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回音壁”是专门针对认真勤奋的HR宝宝们推出的一个系列。 每天,我们都会接到HR们提出的各类问题, 因此,我们决定将其中有代表性的问题整理推出。 如果您在工作中遇到了劳动用工管理问题,可以通过文末方式联系我们; 如果您在工作之余不吝两分钟的时间,来这里看看别人的问题,来完善你们的管理…… 公司名称变更后,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怎么办?是需要重新签定,还是在原合同中就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后,加盖新名称的公章?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可见,公司进行名称变更,变更前后的公司在法律上仍然属于同一个民事主体,作为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的合同主体仍然是同一个,此种情况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但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营业地等毕竟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既然这些方面发生变化,在形式上,还是应该就劳动合同这些条款进行变更。一些地方性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也对此做出明确要求,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至于是否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我认为这对双方劳动关系并没有关键性影响,并不是必然要进行的工作。从劳动者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对其名称进行变更一定会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此信息从工商局可以查询得到,并非必须重新签订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从管理者角度看,当单位名称变化时,可以根据公司人事部门的操作规范来调整,必要时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发出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名称的书面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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