒四壁,甚至,家破人亡。因为明朝的法律规定,充军是永久性的,只要一个人被送去充军,那么,他就要一直干到死。就算他因为不堪重负或者出意外死了,他的家人也必须重新选一个人出来接替他的工作。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六十二回《取涪关杨高授首-攻雒城黄魏争功》就有:却说玄德立起免死旗,但川兵倒戈卸甲者,并不许杀害,如伤者偿命;又谕众降兵曰:“汝川人皆有父母妻子,愿降者充军,不愿降者放回。”于是欢声动地。

明朝的军户生生世世都要参军服役,他们没有其他的出路。所以,明朝中后期,有很多人都自愿隐姓埋名,变成没有户口的黑户,承受被朝廷追捕的风险,也要逃离军户的身份。并且,与历史时期的“发罪人为兵”相比,明代充军的实施规模最大。这首先体现在法规的设置上。明代200多年间,充军法规的发展持续不断。

由此可见,古代社会并不是穿越剧中所描绘的那么美好,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才是最好的时代!

参考资料:

『《大清律例·名例律上》、《宋史·刑法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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