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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法官能入刑吗?|法纳刑辩

 anyyss 2018-01-14



辱骂法官能入刑吗?


郑旺佳


自从《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对法官在庭上的保护更充分了,修改了“扰乱法庭秩序罪”,这一罪名,其中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构成此罪。然而,这仅仅是保护了庭审活动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对于庭审后的辱骂、诽谤行为,刑法没有加以规制。原因可能在于,庭审活动代表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此时司法工作人员的活动不仅仅代表个人,而代表着司法秩序和国家机关的威严,因此受到保护。


难道对于在法庭之外的辱骂、诽谤法官或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真的不能用刑法进行处置吗?


答案是看情况。


去年1月份起,全国便出现9例因辱骂法官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例,重则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轻则罚款5000元。法院的处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民事、行政性法律法规,尚未触及刑法。只有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时候,才有可能构成刑法当中的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条关于侮辱罪的罪状描述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并要求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哪些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手段恶劣,包括使用暴力侮辱的,手段恶劣,如泼粪便、撕衣服等;采用言语侮辱的,散布隐私、生理缺陷,使他人当众出丑、难堪等;采用文字侮辱,如在公开场合发布文章、信息、条幅等内容,辱骂内容涉及他人人格、名誉的。二是后果严重,包括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如果是针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则可能要降低一下标准,达到造成恶劣的影响即可。


遗憾的是,此罪的犯罪对象和主体,都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因此,某团辱骂法官的行为无法用此罪进行规制。


别担心,我们再来看看另一个罪名,在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中还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因此,在社交软件平台上发布文章,使用不文明词语辱骂他人,甚至是法官的,都能入刑。


然而,更遗憾的是,此罪的主体仍然要求只能是自然人,因此,某团的行为还是不能用此罪进行处罚。也就是说,某团就是把法官骂上天了,也无法承担刑事责任。


而最有可能涉及的罪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冯某某2017年12月20日发布的微博,称案件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两年了,但某团仍然未予执行,按照法律,早应该执行的案子却迟迟不履行,应该列入失信名单的呀。而某团居然还大张旗鼓的发声明谴责法官和冯某某,不知背后倚仗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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