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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申报表(四)—逐行分析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1)

 吾道有涯 2018-01-14

一、概述

1.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2.本表将纳税调整项目分为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6大部分。其中:

第一部分: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行至第11行

第二部分:扣除类调整项目第12行至第29行

第三部分:资产类调整项目第30行至第34行

第四部分: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第35行至第40行

第五部分: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41行

第六部分:其他第42行

3、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减“账载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减“税收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其他”分别填报税法规定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填报经特别纳税调整后的“调增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二、具体调整项目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2行至第11行进行填报。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第一大类调整项目是收入类调整项目。包括视同销售收入,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投资收益,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扣、折让和退回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不征税收入,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及其他等九项内容。

涉及二级附表4张,包括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2.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

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应税收入的收入。

(1)适用符合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条件,会计未核算确认收入、成本(或确认金额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进行填报调整,若会计已进行处理,且与税收确认金额一致,不存在差异。

(2)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4)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10第1行第1列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105010第1行第2列金额。



3.第3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1)本次纳税调整系列,虽然设置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调整项,但并未设置对应的成本调整项。

(2)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3)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要求按“应付”日期确认收入,两者存在差异,需要填报表A1050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如果纳税人会计上确认的租金收入与按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确认的租金收入一致,则不需填报表A105020。

关于特许权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如果纳税人会计上确认的特许权费收入与此不一致,也需要填报表A105020。

(4)分期确认的销售货物、建造合同、提供劳务收入。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时,如果该业务具有实质性融资性质,在销售成立时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一次性确认销售收入,同时要核算未实现融资收益。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不考虑未实现融资收益,两者有差异,需要填报表A105020。对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和提供劳务收入,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会计制度或准则和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均要求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如两者确认收入一致,则不需填报表A105020。

(5)政府补助递延收入。

表A105020只填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的税会差异,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应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8行“不征税收入”,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还应填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在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会计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税法无差异,不需调整;

如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计上在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损益,则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的要纳税调增,计入损益期间要纳税调减。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上在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并自购建的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同样,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的要纳税调增,转入损益期间要纳税调减。

(6)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例如,在政策性搬迁业务中,作为搬迁收入组成部分的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参与汇总清算。在会计处理上,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贷方核算,最终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对计入企业当期损益的搬迁资产处置收入应通过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减。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属于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或属于政策性搬迁但企业未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企业在搬迁期间取得的政府搬迁补偿款,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这与企业将取得的政府搬迁补偿款先记入“专项应付款”后转入“递延收益”的会计处理存在明显差异,应通过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增。搬迁完成后,企业将递延收益随购建资产的使用或处置转入当期损益的,为避免收入的重复确认,应通过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减。

(7)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20第14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20第14行第4列金额;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



4.第4行“(三)投资收益”

(1)以下几种情况不在本行调整

交易性金融资产等项目初始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第6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调整;

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和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本表不作调整。

符合免税条件的“国债利息收入”在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

符合免税条件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

处置投资项目产生的投资收益,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2)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30第10行第1+8列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30第10行第2+9列的金额;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



5.第5行“(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1)该项目只有“调减金额”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和“调增金额”项目不需要填写。

(2)该项目只填写“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长期投资持有调整和处置调整填写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3)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产生的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长期投资持有和处置税收调整需要关注,特别是处置时需要关注会计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

(4)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5)具体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调减金额)

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无差异)

取得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款项。即,入账成本:买价-已经宣告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未收到的利息)

【例】A企业2016年度5月20日以银行存款1600万元投资B企业,持股比例20%(权益法核算),资产负债表日B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000万元,此业务如何填报呢?

A企业2016年5月20日初始投资如何做会计分录呢?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8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600万元

营业外收入200万元

企业用1600万的银行存款购买了B企业公允价值1800万元股权(支付金额小于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计营业外收入),因此我们要做纳税调减



6.第6行“(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1)该项目只有“调增金额”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和“调减金额”项目不需要填写;

(2)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3)该项目只填写“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调整和处置调整填写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4)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计量产生的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和处置税收调整需要关注,特别是处置时需要关注会计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

(5)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发生的交易费用)(差异,需调整)

应收股利或利息

贷 :银行存款等

【例】A公司2016年8月20日从二级市场购买B公司股票30万股,并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购买日该股票每股价格8.00元(含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0.4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2800元。2016年度长虹公司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280000

应收股利120000

投资收益2800

贷:银行存款2402800

A公司账务处理购入股票发生的交易费用2800元计入“投资收益”借方科目,进当期会计损益,属于会计与税法差异,即2016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填报本行第4列“调增金额”2800元,需要提醒的是,此项投资的会计账面价值为2280000元,计税基础为2282800万元,将来处置时需要关注该项差异。



7.第7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1)差异分析来源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所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无论大于,还是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都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核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当期变动对企业利润总额产生影响。

差异分析:会计处理上公允价值当期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税法处理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不确认公允价值当期变动额。

(2)该项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后期需要关注会计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

(3)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1列<>



8.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一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收到补助: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

              贷: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或补贴收入)

发生支出: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分摊递延收益,同时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不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同步调整,若会计处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规定处理,不存在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存在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税前确认和扣除差异,即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纳税调增。

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9.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根据《专项用途政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105040第7行第14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为表A105040第7行第4列金额。



10.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1)填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

(2)商业折扣

税法规定: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会计规定:会计准则14号,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差异分析:确认收入时进行折扣扣除,基本无差异

(3)销售折让和退回

税法规定: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会计规定:会计准则14号: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退货退回的—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

差异分析: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如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支出规定基本一致,不存在差异;如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支出规定存在时间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冲减销售发生当期收入,不冲减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当期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冲减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当期收入,不冲减销售发生当期收入。

【例】甲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25%)是一汽车轮胎制造厂,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1月销售一批轮胎给经销商,销售价格为100万元,成本为80万元。经销商在销售中发现该批轮胎存在质量问题,于2017年3月18日全部退回,已知甲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于2017年4月15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7年4月10日完成。

甲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18日退回的商品是2016年11月完成销售的,退回时2016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报出,所以,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但又属于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的调整事项。所以,2017年3月18日,甲股份有限公司对该项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为:

1、冲减2016年度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0000

  贷:应收帐款  1170000

2、冲减2016年度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8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00000

借:应缴税费-应缴消费税3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注:根据《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3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取消汽车轮胎税目,上述案例如果发生在2016年12月份,就不存在“应缴税费-应缴消费税30000”。

3、2016年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42500((1000000-800000-30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42500

4、2017年度冲回2016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2500

贷:所得税费用  42500

申报表填写:

如不存在其他“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调增事项,2016年度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0行如下填写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0

(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170000

0

170000 

0 

2017年度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0行如下填写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0

(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0

170000

0 

170000 

需要注意的是:第4列“调减金额”仅为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

(4)总结

项目

会计准则规定

所得税规定

差异

商业折扣

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不存在

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不存在

销售折让

日常发生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不存在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调整报告年度的相关收入、成本

应当冲减销售发生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存在时间性差异

销售退回

日常发生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不存在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调整报告年度的相关收入、成本

应当冲减销售发生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存在时间性差异

(5)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及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和折让的金额及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第1列减第2列,若余额≥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余额<>



11.第11行“(九)其他”

(1)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收入类项目金额。

(2)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的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2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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